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观点认为被告某南公司和被告某星公司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是李某没有施工资质,原告李某挂靠被告某南公司进行工程承包施工,李某与某南公司签订《聘用及承包合同》,约定某星公司拨付工程款给某南公司后,某南公司扣除承包金后的余款全部支付给李某,原告李某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是工程项目的工程款结算主体,而被告某南公司只对该工程的工程款进行代收代支,双方之间形成挂靠关系。故应由被告某星公司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被告某南公司和被告某星公司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某南公司和被告某星公司在本案中应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是被告某南公司与李某签订《聘用及承包合同》,双方形成工程建设内部承包关系,被告某南公司与被告某星公司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被告某南公司和被告某星公司对原告的债务应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可能涉嫌合同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以上就是工程合同项目没施工拿了钱是犯罪的回答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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