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今年因为对于案子的不满意,所以向法院提起了复议申请,那么对于多家法院查封执行异议有什么具体的规定吗?
对于本案执行异议应按执行行为异议还是案外人异议审查以及如何裁定,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按执行行为异议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异议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本案异议房屋登记在恒绅地产名下,蓝海公司以恒绅地产公司在诉债权人身份,提出对该房屋查封和拍卖可能侵犯其轮候查封的债权受偿权,请求停止拍卖和解除查封的异议成立。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按案外人异议审查,蓝海公司提出异议针对的是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属,提出异议的目的在于排除对登记在其债务人名下异议房屋的执行,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属争议的异议应按案外人异议审查,对审查结果不服的,异议人或当事人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而蓝海公司作为恒绅地产公司尚未确定的债权人,对争议房屋不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应裁定驳回蓝海公司的异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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