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可直接申报债权,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主张权利,以全部债权参与破产财产分配。
(二)对于连带责任保证人,债权人有选择权利,可要求债务人清偿,也可要求保证人担责。
(三)若债权人在破产程序未足额受偿,可就未受偿部分向保证人追偿。
(四)保证人承担责任后,能在承担责任范围内以债权人身份参与破产财产分配。
(五)债权人已知债务人破产,既不申报债权又不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无法预先行使追偿权,保证人在债权可能受偿范围内免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这里虽规定一般保证,但连带责任保证在债务人破产等情形下也有相应适用逻辑,债权人可依此在债务人破产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法律分析:
(1)在破产清算且有连带责任担保债权的情况下,债权人有申报债权的权利,可在债务人破产程序里以全部债权参与破产财产分配,以此保障自身权益。
(2)对于连带责任保证人,债权人有两种选择,可要求债务人清偿,也能要求保证人担责。若在破产程序中未获足额清偿,债权人可就未受偿部分向保证人追偿。
(3)保证人承担责任后,可在承担责任范围内以债权人身份参与破产财产分配,向债务人追偿。
(4)若债权人已知债务人破产,既不申报债权也不通知保证人,导致保证人无法预先行使追偿权,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提醒:
面临此类情况,债权人要及时申报债权并通知保证人;保证人需关注债权人动态,维护自身追偿权益,案情不同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结论:
面临破产清算且存在连带责任担保债权时,债权人可申报债权参与破产财产分配,也可要求保证人担责;未获足额清偿可向保证人追偿,保证人担责后可向债务人追偿;债权人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保证人在一定范围内免责。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在破产清算涉及连带责任担保债权的情况中,债权人拥有申报债权并参与破产财产分配的权利,也有选择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清偿的权利。若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未获全部清偿,其剩余债权可向保证人追讨。而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并参与破产财产分配。若债权人未申报债权且未通知保证人,导致保证人无法预先行使追偿权,那么保证人可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责任。如果您在处理类似破产清算及连带责任担保债权问题上有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1.面临破产清算且存在连带责任担保债权时,需保障债权人权益并明确责任追偿关系。债权人可申报债权参与破产财产分配,也能向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承担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若债权人未履行通知义务致保证人无法预先追偿,保证人在相应范围内免责。
2.解决措施和建议:
-债权人应及时了解债务人破产情况,积极申报债权并参与破产财产分配,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保证人需密切关注债务人破产动态,若债权人未申报债权且未通知,要及时维护自身权益,争取预先行使追偿权。
-相关方要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明确各自权利义务,避免因疏忽导致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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