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预告登记存在期限,债权消灭或自能进行不动产登记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预告登记失效。
2.设定期限是为防止不动产物权长期不稳定。“能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一般指开发商完成初始登记、可办正式产权登记时。
3.若因权利人自身原因未在期限内申请本登记,预告登记失效,原物权人可自由处分不动产。
4.预告登记权利人要留意期限,及时办理本登记。
1.房屋预告登记有九十日的期限,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算,债权消灭或超此期限未申请登记,预告登记失效。设立此期限旨在避免不动产物权长期不稳定。
2.“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一般是开发商完成初始登记、具备办理正式产权登记条件之时。若因权利人自身原因未在期限内申请本登记,预告登记失去效力,权利人无法再凭此限制不动产处分,原物权人可自由处分。
3.建议预告登记权利人密切关注期限,在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时,尽快准备好相关材料申请本登记,避免因自身疏忽导致预告登记失效,保障自身权益。
结论:
房屋预告登记有期限,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或债权消灭,预告登记失效。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房屋预告登记设立期限是为避免不动产物权长期不稳定。“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一般指开发商完成初始登记、具备办理正式产权登记条件之时。若预告登记权利人在该期限内因自身原因未申请本登记,预告登记失去效力,也就不能再依此限制不动产处分,原物权人可自由处分。所以,预告登记权利人必须留意期限并及时办理本登记。如果在房屋预告登记等相关事宜上遇到问题,或是对相关法律规定有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1)房屋预告登记存在期限,若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预告登记失效。这一规定旨在防止不动产物权长时间处于不稳定状态。
(2)“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一般是开发商完成初始登记、具备办理正式产权登记条件的时候。
(3)若预告登记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因自身原因未申请本登记,预告登记将失去效力。此后,权利人无法再依据预告登记限制不动产处分,原不动产物权人可自由处分该不动产。
提醒:
预告登记权利人务必关注登记期限,及时办理本登记,以免权益受损。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预告登记权利人应密切关注开发商初始登记进度,可通过咨询开发商、不动产登记机构等方式,及时了解何时具备办理正式产权登记条件。
(二)在知晓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尽快准备好办理本登记所需的材料,如身份证明、购房合同等,避免因材料准备不及时耽误登记。
(三)合理安排时间,在九十日内前往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本登记,可提前预约以节省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专业解答办理过“预告登记”后,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的债权请求权具有排他性,民事权利的排他性是指,根据某类民事权利的属性,同一标的客体上不能同时并存两个以上“相同内容”的该类权利,则给累权利具有排他性。人格权、身份权、物权、知识产权等支配权,具有排他性。
专业解答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而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本质上是为了在为开发商售卖期房、提高资产周转率提供法律支持。
专业解答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而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本质上是为了在为开发商售卖期房、提高资产周转率提供法律支持。
专业解答完成不动产预告登记后,银行通常会在30个工作日内放款。预告登记是为了保障买卖双方未来不动产物权顺利实现而提前进行的登记。例如,购买预售商品房时,消费者可进行预告登记,防止开发商一房多卖或抵押。从预告登记成功到放款,一般需要等待一段时间。
专业解答房屋买卖合同备案登记与预告登记差异明显。备案登记主要面向商品房预售合同,强调行政管理,法律效果有限。而预告登记作为全面不动产登记制度,具有独立法律有效性,适用于所有形式的不动产交易,包括商品房、私房买卖、土地使用权转让等,范围更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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