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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占集体土地罪立案标准是啥

李* 贵州-铜仁 土地承包咨询 2025.05.25 10:21:00 437人阅读

非法侵占集体土地立案标准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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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是土地管理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农用地的日常巡查和监管,及时发现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对于可疑的土地用途改变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一旦发现可能达到立案标准的情形,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于普通民众,如果发现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提供线索和证据。
(三)对于涉及农用地使用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遵守土地使用规定,不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若有土地用途变更需求,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以上的;
(三)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占用本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五)非法占用草原二十亩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十亩以上的。

2025-05-25 15:00: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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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占集体土地虽未在我国刑法中规定专门罪名,但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与之相关。此罪打击非法改变土地用途、毁坏农用地的行为,对于保护土地资源意义重大。
1.若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基本农田以外耕地十亩以上,并改变用途致农用地大量毁坏,应立案追诉。这是因为基本农田和耕地对农业生产至关重要,大量毁坏会影响粮食安全等。
2.非法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单种或合计五亩以上,其他林地十亩以上的,也在立案范围内。林地有重要生态功能,需严格保护。
3.若非法占用规定林地,一项数量达相应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合计达标准,以及非法占用草原二十亩以上,或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罚三年内又占十亩以上的,都应立案。
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土地监管,加大对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的巡查力度,同时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众保护土地资源意识。

2025-05-25 14:27: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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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我国刑法无“非法侵占集体土地罪”,相关罪名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满足特定立案标准应予以立案追诉。
法律解析: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虽不存在“非法侵占集体土地罪”,但设立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该罪有明确的立案标准,比如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并改变土地用途致农用地大量毁坏;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特种用途林地单种或合计五亩以上;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亩以上;非法占用规定林地,一项数量达规定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合计达标准;非法占用草原二十亩以上,或三年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行政处罚又非法占用十亩以上。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农用地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农业生产。若遇到涉及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相关问题,不清楚自身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05-25 12:36: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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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与非法侵占集体土地相关的罪名。当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基本农田以外耕地十亩以上,并改变土地用途,致使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时,就满足立案标准。
(2)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单种或者合计五亩以上也会被立案追诉。
(3)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亩以上同样符合立案条件。
(4)若非法占用规定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相应规定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也应立案。
(5)非法占用草原二十亩以上,或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行政处罚,三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十亩以上的,也会被立案。

提醒:
在土地使用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明确土地性质和使用规范,避免因违规占用农用地而触犯法律。若涉及土地使用问题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分析。

2025-05-25 11:55: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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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刑法没有“非法侵占集体土地罪”,相关罪名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2.该罪立案标准:非法占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其他耕地10亩以上,改变用途致农用地大量毁坏;防护或特种用途林地单种或合计5亩以上;其他林地10亩以上;占用林地一项达标准50%以上且两项合计达标;非法占草原20亩以上,或曾受处罚3年内又占10亩以上。
3.符合上述任一情形,应立案追诉。

2025-05-25 11:50:17 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八十二条不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  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八十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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