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追缴,首先要明确资金来源范围,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各种形式款项,像货币、实物等都在追缴范围内,相关部门需全面调查收集资金去向证据。
(二)对于已支付给集资参与人的利息、分红等回报和给帮助吸收资金人员的费用,若集资参与人本金未归还,回报可折抵本金,在处理时要做好账目核对和统计。
(三)当非法吸收资金被用于清偿债务或转让他人,在对方存在明知是非法资金而收取等特定情形下,要依法进行追缴,调查清楚交易背景和对方知情情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三)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追缴的情形。查封、扣押、冻结的易贬值及保管、养护成本较高的涉案财物,可以在诉讼终结前依照有关规定变卖、拍卖。所得价款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予以保管,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追缴范围界定清晰,包含非法吸收的资金、已支付的回报和费用以及用于清偿债务或转让的相关财物,旨在全面挽回受害者损失,维护金融秩序。
2.为确保有效追缴,执法部门应加强资金流向追踪,运用先进技术手段和专业人才,精准定位资金去向。同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跨部门协作,提高追缴效率。对于集资参与人,应做好解释工作,说明回报折抵本金的规则。此外,加大对明知是非法资金仍收取、转让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法律威慑,减少此类情况发生。
结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追缴范围包括向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已支付的回报及费用(可折抵本金)、用于清偿债务或转让他人且符合特定情形的资金及财物。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追缴有着明确范围。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各类形式资金,这是非法行为的核心款项,必然在追缴之列。以吸收资金支付的回报和费用,考虑到集资参与人本金归还情况来处理,若本金未还,回报可折抵本金,保障了参与人的部分权益。而对于将非法吸收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转让他人的情况,当对方在特定情形下取得这些资金,比如明知是非法资金而收取等,依法进行追缴,维护了法律的公正和社会秩序。如果遇到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追缴相关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进行咨询。
法律分析: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追缴范围明确包括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各类资金,不管是货币形式,还是实物形式的全部款项都在其中,这是对非法吸收资金的全面追溯。
(2)对于以吸收资金支付给集资参与人的回报,以及给帮助吸收资金人员的费用,在本金未归还时,回报可折抵本金,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集资参与人的权益。
(3)当非法吸收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转让他人时,若对方存在明知是非法资金而收取、无偿取得等特定情形,这些财物也会被依法追缴,防止非法资金通过转移等方式逃避处理。
提醒: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法律风险,公众在面对各类集资活动时要保持警惕,若涉及相关案件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以获取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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