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试用期离职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店长或用人单位,之后就可以离职,这是劳动者在试用期享有的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
(2)正式员工离职规定:已过试用期的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到期劳动关系即解除,不需要店长批准。此规定保障了劳动者的择业自由。
(3)证据保留:为避免后续纠纷,劳动者要保留好书面通知的相关证据,如邮件记录、有接收人签字的纸质辞职信等。
(4)权益维护:若店长以扣工资等手段阻拦离职,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法律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提醒:
离职通知务必采用书面形式并保留证据,遇到权益受损及时维权,不同情况对应方案有别,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试用期离职,提前三日书面通知店长或用人单位;过了试用期,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之后到期可解除劳动关系,无需店长批准。
(二)书面通知需保留证据,可用邮件发辞职信留记录,或提交纸质辞职信让接收人签字确认。
(三)若店长以扣工资等手段阻拦离职,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护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离职,提前三日书面通知店长或单位即可;过了试用期,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到期劳动关系自动解除,无需店长批准。
2.书面通知要留证据,比如发邮件留记录、纸质辞职信让接收人签字。
3.若店长扣工资阻拦离职,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维权。法律保护劳动者合法择业权,依规通知后离职受法律保障。
结论:
试用期提前三日、非试用期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离职,无需店长批准,保留通知证据,遇阻拦可维权。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转正后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均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合法择业权。书面通知能证明劳动者已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所以要保留相关证据,如邮件记录、有接收人签字的纸质辞职信等。若店长以扣工资等手段阻拦离职,这是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身权益。若在离职过程中遇到复杂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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