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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有哪些

吴** 重庆-沙坪坝区 工伤纠纷咨询 2025.04.24 09:52:19 389人阅读

停止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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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如下:
一是丧失享受待遇条件,像工伤职工康复且能工作,就不再符合领取伤残津贴等条件。
二是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结论是确定待遇的依据,无故拒绝就无法确定标准,会停发待遇。
三是拒绝治疗,工伤职工有配合治疗义务,无故拒绝影响恢复,会停止待遇。
四是工伤职工死亡,工伤保险待遇自然停止。

2025-04-24 13:5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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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丧失享受待遇条件、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拒绝治疗、工伤职工死亡这几种情形出现之一,工伤职工将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工伤保险待遇的享受是有条件的。当工伤职工恢复劳动能力且能工作,就丧失了享受伤残津贴等相关待遇的条件;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关键依据,若无正当理由拒绝鉴定,无法明确待遇标准,就不能再继续享受待遇;积极配合治疗是工伤职工的义务,无正当理由拒绝治疗影响恢复,也会停止享受待遇;而工伤职工死亡,其工伤保险待遇自然停止。如果遇到关于工伤保险待遇停止方面的疑惑,或者对自身情况是否符合停止待遇条件存在不确定,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04-24 11:56: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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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出现丧失享受待遇条件、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拒绝治疗以及工伤职工死亡等情形时,会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丧失享受待遇条件如工伤职工恢复劳动能力可工作,不再符合享受伤残津贴等条件;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确定待遇依据,无正当理由拒鉴无法确定标准;工伤职工有配合治疗义务,无正当理由拒治影响恢复;职工死亡待遇自然停止。
2.解决措施与建议:对于工伤职工,应及时了解工伤保险政策,积极配合劳动能力鉴定和治疗,在恢复劳动能力后按规定停止享受相应待遇。对于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政策宣传,严格审核,在职工出现停止享受待遇情形时及时停止发放待遇,避免基金浪费。

2025-04-24 11:47: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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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时停止工伤保险待遇。当工伤职工恢复劳动能力并能正常工作,意味着不再符合享受伤残津贴等特定待遇的标准,此时停止相关待遇合理且符合规定。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会导致停止待遇。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若无正当理由拒绝鉴定,无法准确确定待遇标准,也就无法继续发放待遇。
(3)拒绝治疗同样会使待遇停止。工伤职工有积极配合治疗的义务,无正当理由拒绝治疗会影响自身恢复,这种情况下停止享受待遇是为了督促其积极治疗。
(4)工伤职工死亡,工伤保险待遇自然停止。

提醒:工伤职工应积极配合劳动能力鉴定和治疗,若出现可能影响享受待遇的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以保障自身权益。

2025-04-24 10:44: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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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出现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时,用人单位和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了解情况。一旦发现工伤职工恢复劳动能力可工作、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拒绝治疗或死亡等情况,社保经办机构要立即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二)用人单位有义务告知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待遇的原因和依据,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三)工伤职工若对停止待遇的决定有异议,可通过合法途径,如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2025-04-24 10:33:23 回复

工伤致残的待遇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以下规定享受伤残待遇:(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级至4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残疾退休手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下列标准按月计发至本人死亡。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伤残津贴每年按照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办法调整。定期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应在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提供由用人单位,或者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方可继续领取。(三)所谓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停止享受工伤待遇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40条的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工伤保险制度保护的对象是特定人群——工伤职工,旨在保障工伤职工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如果工伤职工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期间情况发生了变化,不再具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如劳动能力得以完全恢复而无须工伤保险再提供保障时,就应停发工伤保险待遇。(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劳动能力不同程度的丧失,使劳动者可能因此不能从事原本适合他的正常职业或工作,也可能造成不能再从事任何工作的结果,当然,劳动者也有可能恢复劳动能力继续从事适合他的职业或工作。而这些必须通过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来确定。劳动能力鉴定是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如果工伤职工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一方面工伤保险待遇无法确定,另一方面也表明这些工伤职工并不愿意接受_丁伤保险提供的帮助,鉴于此,就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三)拒绝治疗的。提供医疗救治,帮助工伤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社会,是实行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目的之一。因而,职工遭受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后,有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权利,也有积极配合医疗救治的义务。如果无正当理由拒绝治疗,则有悖于《工伤保险条例》的宗旨。规定拒绝治疗的不得再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就是为促使工伤职工积极医治,尽可能地恢复劳动能力,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而不是消极地依靠社会救助。(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被判刑收监执行是指公民违反刑法构成犯罪而被司法机关依法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后,收监执行刑罚进行改造。如果_工伤职工被判刑收监执行,就丧失了人身自由。更重要的是,按照《法》等有关规定,应当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罪犯的医疗保健列入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也就是说,劳改人员在其改造期间,其基本生活是得到国家保障的,所以不应当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致残的待遇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以下规定享受伤残待遇:(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级至4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残疾退休手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下列标准按月计发至本人死亡。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伤残津贴每年按照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办法调整。定期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应在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提供由用人单位,或者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方可继续领取。(三)所谓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停止享受工伤待遇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40条的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工伤保险制度保护的对象是特定人群——工伤职工,旨在保障工伤职工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如果工伤职工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期间情况发生了变化,不再具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如劳动能力得以完全恢复而无须工伤保险再提供保障时,就应停发工伤保险待遇。(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劳动能力不同程度的丧失,使劳动者可能因此不能从事原本适合他的正常职业或工作,也可能造成不能再从事任何工作的结果,当然,劳动者也有可能恢复劳动能力继续从事适合他的职业或工作。而这些必须通过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来确定。劳动能力鉴定是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如果工伤职工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一方面工伤保险待遇无法确定,另一方面也表明这些工伤职工并不愿意接受_丁伤保险提供的帮助,鉴于此,就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三)拒绝治疗的。提供医疗救治,帮助工伤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社会,是实行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目的之一。因而,职工遭受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后,有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权利,也有积极配合医疗救治的义务。如果无正当理由拒绝治疗,则有悖于《工伤保险条例》的宗旨。规定拒绝治疗的不得再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就是为促使工伤职工积极医治,尽可能地恢复劳动能力,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而不是消极地依靠社会救助。(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被判刑收监执行是指公民违反刑法构成犯罪而被司法机关依法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后,收监执行刑罚进行改造。如果_工伤职工被判刑收监执行,就丧失了人身自由。更重要的是,按照《法》等有关规定,应当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罪犯的医疗保健列入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也就是说,劳改人员在其改造期间,其基本生活是得到国家保障的,所以不应当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致残的待遇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以下规定享受伤残待遇:(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级至4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残疾退休手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下列标准按月计发至本人死亡。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伤残津贴每年按照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办法调整。定期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应在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提供由用人单位,或者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方可继续领取。(三)所谓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停止享受工伤待遇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40条的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工伤保险制度保护的对象是特定人群——工伤职工,旨在保障工伤职工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如果工伤职工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期间情况发生了变化,不再具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如劳动能力得以完全恢复而无须工伤保险再提供保障时,就应停发工伤保险待遇。(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劳动能力不同程度的丧失,使劳动者可能因此不能从事原本适合他的正常职业或工作,也可能造成不能再从事任何工作的结果,当然,劳动者也有可能恢复劳动能力继续从事适合他的职业或工作。而这些必须通过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来确定。劳动能力鉴定是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如果工伤职工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一方面工伤保险待遇无法确定,另一方面也表明这些工伤职工并不愿意接受_丁伤保险提供的帮助,鉴于此,就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三)拒绝治疗的。提供医疗救治,帮助工伤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社会,是实行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目的之一。因而,职工遭受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后,有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权利,也有积极配合医疗救治的义务。如果无正当理由拒绝治疗,则有悖于《工伤保险条例》的宗旨。规定拒绝治疗的不得再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就是为促使工伤职工积极医治,尽可能地恢复劳动能力,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而不是消极地依靠社会救助。(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被判刑收监执行是指公民违反刑法构成犯罪而被司法机关依法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后,收监执行刑罚进行改造。如果_工伤职工被判刑收监执行,就丧失了人身自由。更重要的是,按照《法》等有关规定,应当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罪犯的医疗保健列入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也就是说,劳改人员在其改造期间,其基本生活是得到国家保障的,所以不应当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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