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云南法律咨询 > 保山法律咨询 > 保山收养赡养法律咨询 > 父母无力抚养女儿要养弟弟吗

父母无力抚养女儿要养弟弟吗

何** 云南-保山 收养赡养咨询 2025.05.18 05:12:23 375人阅读

父母无力抚养女儿要养弟弟吗

其他人都在看:
保山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保山婚姻家庭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姐姐对弟弟是否有扶养义务需结合具体情况判定。在符合姐姐有负担能力、弟弟未成年且父母无力抚养这些条件时,姐姐应承担扶养责任。但如果姐姐自身缺乏负担能力,如没有稳定收入、难以维持自身生活,或者弟弟已成年,姐姐通常无法定扶养义务。

为解决此类扶养问题,建议如下:
1.社会层面可提供相关救助,如对缺乏负担能力的姐姐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和就业帮扶,帮助其提升负担能力。
2.若父母无力抚养,相关部门应及时介入评估家庭情况,为未成年弟、妹提供必要的临时安置和救助。
3.倡导亲属间相互支持,在姐姐有能力时主动承担扶养责任,营造良好的家庭和社会氛围。

2025-05-18 10:27:05 回复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在法律规定里,一般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负有扶养义务。这体现了亲属间在特定情况下的互助责任。
(2)若姐姐有负担能力,弟弟未成年且父母无力抚养,姐姐就必须承担扶养弟弟的责任,这是法定要求。
(3)要是姐姐自身缺乏负担能力,像没有稳定收入、自身生活难以为继,即便弟弟未成年且父母无力抚养,姐姐在法律层面无扶养义务。
(4)当弟弟成年后,即使父母无力抚养,姐姐通常也没有扶养义务。扶养义务判定要综合各项条件。

提醒:扶养义务的判定需综合多方面因素,不同情况法律处理不同,建议咨询以作进一步分析。

2025-05-18 08:49:54 回复
咨询我

(一)若姐姐有负担能力,弟弟未成年且父母无力抚养,姐姐应积极承担扶养责任,如提供生活费用、照顾日常生活等。
(二)若姐姐缺乏负担能力,应及时与相关亲属、社区或民政部门沟通,寻求社会救助或其他可能的帮助途径。
(三)若弟弟已成年,姐姐虽通常无扶养义务,但可以根据亲情和实际情况给予一定帮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2025-05-18 07:04:14 回复
咨询我

1.通常,有能力负担生活的兄姐,对父母养不了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义务。

2.若姐姐有能力负担,但弟弟未成年且父母养不了,姐姐要扶养弟弟;若姐姐自身能力不足,如没稳定收入,生活难维持,法律上无扶养义务。

3.若弟弟已成年,即便父母养不了,姐姐一般也无扶养义务。扶养义务要结合情况判断,符合条件时姐姐需履行。

2025-05-18 06:14:00 回复
咨询我

结论: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义务,不符合相关条件则无此义务。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当姐姐有负担能力,弟弟是未成年人且父母无力抚养时,姐姐负有扶养弟弟的责任。不过,若姐姐自身缺乏负担能力,如没有稳定收入、难以维持自身生活等,或者弟弟已成年,姐姐从法律层面通常无扶养义务。扶养义务的判定需结合具体情况,只有同时满足姐姐有负担能力、弟弟未成年、父母无力抚养这几个条件,姐姐才需履行扶养责任。若遇到扶养义务相关的复杂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05-18 05:24:45 回复

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由此可见,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应根据于女的年龄分两种情况来决定:第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按最高人民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第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  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根据最高人民上述意见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根据上述意见第5条的规定,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律师解析
热门专题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婚姻家庭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