(一)对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来说,了解羁押期限从送交看守所收押当日起算很重要。可以关注送押时间,以此明确后面各个阶段的大致时间范围,做好相应准备。
(二)若发现公安机关未在规定的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家属可通过合法途径反映,维护犯罪嫌疑人权益。
(三)换押等情况不影响羁押期限连续计算,所以各方都要清楚这一点,监督司法机关依法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1.看守所羁押期限从实际被羁押那天起算,也就是犯罪嫌疑人被送进看守所收押的当天开始。
公安机关拘留嫌疑人后,要马上送看守所羁押,最晚不超24小时,送进去就开始计时。
2.期间有换押情形,羁押期限连续计算不中断。要是后面被逮捕,之前在看守所的时间也算进总羁押期。
这么做能保障嫌疑人合法权益,防止超期羁押,让司法程序合法推进。
结论:
看守所羁押期限自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收押当日起算,期间换押连续计算,逮捕前羁押时间也计入总羁押期限。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后,需立即送看守所羁押,最迟不超二十四小时,从送进看守所那一刻起,羁押期限便开始计时。这一规定明确了起始点,避免模糊不清。换押时羁押期限连续计算,被逮捕后之前的羁押时间同样计入,保障了犯罪嫌疑人权益,防止超期羁押现象的发生,让司法程序规范运行。
法律问题复杂多样,如果大家对看守所羁押期限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详细的解答。
看守所羁押期限自实际羁押起算,即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收押当日开始。
1.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后,应立即送看守所羁押,最迟不超二十四小时,送进看守所时刻起算羁押期限。这明确了起始点,保障犯罪嫌疑人权益,防止随意延长未正式羁押的时间。
2.羁押期间若有换押等情况,羁押期限连续计算。换押不中断期限,维护了羁押期限计算的连贯性,避免因程序交接导致期限混乱。
3.若后面犯罪嫌疑人被逮捕,此前在看守所的羁押时间计入整个羁押期限。这种做法保证了司法的公平,避免重复计算给犯罪嫌疑人造成不合理负担。
通过这些规定,能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防止超期羁押,确保司法程序合法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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