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超占面积,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二)该条例实施起至《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时止超占的,按当时规定处理后,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
(三)《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超占,符合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且能补办手续的,按批准面积确权登记,超占部分在登记簿和证书注明;不符合规定的超占部分,只登记不确权。
(四)历史遗留超占及合法继承房屋导致超占,在不动产登记时注明超占面积,后续分户建房或房屋有拆迁等情况时按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各地在进行宅基地确权登记等工作时,应遵循此规定并结合具体情况处理超占面积问题。
1.《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超占的,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
2.该条例实施起至《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时超占的,按当时规定处理后,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
3.《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超占的,符合分户条件且能补办手续的,按批准面积确权,超占部分注明;不符合规定的,只登记不确权。
4.历史遗留及合法继承房屋超占的,登记时注明,待分户建房等情况时按规定处理。
结论:
农村宅基地超面积处理方式因超占时间和情况不同而不同,有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按批准面积确权登记并注明超占部分、只登记不确权等方式,历史遗留及合法继承导致的超占会先注明超占面积,后续再按规定处理。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规定,《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超占的,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该条例实施起至《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时止超占的,按当时规定处理后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超占,符合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且能补办手续的,按批准面积确权登记,超占部分注明;不符合规定的超占部分只登记不确权。对于历史遗留超占及合法继承房屋导致的超占,先在不动产登记时注明超占面积,后续分户建房、房屋拆迁等情况时按规定处理。若您在农村宅基地超面积问题上有疑惑,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1.农村宅基地超面积处理需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式。在不同法规实施阶段超占的,处理方式有别。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超占的,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在该条例实施起至《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时止超占的,按当时规定处理后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
2.《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超占的,若符合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且能补办手续,按批准面积确权登记,超占部分注明;不符合规定的超占部分只登记不确权。对于历史遗留及合法继承房屋导致的超占,登记时注明超占面积,后续在分户建房、房屋拆迁等情况时按规定处理。
3.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对宅基地管理法规的宣传,让村民了解政策。同时,建立动态监管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超占问题。对符合补办手续条件的村民,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效率。
法律分析:
(1)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超占宅基地面积,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这是对历史情况的一种认可和尊重,保障了长期形成的土地使用现状。
(2)从《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时止超占的,按当时规定处理后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遵循了不同时期的管理规定。
(3)《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符合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超占且能补办手续的,按批准面积确权登记并注明超占部分;不符合规定的超占部分只登记不确权,体现了规范管理和严格审批的原则。
(4)历史遗留超占及合法继承房屋导致的超占,在不动产登记时注明超占面积,后续在分户建房、房屋拆迁等情况时按规定处理,给予了一定的缓冲和合理的解决途径。
提醒:
农村宅基地超面积处理复杂,不同情况对应不同政策。涉及相关问题时,建议咨询以获取针对性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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