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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管理领工资怎么处罚

杨* 辽宁-盘锦 工资福利咨询 2025.05.13 05:42:37 422人阅读

开设赌场管理领工资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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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因开设赌场管理领工资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共犯,应认识到参与管理为赌场运营提供帮助需担责,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二)若确实在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可收集相关证据证明自己是从犯,争取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若有立功表现及时向司法机关提供线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025-05-13 11:30: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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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设赌场管理领工资也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共犯,即便只领工资,但参与管理为赌场运营助力,要担刑责。

2.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认定情节看赌场规模、赌资等因素。

3.若为从犯,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主动交代、立功等表现会影响量刑。

2025-05-13 10:04: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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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开设赌场管理领工资的行为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共犯,需承担刑事责任,从犯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开设赌场管理领工资,虽仅领取工资,但因参与管理为赌场运营提供帮助,会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共犯。一般情形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司法认定情节是否严重会考量赌场规模、赌资数额、参赌人数、违法所得等因素。若能证明在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且主动交代犯罪事实、有立功表现等也会影响量刑。若您或身边人遇到涉及此类犯罪的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05-13 08:52: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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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设赌场管理领工资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共犯,即便仅领工资,因参与管理为赌场运营提供帮助,需担刑责。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司法认定情节严重会考量赌场规模、赌资数额、参赌人数、违法所得等因素。
3.若属从犯,即能证明在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应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主动交代犯罪事实、有立功表现等情节也会影响量刑。

建议相关人员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犯罪事实争取宽大处理,若掌握其他犯罪线索可积极提供立功。司法机关应全面审查证据,准确认定从犯情节,依法公正量刑。

2025-05-13 08:05: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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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开设赌场管理领工资的行为,即便只是领取工资,只要参与管理为赌场运营提供帮助,就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共犯,需承担刑事责任。
(2)量刑方面,一般情形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司法认定情节是否严重会综合考量赌场规模、赌资数额、参赌人数、违法所得等因素。
(3)若能证明在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成为从犯,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此外,主动交代犯罪事实、有立功表现等情节也会对量刑产生影响。

提醒:
参与赌场管理领工资存在法律风险,即便自认为作用小也可能构成犯罪。不同案件情况不同,量刑结果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05-13 07:40:07 回复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lt;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gt;》(2010年8月31日公通字[2010]40号)为依法惩治网络赌博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二、关于网上开设赌场共同犯罪的认定和处罚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一)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三)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一)收到行政主管机关书面等方式的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二)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异常的;(三)在执法人员调查时,通过销毁、修改数据、账本等方式故意规避调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四)其他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的。如果有开设赌场的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但是不影响对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可以依法对已到案者定罪处罚。三、关于网络赌博犯罪的参赌人数、赌资数额和网站代理的认定赌博网站的会员账号数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号多人使用或者多个账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对于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向该银行账户转入、转出资金的银行账户数量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户多人使用或多个账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赌博网站上的账号设置有下级账号的,应当认定其为赌博网站的代理。四、关于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管辖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坚持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犯罪地”包括赌博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赌博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以及赌博网站代理人、参赌人实施网络赌博行为地等。公安机关对侦办跨区域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管辖权有争议的,应本着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认真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报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即将侦查终结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网络赌博案件,必要时可由公安部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为保证及时结案,避免超期羁押,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审查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对于已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管辖异议或者办案单位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受案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依法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再自行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五、关于电子证据的收集与保全侦查机关对于能够证明赌博犯罪案件真实情况的网站页面、上网记录、电子邮件、电子合同、电子交易记录、电子账册等电子数据,应当作为刑事证据予以提取、复制、固定。侦查人员应当对提取、复制、固定电子数据的过程制作相关文字说明,记录案由、对象、内容以及提取、复制、固定的时间、地点、方法,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并由提取、复制、固定电子数据的制作人、电子数据的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附所提取、复制、固定的电子数据一并随案移送。对于电子数据存储在境外的计算机上的,或者侦查机关从赌博网站提取电子数据时犯罪嫌疑人未到案的,或者电子数据的持有人无法签字或者拒绝签字的,应当由能够证明提取、复制、固定过程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记明有关情况。必要时,可对提取、复制、固定有关电子数据的过程拍照或者录像。《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第四十三条[赌博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第四十四条[开设赌场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以上是对开设赌场罪管辖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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