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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内容是否需重新招标

袁** 广西-柳州 工程招投标纠纷咨询 2025.05.26 14:10:05 407人阅读

变更内容是否需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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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变更内容是否需重新招标,要依据变更是否属实质性、是否影响公平竞争和招标目的实现,结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综合判断。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规定,若变更使原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模、技术要求等实质性条件发生重大改变,影响公平竞争和招标目的实现,通常要重新招标,像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规模大幅增加、技术标准显著提高。若变更为非实质性内容,不影响其他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和项目整体目标达成,一般无需重新招标,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调整合同,如货物采购项目中包装方式的细微调整。实践里,需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来决定是否重新招标。若在招标变更方面遇到问题或有疑惑,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准确处理相关事务。

2025-05-26 17:27: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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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变更内容是否重新招标,要依具体情况判断。若变更使原招标项目性质、规模、技术要求等实质性条件大变,影响公平竞争与招标目的,通常需重新招标,如工程建设规模大增、技术标准提高。
2.若变更为非实质性内容,不影响潜在投标人竞争与项目目标,一般无需重新招标,可签补充协议调整合同,如货物包装方式微调。
3.实践中要遵循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决定时需综合考量变更程度与对招标活动的影响。

2025-05-26 16:55: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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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内容是否重新招标要视情况而定。若变更使原招标项目性质、规模、技术要求等实质性条件有重大改变,影响公平竞争和招标目的实现,通常需重新招标,像工程建设规模大幅增加、技术标准显著提高。若变更为非实质性内容,不影响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和项目整体目标达成,一般无需重新招标,可签补充协议调整合同,如货物采购包装方式细微调整。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严格审查变更内容,准确判断是否属于实质性变更。
2.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来决策。
3.决定是否重新招标时,综合考量变更程度和对招标活动的影响。

2025-05-26 16:18: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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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变更使原招标项目性质、规模、技术要求等实质性条件有重大改变,影响公平竞争和招标目的实现,应重新招标,像工程建设规模大幅增加、技术标准显著提高这类情况。

(二)若变更为非实质性内容,不影响潜在投标人竞争和项目整体目标,无需重新招标,可签补充协议调整合同,如货物采购包装方式细微调整。

(三)实践中要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来,决定是否重新招标需综合考量变更程度和对招标活动的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025-05-26 15:27: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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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变更内容是否重新招标取决于具体情况。当变更使原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模、技术要求等实质性条件有重大改变,影响公平竞争与招标目的实现,往往要重新招标,像工程建设规模大幅增加或技术标准显著提高。

(2)若变更属于非实质性内容,不影响其他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和项目整体目标达成,通常不用重新招标,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调整合同,如货物采购包装方式的细微调整。

(3)实践中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决定是否重新招标要综合考虑变更程度及对招标活动的影响。

提醒:变更招标内容时,要准确判断变更性质,严格按法规和文件要求操作,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05-26 14:13:39 回复

您的问题按照中国电力招标网的专家的操作经验做出以下回答:一、可以根据施工合同内增加工程造价。实施方法:1、原招标施工图有漏项应先由设计单位出设计变更,清单编制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编制变更部分工程量清单和组价,经项目管理、审价机构、监理单位审核,发、承包人协商后确定变增(减)部分造价。2、清单编制单位(招标代理公司)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有漏项,由清单编制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编制清单组价确定变增(减)部分造价。原投标书中已有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按实际工程量据实调整,措施项目费作相应调整。发、承包人协商后确定变增(减)部分造价。二、不需要重新招投标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节承包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如漏项部分仍属于合同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内容的,依法必须由承包人施工,重新招标选择另一承包人承揽不仅是不需要,而是违反建筑法。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第十二条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本题回答参考第(五)项规定,属于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的。因此,只要发生的“漏项”内容是承包人施工资质允许承揽的,不需要重新招标。

您的问题按照中国电力招标网的专家的操作经验做出以下回答:一、可以根据施工合同内增加工程造价。实施方法:1、原招标施工图有漏项应先由设计单位出设计变更,清单编制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编制变更部分工程量清单和组价,经项目管理、审价机构、监理单位审核,发、承包人协商后确定变增(减)部分造价。2、清单编制单位(招标代理公司)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有漏项,由清单编制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编制清单组价确定变增(减)部分造价。原投标书中已有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按实际工程量据实调整,措施项目费作相应调整。发、承包人协商后确定变增(减)部分造价。二、不需要重新招投标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节承包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如漏项部分仍属于合同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内容的,依法必须由承包人施工,重新招标选择另一承包人承揽不仅是不需要,而是违反建筑法。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第十二条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本题回答参考第(五)项规定,属于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的。因此,只要发生的“漏项”内容是承包人施工资质允许承揽的,不需要重新招标。

您的问题按照中国电力招标网的专家的操作经验做出以下回答:一、可以根据施工合同内增加工程造价。实施方法:1、原招标施工图有漏项应先由设计单位出设计变更,清单编制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编制变更部分工程量清单和组价,经项目管理、审价机构、监理单位审核,发、承包人协商后确定变增(减)部分造价。2、清单编制单位(招标代理公司)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有漏项,由清单编制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编制清单组价确定变增(减)部分造价。原投标书中已有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按实际工程量据实调整,措施项目费作相应调整。发、承包人协商后确定变增(减)部分造价。二、不需要重新招投标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节承包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如漏项部分仍属于合同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内容的,依法必须由承包人施工,重新招标选择另一承包人承揽不仅是不需要,而是违反建筑法。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第十二条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本题回答参考第(五)项规定,属于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的。因此,只要发生的“漏项”内容是承包人施工资质允许承揽的,不需要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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