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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范围不包括哪些

施** 云南-红河 劳动仲裁咨询 2025.04.20 17:18:47 330人阅读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范围不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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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范围之外的情况有不属于劳动争议的纠纷、主体不适格的争议、超出地域管辖范围、已过仲裁时效的争议。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劳动争议仲裁有明确的管辖范围。不属于劳动争议的纠纷,像普通民事借贷纠纷,因其并非劳动权利义务争议,所以不在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内。主体不适格的情况,若一方不是法定用人单位或另一方不是劳动者,形成的纠纷也不在此管辖范围。地域上,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仲裁委管辖,与这两地无关联的争议,对应仲裁委无管辖权。并且,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为一年,超出该时效,仲裁委通常不予受理。如果遇到劳动纠纷,不确定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管辖范围,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4-20 22:12: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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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管辖范围外的情况包括不属于劳动争议、主体不适格、超出地域管辖、已过仲裁时效四类。不属于劳动争议的纠纷,像因借款产生的普通民事借贷纠纷,并非劳动权利义务争议,不在管辖范围。主体不适格的争议,如一方不是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或另一方不是劳动者,产生的纠纷也不在管辖内。超出地域管辖范围时,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仲裁委管辖,与这两个地点无关联的争议,相应仲裁委无管辖权。已过仲裁时效的争议,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为一年,超出时效仲裁委通常不予受理。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对于不属于劳动争议的纠纷,当事人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2.主体不适格的情况,依据实际法律关系选择合适解决方式。
3.遇到超出地域管辖范围的问题,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申请。
4.为避免已过仲裁时效,当事人应及时行使权利。

2025-04-20 21:41: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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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不属于劳动争议的纠纷,像因借款引发的普通民事借贷纠纷,其本质并非劳动权利义务争议,不在劳动争议仲裁管辖范围内。
(2)主体不适格的争议,若一方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条件,或另一方不属于劳动者范畴,由此产生的纠纷也不在管辖范围。
(3)超出地域管辖范围的情况,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仲裁委管辖,若争议与这两个地点无关,对应仲裁委无管辖权。
(4)已过仲裁时效的争议,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为一年,超出此时效,仲裁委通常不予受理。

提醒:发生劳动争议需确认是否在仲裁管辖范围内,同时要注意在规定时效内申请仲裁,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4-20 19:50: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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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不属于劳动争议的纠纷,当事人应按普通民事纠纷处理,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借款等普通民事借贷纠纷。
(二)主体不适格的争议,已退休人员返聘按劳务关系处理的纠纷,当事人可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约定,通过协商、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自然人个人雇请帮工产生的纠纷,同样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超出地域管辖范围的,当事人需确定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申请仲裁。
(四)已过仲裁时效的争议,当事人可尝试与对方协商解决纠纷,若协商不成,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审查是否存在时效中止、中断等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自己的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025-04-20 19:28: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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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管辖范围外的情况如下:
非劳动争议纠纷,像劳动者与单位的普通借贷纠纷,并非劳动权利义务争议,不在管辖内。

主体不适格的争议,一方不是法定用人单位,或另一方不是劳动者,产生的纠纷不在管辖范围。

超出地域管辖范围,争议与合同履行地或单位所在地无关,对应仲裁委无管辖权。

已过仲裁时效的争议,申请仲裁时效为一年,超时效仲裁委通常不受理。

2025-04-20 18:47:48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劳动争议管辖权范围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是指确定各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明确当事人应当到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由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法律制度。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应当根据方便劳动争议当事人仲裁,方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的原则确定。所谓方便当事人,是指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是本法的重要目标,当事人权利行使的便利性同样是本法立法所要遵循的准则,因此,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确定应以为当事人申请仲裁和应诉提供极大的便利、减轻当事人的维权成本为原则。所谓方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一方面要求根据各地劳动争议的实际情况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总体布局合理地确定各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理案件提供便利;另一方面则要求管辖制度应有利于保证劳动争议仲裁权的公正行使,在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过程中,尽管直接解决的是劳动争议仲裁权的归属问题,但更为重要的是要保证仲裁权公正有效运行。根据本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可以看出,劳动争议的管辖区域与各级行政区划不完全一致。有时,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能同时管辖好几个市辖区,有时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能只管辖一个县或者市辖区内的劳动争议案件。这就需要省级人民政府在依法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时候,必须同时划定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区域。在这一前提下,本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如何确定一个劳动争议是否发生在本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区域范围内?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这就是说,只要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一方的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地是在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内,则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必须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去申请仲裁。这里的用人单位所在地一般是指用人单位的注册地,用人单位的注册地与经常营业地不一致的,用人单位所在地指用人单位经常营业地。实践中,大多数情况下,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即为用人单位所在地,二者是重合的。选择劳动合同履行或者用人单位所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劳动争议仲裁,既方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参加仲裁活动,又方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仲裁案件的审理活动;且一旦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时,还便于人民进行强制执行。因此,本法选取了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作为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联结点,以此确定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权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管辖。本法第二款还进一步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这主要是为了解决当事人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发生争议时,如何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问题。根据本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则只能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实行的是特殊地域管辖,不实行级别管辖或者协定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依照当事人之间的某一个特殊的联结点确定的管辖。本法以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作为联结点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因此是特殊地域管辖。同时本法不允许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管辖。这不同于一般的民商事仲裁,民商事仲裁是允许双方当事人依法选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1993年制定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了县、市、市辖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明确是否设立省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了十几年,各地普遍形成省、市、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格局,这必然带来了上、下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问题,即级别管辖问题。各地划分级别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劳动争议案件一般由基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特殊和重大的劳动争议案件的级别管辖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各地一般都规定,省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争议和在本省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有的地方还将企业划分为企业、省属企业和市属企业等,依此确定不同级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本法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置上对以往的体制作了一些突破,主要表现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在同一层面的不同地域,相互之间是的,没有隶属关系,不存在上级仲裁委员会可以变更或者撤销下级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的问题。因此,劳动争议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在出现管辖权争议时,法律又明确规定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这也基本避免了由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情形。另外,劳动争议的管辖还存在移送管辖情形。移送管辖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已经受理的无管辖权的劳动争议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如何确定劳动争议的仲裁管辖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是指确定各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明确当事人应当到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由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应当根据方便劳动争议当事人仲裁,方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的原则确定。所谓方便当事人,是指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是本法的重要目标,当事人权利行使的便利性同样是本法立法所要遵循的准则,因此,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确定应以为当事人申请仲裁和应诉提供极大的便利、减轻当事人的维权成本为原则。所谓方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一方面要求根据各地劳动争议的实际情况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总体布局合理地确定各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理案件提供便利;另一方面则要求管辖制度应有利于保证劳动争议仲裁权的公正行使,在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过程中,尽管直接解决的是劳动争议仲裁权的归属问题,但更为重要的是要保证仲裁权公正有效运行。根据本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实行的是特殊地域管辖,不实行级别管辖或者协定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依照当事人之间的某一个特殊的联结点确定的管辖。以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作为联结点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因此是特殊地域管辖。同时本法不允许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管辖。这不同于一般的民商事仲裁,民商事仲裁是允许双方当事人依法选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另外,劳动争议的管辖还存在移送管辖情形。移送管辖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已经受理的无管辖权的劳动争议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7种情形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案范围(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办社会保险事务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争议,如补缴、漏缴、欠缴、延缴社会保险费、办理退休手续、确认工龄等;(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以及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四)如用人单位已经破产,因主体不存在不予受理;(五)政府主管部门主持或主导改制企业的纠纷,属企业制度改革中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不是履行劳动合同中的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一般应当由政府相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协调解决,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六)与企业主管部门产生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范围;(七)其他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处理的事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哪些劳动争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要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责任编辑:木土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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