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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没有签订有经济补偿金吗

刘* 浙江-台州 劳动合同咨询 2025.06.11 08:41:52 466人阅读

劳务合同没有签订有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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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断关系性质:明确双方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若为劳务关系,通常无经济补偿金;若实际构成劳动关系,可能获得补偿。
(二)保留证据:在疑似构成劳动关系却未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注意保留能证明工作事实的证据,如工作证、考勤记录、工资支付记录等,以便后续维权。
(三)协商与维权:若判断为劳动关系且未签合同,可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补偿事宜。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025-06-11 13:18: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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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常未签劳务合同无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是劳动关系里,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合同时给劳动者的补偿,劳务合同属民事关系,不适用相关规定。

2.若签劳务合同却构成劳动关系,且用人单位超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书面合同,劳动者可要求每月付二倍工资。

3.需先判断是劳务还是劳动关系,再确定能否主张类似补偿。

2025-06-11 12:27: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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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劳务合同未签订通常无经济补偿金,但双方签劳务合同却构成劳动关系,且单位超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书面合同,劳动者可要求支付二倍工资。
法律解析:
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关系里,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依法给予劳动者的补偿。劳务合同建立的是民事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因此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的相关规定。不过,如果双方签了劳务合同,但实际构成劳动关系,并且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所以,遇到此类情况,关键在于判断双方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以此来确定能否主张类似补偿。若在这方面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将为你提供详细的法律分析和建议。

2025-06-11 11:16: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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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合同未签订通常无经济补偿金,因劳务合同建立的是民事关系,并非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的规定,经济补偿金是劳动关系里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补偿。
2.若双方签了劳务合同,但实际构成劳动关系,且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要求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3.解决措施和建议:首先要准确判断双方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可从工作内容、管理模式、报酬支付方式等方面综合考量。若判定为劳动关系且符合条件,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协商主张权益,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2025-06-11 10:18: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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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通常情况下,劳务合同未签订没有经济补偿金。因为经济补偿金是基于劳动关系,当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依据法律规定给予劳动者的补偿。而劳务合同建立的是民事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里经济补偿金的相关规定。

(2)然而,如果双方虽签订了劳务合同,但实际上构成劳动关系,且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所以关键在于准确判断双方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以此来确定能否主张类似补偿。

提醒:
判断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较为复杂,不同情况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06-11 10:16:37 回复

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  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第十一条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第十二条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第十三条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申请仲裁;  (二)申请支付令;  (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四)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六)申请强制执行;  (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第十四条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第十五条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六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第十七条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十八条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十九条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  (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第二十一条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时,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不是所有终止劳动合同的方式都需要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只有在几种特定的情形下,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1.因为用人单位的过错而导致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2.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的;3.因劳动者一方的非过失性原因或者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解除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6.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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