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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时间与拘留时间是如何计算的

王* 湖北-襄阳 强制措施咨询 2025.06.30 04:03:10 333人阅读

传唤时间拘留时间是如何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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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传唤方面
若涉及传唤,要注意传唤时间限制。一般情况不能超12小时,遇到案情特别重大复杂且需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不超过24小时。起算时间是被传唤人到案时,结束是到案起相应时长届满。同时,要保障被传唤人饮食和必要休息时间。

(二)拘留方面
不同拘留类型期限和起算方式不同。行政拘留一般不超15日,合并执行不超20日,从入拘留所当日起算,到第2日为1日;刑事拘留最长期限37日,从公安机关执行拘留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时起算;司法拘留期限15日以下,从交付拘留所执行之日起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2025-06-30 11:42: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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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传唤时间一般不超12小时,案情重大复杂需拘留、逮捕的,不超24小时。从被传唤人到案起算,到相应时长届满结束,期间要保障其饮食和休息。

2.拘留分三种:行政拘留一般不超15日,合并执行不超20日,从入拘留所当日算,次日为1日;刑事拘留最长37日,从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起算;司法拘留15日以下,从交付拘留所执行起算。

2025-06-30 09:48: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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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传唤一般不超12小时,重大复杂需拘留逮捕的不超24小时,从到案起算;拘留分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行政拘留一般不超15日,合并不超20日,从入所当日算;刑事拘留最长37日,从执行拘留限制人身自由起算;司法拘留15日以下,从交付拘留所执行起算。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当事人到案的措施,为保障被传唤人的合法权益,传唤时间有严格限制,且期间要保证其饮食和必要休息。而拘留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不同类型拘留期限和起算方式不同。行政拘留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等行为的处罚,合并执行不超20日是为避免过度限制人身自由;刑事拘留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临时强制措施,37日的最长期限是为了在保障侦查的同时防止超期羁押;司法拘留是针对妨害诉讼秩序的行为,期限15日以下可有效维护司法秩序。若您在传唤、拘留方面有更多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法律建议。

2025-06-30 08:03: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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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传唤和拘留时间规定是保障执法程序合法与当事人权益的重要制度。传唤一般不超12小时,重大复杂需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不超24小时,从被传唤人到案起算,期间要保证其饮食和必要休息。
2.拘留分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行政拘留一般不超15日,合并执行不超20日,从入拘留所当日算,到第2日为1日;刑事拘留最长37日,从公安机关执行拘留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起算;司法拘留15日以下,从交付拘留所执行之日起算。
3.为确保这些规定落实,执法机关应严格遵守时间限制,做好记录。同时要保障被传唤、拘留人的基本权益,提供必要的饮食和休息条件。此外,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时间规定的认识和执行能力。

2025-06-30 06:16: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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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传唤时间有明确限制,一般不超12小时,案情重大复杂需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不超24小时,从被传唤人到案起算,结束于到案起相应时长届满,且要保证其饮食和必要休息。这保障了被传唤人的基本权益,避免过度限制人身自由。
(2)拘留分为不同类型。行政拘留一般不超15日,合并执行不超20日,从入拘留所当日起算,到第2日为1日;刑事拘留最长期限37日,从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时起算;司法拘留期限15日以下,从交付拘留所执行之日起算。不同拘留类型的期限和起算点不同,反映了不同性质案件处理的要求。

提醒:
不同案件的传唤和拘留情况可能不同,若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分析。

2025-06-30 05:28:34 回复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拘传是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有些是经过口头传唤而无正当理由不到案接受讯问的,但是办案机关也可以根据案情需要,不经过口头传唤而直接采取拘传措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重大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其中规定的出示“证明文件”,是指传唤犯罪嫌疑人使用的《传唤通知书》及讯问时应当出具示的证明侦查人员身份的证明文件。经出示工作证,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笔录中注明。这些就是对拘传留置与传唤拘传的时间限制及其他问题的法律规定。法律规定清楚、明白,但是往往在现实办案中,有些侦查人员极易违反法律而侵犯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后补,或者根本没有《传唤通知书》。在执法过程中,先斩后奏的情况经常发生,有些法律手续经常是过后补开。有的侦查人员觉得无所谓,觉得事后可以让嫌疑人补签一个字就行了。而有的案件明明是采取了拘传的侦查措施,但整个文书里却看不到任何法律文书,甚至连笔录里都找不到有关传唤的字眼。第二、以制作询问笔录的方式来掩盖拘传的事实,以达到连续拘传的目的。有些办案人员会在十二小时之内先作一份询问笔录,来证实自己只是询问而不是讯问,把开始的十二小时不计算在讯问时间里,事实上侦查员所作的工作和讯问的方式方法,所问的内容没有任何的区别。十二小时之后,才开始制作讯问笔录。至此,其实已经超出法律规定的十二小时时限了。当然,有的侦查员会以案情复杂为由来延长讯问时间,这本来是没有问题的,因为法律所规定的案情复杂根本就没有明确什么情况属于案情复杂。所以,在办案机关在作出采取拘留、逮捕、取保、监视居住措施时,嫌疑人、被告人被讯问时间已经远远超过二十四小时了。第三、变相刑讯逼供。随着法制的进步,刑讯逼供在逐渐减少,但变相的刑讯逼供仍然存在。法律明文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但在实际办案中,传唤、传讯所在的地点都是办案机关的办案区,里面都没有能提供必要的休息条件。且不要说三十六小时、甚至四十八小时,就是二十四小时,不让睡觉就是没有保证必要的休息时间。这从生物学,或者人道主义来讲都是科学和道义的,因为所有办案区都不设有床铺,而只有椅子。正常人在二十四至四十八小时里,不让睡觉,只可以坐在凳子上,都是会精神不振,思维混乱。何况嫌疑人、被告人还要经受轮番审讯,以及一些不规范的审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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