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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中午休息死亡算工伤吗

刘* 河北-唐山 工伤认定咨询 2025.05.21 07:23:31 469人阅读

工人中午休息死亡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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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断工人中午休息死亡是否算工伤,关键看是否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内。若属于工作间歇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可视同工伤,因为工作时间包含合理工间休息时间。
(二)若在宿舍等非工作岗位休息死亡,通常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工伤认定需满足工作时间、场所、原因等要求。
(三)用人单位要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若用人单位未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直接申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2025-05-21 12:45: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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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人中午休息死亡是否算工伤取决于具体情况。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内,中午休息作为工作间歇,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可视同工伤,因工作时间涵盖合理工间休息。若在宿舍等非工作岗位休息死亡,通常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工伤认定需满足工作时间、场所、原因等要求。
2.对于符合视同工伤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以便保障工人权益。
3.若用人单位未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直接申请,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5-21 12:01: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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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工人中午休息死亡是否算工伤要分情况,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内的工作间歇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在非工作岗位休息死亡一般不算工伤。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未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直接申请。
法律解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作时间包含合理的工间休息时间,所以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内的中午休息时段,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可视同工伤。而在宿舍等非工作岗位休息死亡,不符合工伤认定中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等条件,通常不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申请有时间规定,用人单位有30日的申请期限,若未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有1年的直接申请期限。如果遇到工人中午休息死亡的工伤认定问题,情况可能较为复杂,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05-21 11:26: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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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工人中午休息死亡判定是否为工伤要视具体情况。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内,中午休息作为工作间歇,若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可视同工伤,工作时间涵盖合理的工间休息。
(2)若在宿舍等非工作岗位休息时死亡,通常不符合工伤认定情形,工伤认定需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等条件。
(3)认定程序上,用人单位要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若用人单位未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能在1年内直接申请。

提醒:
工人死亡情况不同工伤认定结果有别,建议相关人员及时了解认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复杂情况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分析。

2025-05-21 09:49: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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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人中午休息死亡是否算工伤,要看具体情况。在工作场所和时间内,中午休息属工作间歇,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工作时间含合理工间休息。

2.在宿舍等非工作岗位休息死亡,通常不算工伤,工伤认定要符合工作时间、场所、原因等条件。

3.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未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直接申请。

2025-05-21 08:02:14 回复

解答如下,虽然是在工作日,但恰好是在午餐休息时间,并且地点位于同事车上,这时突发疾病死亡,能否符合工伤认定条件近日,张先生的家人向开发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申请,要求给予张先生工伤待遇。案情介绍张先生是开发区某公司的职工。公司待遇还不错,考虑到部分员工路途较远,公司为所有职工提供免费午餐,午餐时间为11点30分至12点30分,13点为到岗上班时间。张先生的同事A平时开车上下班,车辆停在食堂附近的停车场上。张先生在食堂就餐后,都会到A的车内休息一会。2015年11月18日12点18分,张先生在A车内正常休息时突发疾病,随即被公司领导及同事送去医院救治。但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医院诊断其为呼吸、心跳骤停猝死。后经司法鉴定,张先生符合青壮年猝死综合征死亡。2016年1月25日,张先生的家人向开发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起了工伤认定申请,要求给予张先生工伤待遇。案情评析张先生的家人认为,他突发疾病的时间虽然在单位安排午餐休息时,但午餐是合理、必要的生理需要,故午餐休息时间应视为工作时间的延续,应当视为工作时间。张先生突发疾病的地点在公司厂区内,休息时间也是工作必需,是为了更好地工作,故应视为工作地点的延伸。因此,张先生的死亡应当视同为工伤。开发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上述规定强调适用于特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而张先生是在同事车内休息时突发疾病死亡的,其突发疾病的时间是午休时间而非工作时间,突发疾病的地点也不是在工作岗位上。因此,张先生不应视同为工伤。(连网)

解答如下,虽然是在工作日,但恰好是在午餐休息时间,并且地点位于同事车上,这时突发疾病死亡,能否符合工伤认定条件近日,张先生的家人向开发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申请,要求给予张先生工伤待遇。案情介绍张先生是开发区某公司的职工。公司待遇还不错,考虑到部分员工路途较远,公司为所有职工提供免费午餐,午餐时间为11点30分至12点30分,13点为到岗上班时间。张先生的同事A平时开车上下班,车辆停在食堂附近的停车场上。张先生在食堂就餐后,都会到A的车内休息一会。2015年11月18日12点18分,张先生在A车内正常休息时突发疾病,随即被公司领导及同事送去医院救治。但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医院诊断其为呼吸、心跳骤停猝死。后经司法鉴定,张先生符合青壮年猝死综合征死亡。2016年1月25日,张先生的家人向开发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起了工伤认定申请,要求给予张先生工伤待遇。案情评析张先生的家人认为,他突发疾病的时间虽然在单位安排午餐休息时,但午餐是合理、必要的生理需要,故午餐休息时间应视为工作时间的延续,应当视为工作时间。张先生突发疾病的地点在公司厂区内,休息时间也是工作必需,是为了更好地工作,故应视为工作地点的延伸。因此,张先生的死亡应当视同为工伤。开发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上述规定强调适用于特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而张先生是在同事车内休息时突发疾病死亡的,其突发疾病的时间是午休时间而非工作时间,突发疾病的地点也不是在工作岗位上。因此,张先生不应视同为工伤。(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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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05 1333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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