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赌资数额认定依据具有多方面考量。现场查获用于赌博的款物、网络赌博电子投注记录中的投注数额和赢取点数按实际代表金额、开设赌场者收取及参赌人员已赢取或应赢取未结算的筹码数额、参赌人员为赌博借款且已投入赌博的资金,都属于赌资范畴。参赌人员随身携带未用作赌注或未赢取的现金财物一般不算赌资,除非有证据证明用于赌博。
2.为准确认定赌资,执法人员需全面收集证据,对现场查获物品仔细甄别用途,区分是否用于赌博。对于网络赌博,要通过技术手段获取准确的投注记录和赢取点数信息。对于参赌人员携带财物,需调查有无证据表明其与赌博相关。对于赌博中的借贷资金,要核查借款用途和流向,确保准确认定赌资数额。
法律分析:
(1)现场查获用于赌博的款物,明确属于赌资范畴,这是最直接的赌资认定方式。
(2)网络赌博时,电子投注记录中的投注数额和赢取点数按实际代表金额认定为赌资,适应了互联网时代赌博形式的变化。
(3)参赌人员随身携带未用作赌注或未赢取的现金、财物通常不视为赌资,但有证据证明用于赌博的则除外,体现了认定的严谨性。
(4)多人赌博中,开设赌场者收取的筹码数额、参赌人员已赢取或应赢取未结算的筹码数额都认定为赌资,全面涵盖了开设赌场相关的赌资情况。
(5)若赌博中有借贷资金,参赌人员为赌博借款且投入赌博的,借款也认定为赌资。
提醒:参与赌博活动不仅违法,赌资会被依法处理。不同赌博情形下赌资认定复杂,建议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咨询专业人士。
(一)现场查获用于赌博的款物直接认定为赌资。
(二)网络赌博中,电子投注记录里的投注数额和赢取点数,按实际代表金额认定为赌资。
(三)参赌人员随身携带未用作赌注或未赢取的现金、财物等,若无证据证明用于赌博则一般不视为赌资。
(四)多人参与赌博,开设赌场者收取的筹码数额、参赌人员已赢取或应赢取但未结算的筹码数额都认定为赌资。
(五)赌博活动中参赌人员为赌博借款且已投入赌博的,该借款认定为赌资。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这里虽未详细规定赌资认定,但表明对涉及赌资的赌博行为进行规制,上述赌资认定符合其精神。
1.现场查获用于赌博的款物,算赌资。
2.网络赌博,电子投注记录里的投注数额和赢取点数,按实际代表金额认定为赌资。
3.参赌人员随身未用作赌注或未赢取的现金、财物,一般不算赌资,有证据证明用于赌博的除外。
4.多人赌博,开设赌场者收取的筹码,参赌人员已赢或应赢未结算的筹码,算赌资。
5.为赌博借的钱且已投入赌博,算赌资。
结论:赌资认定有多种情况,现场用于赌博款物、网络赌博投注额和赢取点数代表金额、开设赌场相关筹码数额、参赌借贷投入资金等属于赌资,参赌人员随身未用现金财物一般不算但有证据用于赌博除外。
法律解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场查获用于赌博的款物直接属于赌资。网络赌博时,电子投注记录里的投注数额和赢取点数按实际代表金额认定为赌资。参赌人员随身携带未作赌注或未赢取的现金财物通常不视为赌资,不过若有证据表明其用于赌博则另当别论。在多人赌博且有开设赌场的情况,开设赌场者收取的筹码数额以及参赌人员已赢取或应赢取未结算的筹码数额都要认定为赌资。赌博中的借贷资金,若参赌人员为赌博借款并投入其中,该借款也属于赌资。了解赌资认定依据能帮助大家认清赌博违法性质。如果对赌资认定或相关法律问题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专业解答合同诈骗行为所涉及的金额可以分成三个层次进行讨论:第一,“数额较大”,一般是指超过两万人民币的金额。具体的判定需要结合诈骗的本质、手法以及影响等因素来综合考虑。第二,情节加重,比如频繁作案或者针对弱势群体进行诈骗,这些情况会加重犯罪的定性。第三,为了确保法律的公正性,我们需要严格区分并严惩合同诈骗行为,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民众的利益。
律师解析 医疗纠纷赔偿数额的内容有: 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1、医疗事故等级; 2、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3、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二、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1、一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2、二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三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四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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