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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价款如何确定

何** 天津-蓟州区 施工合同纠纷咨询 2025.06.11 05:58:04 315人阅读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价款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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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规模小、技术简单、工期短且设计完善的工程,建议采用固定总价方式,可避免在后续施工中因价格问题产生纠纷。
(二)当工程量难以准确计算但技术不太复杂时,选择固定单价方式较为合适,能按实际完成量结算价款。
(三)若工程工期长、材料价格波动大,可调价格方式可根据物价、政策等因素调整价款,降低双方风险。
(四)抢险救灾等紧急工程适宜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工程成本实报实销,酬金按约定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四条规定,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概预算等文件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价款确定方式属于合同内容重要部分,双方应按此规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2025-06-11 10:00: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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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价款确定方式有多种:
固定总价:总价固定,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调整,适用于规模小、技术简单、工期短且设计完善的工程。

固定单价:单价固定,按实际工程量结算,常用于工程量难算但技术不复杂的工程。

可调价格:随物价、政策等变动调整,适用于工期长、材料价格波动大的工程。

成本加酬金:工程成本实报实销,酬金按约定支付,常用于紧急工程。双方应依工程情况在合同明确约定。

2025-06-11 09:42: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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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价款确定方式有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四种,双方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固定总价适用于规模小、技术简单、工期短且设计完善的工程,除特定情况外总价固定;固定单价用于工程量难准确计算但技术不太复杂的工程,单价固定按实际工程量结算;可调价格适用于工期长、材料价格波动大的工程,可随物价、政策等因素调整;成本加酬金常用于抢险救灾等紧急工程,工程成本实报实销,酬金按约定支付。不同的价款确定方式各有适用场景,在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时,双方务必依据工程实际状况来明确合适的价款确定方式,以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若对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价款确定方式有任何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6-11 08:50: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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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价款确定方式各有特点与适用场景。固定总价适用于规模小、技术简单、工期短且设计完善的工程,合同总价固定,除特定情况外一般不调整;固定单价常用于工程量难准确计算但技术不太复杂的工程,单价固定,按实际工程量结算;可调价格适用于工期长、材料价格波动大的工程,价款随物价、政策等因素变动调整;成本加酬金方式常用于抢险救灾等紧急工程,工程成本实报实销,酬金按约定支付。

为合理确定合同价款方式,双方应全面评估工程实际情况。若工程规模小、技术简单且设计完善,可优先考虑固定总价;若工程量计算难但技术不复杂,采用固定单价;工期长、材料价格波动大时,选择可调价格;紧急工程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在合同中需明确约定价款确定方式,避免后续纠纷。

2025-06-11 07:38: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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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固定总价方式为合同总价固定,仅在设计变更和合同约定允许调整时才变动,适用于规模小、技术简单、工期短且设计完善的工程,能让发包方在前期明确成本。
(2)固定单价方式下单价固定,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对于工程量难以准确计算但技术不太复杂的工程很适用,可减少前期估算不准确的风险。
(3)可调价格方式包含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会随物价、政策等因素调整,适合工期长、材料价格波动大的工程,能应对市场变化带来的成本变动。
(4)成本加酬金方式是工程成本实报实销,酬金按约定支付,常用于抢险救灾等紧急工程,能保障工程及时开展。

提醒:在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时,双方需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谨慎选择价款确定方式,并在合同中清晰明确约定,避免后续出现价款纠纷,若有疑问可咨询专业分析。

2025-06-11 06:53:15 回复

对于建筑工程价款包括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建筑工程索赔费用包括以下:  1、人工费  指列入概算定额的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和附属辅助生产单位的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在索赔费用中还包括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等损失费的累计,其中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应按照计日工费计算,而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损失费按窝工费计算,窝工费的标准双方应在合同中设定。  2、设备费  可采用机械台班费、机械折旧费、设备租赁费等几种形式。当工作内容增加引起的设备费索赔时,设备费的标准按照机械台班费计算。因窝工引起的设备费索赔,当施工机械属于施工企业自由时,按照机械折旧费计算索赔费用;当施工机械是企业从外部租赁时,索赔费用的标准按照设备租赁费计算。  3、材料费  材料费的索赔包括:由于索赔事项材料实际用量超过计划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费;由于客观原因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由于非承包人责任工程延期导致的材料价格上涨和超期储存的费用。材料费中应包括运输费、仓储费,以及合理的损耗费用。如果由于承包人管理不善,造成材料损坏失效,则不能列入索赔计价。承包人应该建立健全物资管理制度,记录建筑材料的进货日期和价格,以便索赔时能准确地分离出索赔事项所引起的材料额外耗用量。威力证明材料单价的上涨,承包人应提供可靠的订货单、采购单,或官方公布的材料价格调整指数。  4、管理费  此项可分为现场管理费和企业管理费两部分。索赔款项中的现场管理费是指承包人完成额外工程、索赔事项工作以及工期延长期间的现场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通信、交通费等。索赔款中的企业管理费主要指的是工程延期间所增加的管理费。包括总部职工工资、办公大楼、办公用品、财务管理、通信设施以及企业领导人员赴工地检查指导工作等开支。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一、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可以作为固定资产,但不计提折旧。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三、在实践中,企业用于自建房屋建筑物的土地账务处理相对比较乱,有的一直挂在“无形资产”科目上,按使用年限摊销;有的将房屋建筑物占用部分记入固定资产并按固定资产年限计提折旧。究竟记入固定资产的土地是否需要计提折旧,该以怎样的方法和年限将价值逐渐转移到成本或费用中去呢  平时我们账面上反映的都是土地使用权,即使因为建造房屋建筑物等原因转入固定资产,也不改变它只是使用权这一根本特征,因此是有有效年限的,需要摊销或者折旧。这里说的不需要计提折旧的“单独估价入账的土地”,特指90年代中期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为了体现国有资产增值而按照财工字108号等文件的规定按照评估价值借记“固定资产”,贷记“资本公积”的划拨土地价值。因为划拨土地未规定年限,所以就不摊销和折旧了。这类土地在国有企业改制时的处理也是比较麻烦的,一般需要补交出让金后,将其性质变为国有出让土地,这时就需要作相反的分录冲回原先的账务处理,再按照常规方法确认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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