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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履行违约责任适用条件是啥

曾** 上海-杨浦区 合同违约咨询 2025.05.25 16:20:13 451人阅读

继续履行违约责任适用条件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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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继续履行违约责任,需满足以下条件:
有违约行为,即合同一方没履行或没完全履行义务。
守约方提出继续履行请求,否则法院不会主动判决。
合同有继续履行的可能,若债务标的灭失或法律上无法履行则不行。
继续履行在经济上要合理,不能过度增加违约方负担。
债务标的适合强制履行,具有人身属性的债务不适用。

2025-05-25 22:30: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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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继续履行违约责任的适用需满足存在违约行为、守约方提出请求、合同有继续履行可能性、继续履行经济合理、债务标的适合强制履行等条件。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当合同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构成违约行为,这是适用继续履行违约责任的基础。但仅有违约还不够,需守约方主动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法院才会考量是否判决继续履行。如果合同的债务标的已灭失,像标的物被销毁,或者法律上不能履行,如合同被宣告无效,就不具备继续履行的可能性。而且,若继续履行会使违约方负担过重,履行成本过高,在经济上不合理,也不适用该违约责任。同时,具有人身属性等不适合强制履行的债务,也不能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若在合同履行中遇到类似违约及继续履行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法律建议。

2025-05-25 20:41: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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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继续履行违约责任适用的首要条件是存在违约行为,也就是合同一方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这是触发继续履行责任的基础,只有一方违约,才可能涉及后续的继续履行问题。
(2)守约方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是必要条件。若守约方不主张继续履行,即便有违约行为,法院也不会主动判决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
(3)合同具备继续履行的可能性很关键。如果债务标的已灭失,或者在法律上不能履行,比如标的物被销毁、合同被宣告无效等情形,强制继续履行就无法实现。
(4)继续履行在经济上要合理。若履行成本过高,不合理地加重违约方负担,此时继续履行违约责任就不适用。
(5)债务的标的要适合强制履行。具有人身属性等不适合强制履行的债务,不能适用继续履行这种违约责任。

提醒:在判断是否适用继续履行违约责任时,需综合考虑上述条件。不同案情有差异,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05-25 20:23: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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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履行违约责任适用需满足多项条件。存在违约行为、守约方提出请求、合同有继续履行可能、继续履行经济合理、债务标的适合强制履行是其关键要素。
1.违约行为是前提,合同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构成继续履行违约责任适用的基础。
2.守约方请求不可或缺,若其不要求继续履行,法院不会主动判决。
3.合同继续履行的可能性是必要条件,若债务标的灭失或法律上不能履行,如标的物销毁、合同无效,则无法强制继续履行。
4.继续履行应经济合理,履行成本过高、不合理加大违约方负担时不适用。
5.债务标的适合强制履行,具有人身属性等不适合强制履行的债务,不能适用该违约责任。

为合理适用继续履行违约责任,当事人应及时主张权利,评估履行可能性与经济性,确保债务标的适合强制履行。

2025-05-25 18:31: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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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出现违约情况,若守约方希望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应及时明确向违约方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保留好相关的沟通记录,如聊天记录、书面函件等。
(二)判断合同是否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性,若存在债务标的灭失或法律上不能履行的情况,及时调整维权策略,考虑其他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三)评估继续履行在经济上是否合理,若履行成本过高,可与违约方协商其他赔偿方式。
(四)确定债务标的是否适合强制履行,对于具有人身属性等不适合强制履行的债务,寻求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2025-05-25 17:32:16 回复

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合同一旦生效,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拘束力,非依法变更或解除,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严格地履行合同义务①。任何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均应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上设定的违约责任的种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承担损失、支付违约金或者定金损失等②。继续履行最能实现合同守约方的订约目的,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广泛使用。一、继续履行的概念和特点继续履行也称为强制履行,是指在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依据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根据履行标的不同,可分为对金钱债务的强制履行和对非金钱债务的强制履行两种情况,具有如下特点:(一)继续履行是一种违约后的补救方式。即一方违约后,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也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等责任。是否请求继续履行是非违约方的一项权利。违约方非依法律规定,违约方无权选择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否则将置守约方于不利地位,违反公平诚信的基本原则。(二)继续履行的基本内容是要求违约方继续依据合同规定作出履行。这也是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的具体体现。对金钱债务,如果一方不支付价款或报酬,另一方当然有权要求对方支付价款或报酬。而对于非金钱债务,非违约方原则上可以要求实际履行,但在法律上有一定的限制③。(三)继续履行可以与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定金责任并用,但不能与解除合同的方式并用。因为解除合同旨在使合同关系不存在,债务人不再负履行义务,它是与继续履行对方的补救方式。二、继续履行的适用条件继续履行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一)须有违约行为只有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另一方才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包括明示与默视违约两种情形。迟延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因违约方已经作出了履行,因而不适用继续履行,可采取违约金、损害赔偿及修理、重作、更换等补救措施。因此,可适用继续履行的违约行为主要是拒绝履行和部分履行。(二)须由非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我国合同法从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出发,将是否请求实际履行的选择权交给非违约方。由非违约方决定是否采取继续履行的方式③。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不是为了违约后寻求违约金或其他金钱赔偿,而是为了实现其订立约目的,如果不赋予非违约方请求继续履行的权利,则不利于保护非违约方利益,也是对合同法上的鼓励交易原则的违反。根据合同法第110条,如果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如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可视为放弃提出继续履行请求,不能再提出此种请求,而采取其他违约责任以弥补损失。(三)须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金钱给付的债务,一方不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另一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违约的一方不得拒绝,合同法金钱给付债务的继续履行未作任何限制。对非金钱给付债务,合同法作了一定的限制,如有以下情形,则违约方可以拒绝继续履行的要求。1、继续履行在法律上不可能,继续履行则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如债务人已经进入破产程序,则债权人只能按破产程序得到清偿,而不能依据合同法要求继续履行,否则是破产法的违反。2、不宜强制履行的合同。主要为提供个人服务的合同,因与人身相关联,继续履行则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如强制某个演员登台表演,强制某人教师为他人讲课等,都将侵犯债务人的人身自由。3、基于人身依赖关系订立的合同。此种合同的成立赖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一方违约已是对相互信任关系的违反,如继续履行则与合同的根本性质相违背,即使强制履行也难实现合同目的。如合伙合同、委托合同等。4、实际履行在事实上不可能。主要指合同标的物为特定物的情况下,该特定物已经毁损灭失或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如违约方将已经出售但尚未过户的房屋卖与不知情的第三人并已办理产权登记转移。根据物权理论,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再如甲同意将10吨水泥卖给乙,乙就取得了请求甲交付该10吨水泥的债权。后来甲又将这10吨水泥卖给丙,并交付给丙,丙就取得了这10吨水泥的所有权,而乙只能请求甲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④。5、实际履行在经济上不合理。对违约的补救也应体现经济上的合理性,如果继续履行费用过高,而债权人通过取得损害赔偿金后可在市场获得与合同标的同种类的商品(不包括特定物的商品),则不宜采取继续履行的方式。综上,我们认为,为充分保护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当事人原则是可以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合同,债务人非依法律规定,不得要求解除合同以其他方式代替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 附注:⑴《合同法》第60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②《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③《合同法》第109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110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④法律出版社《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三卷》第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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