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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第二年不签字有效吗

彭** 山东-济宁 抵押担保咨询 2025.05.25 00:21:32 380人阅读

担保人第二年不签字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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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担保人第二年不签字,原担保合同一般继续有效,仅对原债务担责,对第二年新债务不担责。
法律解析:
担保合同依靠当事人约定设立。若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间包含第二年,且无每年重签确认担保责任的特别约定,原合同在约定期内持续有效,担保人需对原债务担责。而第二年债权人与债务人形成新债权债务关系时,因担保人未签字,未作出对新债务担保的意思表示,依据意思自治原则,无需对新债务担责。若您在担保责任方面存在困惑或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05-25 05:33: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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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人第二年不签字,原担保合同一般继续有效,不过对第二年新债务不担责。
2.担保合同依约定设立,若担保期间含第二年,且无每年重签约定,原合同在约定期内持续有效,担保人要对原债务负责。
3.第二年债权人和债务人有新债权债务关系,担保人没签字,未作担保表示,按意思自治原则,无需对新债务担责。

2025-05-25 04:59: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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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人第二年不签字,原担保合同一般继续有效,但对第二年新债务不再担责。这是因为担保合同依据当事人约定设立,若原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间包含第二年,且无每年重签确认责任的特别约定,原合同在约定期限内持续有效,担保人仍需对原债务负责。
2.对于第二年新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担保人未签字,未作出对新债务担保的意思表示,按照意思自治原则,不用承担新债务担保责任。
3.建议债权人若希望担保人对新债务继续担保,应与担保人重新协商并签订新的担保合同,明确担保范围、期限等内容。而担保人要注意合同约定,避免因疏忽承担不必要责任。

2025-05-25 04:00: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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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想明确对新债务不担责,可书面告知债权人和债务人,自己不再为新产生的债务提供担保。
(二)若债权人要求对新债务继续担保,可与债权人、债务人重新协商担保条款,签订新的担保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担保责任的承担需依据约定,未对新债务作出担保意思表示就无需担责。

2025-05-25 02:02: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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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担保合同的效力以当事人约定为准。当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间包含第二年,并且无每年重新签字确认担保责任的特别约定时,原担保合同在约定期间内持续生效,担保人需继续对原债务担责。
(2)对于第二年新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担保人未签字,未作出对新债务进行担保的意思表示,按照意思自治原则,担保人无需为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提醒:
债权人若想让担保人对新债务承担责任,应与担保人重新签订担保合同;担保人要明确自身担保责任范围,避免不必要的风险,案情不同解决方案有别,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5-25 01:56:12 回复

担保的方式为四种:抵押、质押、保证、抵押加保证。1、抵押担保: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以房地产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责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2、质押担保: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中止;对设定的质物,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质押期间,质物如有损害、遗失,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3、抵押加保证:是指贷款人在借款人尚未取得所购房屋产权的基础上,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人作为贷款担保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目前,一般要求所购房屋的开发商为担保人。4、保证担保: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帐户。保证人为自然人的,本息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担保的方式为四种:抵押、质押、保证、抵押加保证。1、抵押担保: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以房地产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责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2、质押担保: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中止;对设定的质物,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质押期间,质物如有损害、遗失,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3、抵押加保证:是指贷款人在借款人尚未取得所购房屋产权的基础上,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人作为贷款担保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目前,一般要求所购房屋的开发商为担保人。4、保证担保: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帐户。保证人为自然人的,本息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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