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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征地批文的拆迁协议有效吗

何** 天津-河西区 土地征收咨询 2025.06.09 23:45:25 333人阅读

没有征地批文的拆迁协议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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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被拆迁人来说,若发现拆迁无征地批文,先查看协议签订是否自愿,有无欺诈、胁迫等情况。若存在这些情况,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协议。
(二)若协议已签订且无可撤销情形,但拆迁方故意隐瞒无征地批文事实,被拆迁人可追究其缔约过失责任,要求赔偿损失。
(三)若认为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也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025-06-10 05:30: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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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常合法征地拆迁需有征地批文,无批文拆迁违法,但协议不一定无效。
2.若双方自愿签协议,不违反法规,无欺诈胁迫,协议可能有效。
3.缺批文属重大违法,被拆迁人可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请求撤销协议。
4.若拆迁方隐瞒无批文事实,被拆迁人可追究其缔约过失责任。协议效力依具体情况定。

2025-06-10 04:43: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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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没有征地批文的拆迁协议效力并非绝对,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可能有效,也可请求撤销。
法律解析:
合法的征地拆迁需以取得征地批文为前提,未取得批文的拆迁行为违法。但拆迁协议效力不必然因缺乏批文而无效,若双方自愿签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无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协议可能有效。然而,缺乏征地批文属重大违法,被拆迁人可主张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协议。若拆迁方故意隐瞒无征地批文事实,被拆迁人还能追究其缔约过失责任。由于此类协议效力情况复杂,涉及众多法律细节,若遇到没有征地批文的拆迁协议相关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6-10 03:05: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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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征地批文的拆迁协议效力并非绝对无效,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虽然合法征地拆迁应以取得征地批文为前提,缺乏批文拆迁行为违法,但协议效力不一定因此受影响。

若协议双方自愿签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也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协议可能有效。然而,缺乏征地批文属重大违法,被拆迁人可主张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协议。若拆迁方故意隐瞒无征地批文事实,被拆迁人能追究其缔约过失责任。

建议被拆迁人在签订协议前,仔细核实征地批文等相关文件。若发现无批文,可与拆迁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2025-06-10 02:07: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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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合法的征地拆迁需以取得征地批文为前提,没有征地批文的拆迁行为本身违法。
(2)拆迁协议效力不一定因缺乏批文而无效。若双方自愿签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也无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协议可能有效。
(3)由于缺乏征地批文属重大违法,被拆迁人可主张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协议。
(4)若拆迁方故意隐瞒无征地批文事实,被拆迁人可追究其缔约过失责任。

提醒:面对无征地批文的拆迁协议,被拆迁人要谨慎对待,若对协议效力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意见以维护自身权益。

2025-06-10 01:05:30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政府征地拆迁需要的文件建议参考以下内容,认真学习。  一、征地的含义  征地,是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简称。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强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并根据补偿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地者一定的货币补偿。土地被征收后,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不再属于农民集体。  二、征地的程序  征地的程序分前后衔接的两大块,即征地的批准程序和征地的实施程序。  (一)征地的批准程序(以大型建设项目为例)  1、建设项目依法经或省政府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收土地等方案。  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5、征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或者省政府批准。  (二)征地的实施程序  1、发布征地公告  (1)发布机关:市县政府。  (2)发布范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3)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4)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  (2)登记申请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4)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  (5)不办理登记的后果:列入补偿范围。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拟订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  (2)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3)方案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  (4)方案公告: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5)报批: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  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确定和批准机关:市、县政府(并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  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组织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政府地政部门。  (2)费用支付:在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侠客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6、土地交付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三、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收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四、征地补偿标准数额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五、补偿费用的管理、归属  (一)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二)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的使用收益分配办法:  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放。  2、使用情况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3、分配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政府备案。  六、征地补偿纠纷及解决方式  1、补偿标准争议  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2、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3、征地信息公开纠纷  属于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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