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抵押合同未办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登记只是抵押权未设立。
2.不动产抵押未登记,抵押权未设,债权人不能就抵押物优先受偿,但能依合同要求抵押人担责。
3.动产抵押合同生效时抵押权设立,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若抵押人转让给不知情第三人,第三人获所有权,抵押权人不能要求返还。
抵押合同未办登记不影响其效力,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理抵押登记,不动产抵押权未设立,动产抵押权虽设立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不动产抵押未登记,债权人不能就抵押物优先受偿,不过可依据有效合同要求抵押人担责。这就需要债权人密切关注抵押人的情况,一旦发现违约可能,及时采取法律措施维权。
2.动产抵押未登记,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给善意第三人,第三人取得所有权,抵押权人无法要求返还。抵押权人应及时办理抵押登记,降低风险。同时在交易中可要求抵押人提供其他担保或承诺,保障自身权益。
结论:
抵押合同未办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不动产抵押未登记抵押权未设立,债权人可要求抵押人担责;动产抵押合同生效时抵押权设立,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抵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理抵押登记不影响其本身效力。对于不动产抵押,未登记则抵押权未设立,债权人不能就抵押物优先受偿,但能依据有效抵押合同让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动产抵押,抵押合同生效时抵押权就已设立,不过若未登记,当抵押人把抵押物转让给不知情第三人,第三人能取得抵押物所有权,抵押权人不能要求返还。在实际生活中,涉及抵押相关事宜时,一定要明确登记的重要性。如果遇到抵押合同效力、抵押权设立等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1)抵押合同的效力与抵押登记是相互独立的。抵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登记不影响其本身效力。
(2)不动产抵押未登记的,抵押权未设立,债权人虽不能就抵押物优先受偿,但可依有效合同要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这意味着即使没有抵押权保障,债权人仍可通过合同追究抵押人的责任。
(3)动产抵押在抵押合同生效时抵押权即设立,不过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若抵押人将抵押物转让给不知情的第三人,第三人可取得所有权,抵押权人不能要求返还。
提醒:进行抵押时,不动产抵押务必及时办理登记以保障抵押权;动产抵押虽合同生效时抵押权设立,但为避免风险,也建议办理登记。不同抵押情况复杂,可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对于不动产抵押未登记情况,债权人虽无法就抵押物优先受偿,但可收集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履行合同相关证据等,依据有效抵押合同要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如赔偿损失等。
(二)对于动产抵押未登记情况,在交易前应尽量查询抵押物是否存在抵押情况,降低风险。若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给善意第三人,抵押权人可要求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四百零三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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