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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是否属于共犯

郭** 四川-宜宾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5.04.17 04:36:09 402人阅读

教唆犯是否属于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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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是共同犯罪人中的一种。它指的是,通过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手段,把自己的犯罪想法传递给原本没有犯罪念头的人,让其依照教唆者的犯罪想法去实施犯罪行为。教唆犯和被教唆的人一起构成了共同犯罪。

在实际的司法操作里,认定教唆犯可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得全面考虑好多方面的因素。像教唆的具体内容是什么、采用了怎样的方式,被教唆的人是不是因为教唆才产生了犯罪的想法并且真的去犯罪了等等。一般来说,教唆犯会依据他在共同犯罪里所起到的作用来进行处罚。要是起主要作用,那就按照主犯的标准处罚;要是起次要作用,就按照从犯的标准处罚。要是被教唆的人最终没有实施被教唆的那个犯罪行为,对于教唆犯而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说,即便被教唆的人没照着教唆的做,教唆犯也还是要承担相应后果,只是处罚会轻一些,这体现了法律在认定和处理这类情况时的严谨与公平。

2025-04-17 09:06: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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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归属于共同犯罪人范畴。教唆犯乃是通过诸如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手段,把自身的犯罪意图传递给原本不存在犯罪意图之人,进而促使其依照教唆者的犯罪意图去实施犯罪行为,此情形下教唆犯与被教唆人构成共同犯罪。

于司法实践中,认定教唆犯需全面综合考量诸多因素。涵盖教唆的具体内容、采用的方式方法,以及被教唆人是否因该教唆而萌生犯意并付诸犯罪行动等。教唆犯一般依据其在共同犯罪里所发挥的作用予以处罚,发挥主要作用的依照主犯论处,发挥次要作用的依照从犯论处。倘若被教唆之人未实施被教唆的犯罪行为,针对教唆犯而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体现了法律在认定教唆犯时的严谨性与公平性,既要考量教唆行为本身,也要关注其对犯罪结果的实际影响,确保罪责相适应,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

2025-04-17 08:38: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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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是共同犯罪人里的一种。教唆犯会用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这些办法,把自己想犯罪的想法灌输给原本没这想法的人,让这人按照教唆他的人的想法去犯罪,这样教唆犯和被教唆的人就构成了共同犯罪。

在司法实践里,认定教唆犯得综合考虑好多因素。像教唆的内容、方式,还有被教唆的人是不是因为教唆才有了犯意并且去犯罪等。教唆犯一般是按照他在共同犯罪里起的作用来处罚,起主要作用的就按主犯处罚,起次要作用的按从犯处罚。要是被教唆的人没犯被教唆的那个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025-04-17 06:58: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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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属于共同犯罪的参与者。教唆犯是通过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手段,把自己的犯罪想法传递给原本没有犯罪念头的人,使其依照教唆者的犯罪想法去实施犯罪。教唆犯和被教唆人一同构成共同犯罪。在司法实践里,认定教唆犯需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像教唆的内容、方式,以及被教唆人是否因教唆产生犯意并实施犯罪等。教唆犯一般依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处罚,起主要作用的按主犯处罚,起次要作用的按从犯处罚。要是被教唆的人没有实施被教唆的犯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025-04-17 06:40: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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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属于共同犯罪人。教唆犯是通过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手段,把自己的犯罪想法灌输给原本没有犯罪意图的人,使其按照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去实施犯罪,教唆犯和被教唆人构成共同犯罪。

在司法实践里,认定教唆犯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像教唆的内容、方式,被教唆人是否因教唆产生犯意并实施犯罪等。教唆犯一般依照其在共同犯罪里所起的作用来处罚,起主要作用的按主犯处罚,起次要作用的按从犯处罚。要是被教唆的人没有实施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比如,有人用高额报酬诱惑他人去盗窃,这就是典型的教唆行为。若被诱惑者真的实施了盗窃,那么教唆者和实施盗窃者构成共同犯罪,会依据教唆者在犯罪中的作用来量刑。若被诱惑者没去盗窃,对教唆者就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2025-04-17 05:16:40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教唆他人犯罪本身是一种犯罪行为,它又不是一种有具体罪名的犯罪,因为在我国刑法分则中没有教唆罪的规定。从这一点上就可以看出,没有自己的、完整的犯罪构成,我国刑法理论认为教唆犯是故意引起他人犯罪意图的人,因此对教唆犯就应当结合被教唆人的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罚,从而使教唆犯成为共同犯罪的一部分。在我国刑法中,有关教唆犯的规定被放在总则共同犯罪一章中,也表明了以共同犯罪的定罪与处罚原则处理有关问题的原则立场。但是全面考查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及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情况,却可以看出教唆犯和共同犯罪并不是完全一致的。首先,从教唆人教唆内容的针对性程度出发,我们暂且区别出确定性教唆和非确定性的教唆。确定性教唆系教唆人有其明确目的、唆使他人实施某一具体的犯罪行为。这种教唆在教唆前教唆人已有达到自己某种特定目的的计划,被教唆人只是教唆人实现自己目的的工具。非确定性教唆系教唆人出于对社会的不满而唆使他人从事某种类型的犯罪。这种教唆在教唆前教唆人只有危害社会的广泛的犯罪目的,没有个人具体的目的而形成泛意教唆。其次,从教唆犯的主观故意内容出发亦可分为直接故意教唆和间接故意教唆。直接故意的教唆是指教唆人不仅认识到自己的教唆行为会使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意图并且希望被教唆人按其指明的犯罪意图去实施犯罪行为。直接故意的教唆直接和确定性教唆相连接。如某甲与乙妻有染,为达长期占有之目的,多次杀乙而未得逞。后甲得知丙与乙素有不睦,遂加以利用,常在丙面前挑拨,致使丙对乙仇恨加剧,最终将乙杀死在家中。此类情况下,教唆人有其的犯罪构成,即使被教唆人未实施被教唆之罪,对教唆人仍应追究刑事责任。间接故意教唆是指教唆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教唆行为会使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意图,但是放任被教唆人实施犯罪行为。间接故意的教唆和非确定性的教唆相联系。如怂恿某些好逸恶劳并挥霍无度的人进行盗窃,引起其实施盗窃犯罪的意图。间接故意的教唆没有的犯罪构成,只有结合被教唆人的行为才能对教唆人的刑事责任进行认定。被教唆人未实施被教唆之罪,教唆人不负刑事责任。根据教唆犯的主观故意进行的分类,其实就是对教唆犯的犯罪构成问题进行的分类。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理论,教唆犯是指故意引起他人犯罪意图的人,既然是故意引起,就应当有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分。在直接故意的场合,被教唆人实施了被教唆的罪的,构成共同犯罪,教唆人实现了自己的目的,是行为的既遂,被教唆人没有实施所教唆的罪的,没有构成共同犯罪,教唆人没有实现预期的目的,是行为的未遂。其犯罪构成在实施教唆行为时就已完成。在间接故意的场合,由于行为人没有其所追求的犯罪目的,不可能存在犯罪未得逞的状态,这就意味着在间接故意的场合,只有发生了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也就意味着在间接故意的场合,如果被教唆人没有实施被教唆的罪教唆人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其犯罪构成依赖于被教唆人是否实施被教唆的罪。其次,对于刑法规定的“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如果教唆人存在直接故意,根据其的犯罪构成,也可以依未遂犯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教唆人存在间接故意,行为人无的犯罪构成,也就谈不上如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问题。第三,对于某些刑法规定为本身就构成对社会的严重危害且构成犯罪的教唆行为,应依刑法分则的规定直接定罪量刑。在问题上,我国刑法分则有一些专门性规定:1、刑法分则规定的性行为。如我国刑法第103条第二款罪,第278条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等条款。在这些犯罪中,教唆人的教唆行为刑法明文规定为犯罪,但同时刑法的规定是的具体的罪名而没有将其规定为共犯行为,不存在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的问题。一方面即使被教唆人未实行被教唆之罪对教唆人也应当以既遂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即使被教唆人实施了被教唆的罪,也应当适用刑法分则条文的有关规定,而不适用共同犯罪。2、刑法分则有明文规定的引诱性行为。如刑法第306规定的妨害作证罪中,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情况。在引诱性中,一方面被教唆人没有实施被教唆之罪丝毫不影响教唆人的犯罪构成。另一方面,被教唆人实施了被教唆的罪,教唆人构成妨害作证罪,而被教唆人构成伪证罪,也不能适用共同犯罪。另外,我国刑法分则第295条规定的传授犯罪方法罪则是一种、具体的犯罪,对它应当单独适用,不以共同犯罪论。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教唆他人犯罪本身是一种犯罪行为,它又不是一种有具体罪名的犯罪,因为在我国刑法分则中没有教唆罪的规定。从这一点上就可以看出,没有自己的、完整的犯罪构成,我国刑法理论认为教唆犯是故意引起他人犯罪意图的人,因此对教唆犯就应当结合被教唆人的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罚,从而使教唆犯成为共同犯罪的一部分。在我国刑法中,有关教唆犯的规定被放在总则共同犯罪一章中,也表明了以共同犯罪的定罪与处罚原则处理有关问题的原则立场。但是全面考查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及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情况,却可以看出教唆犯和共同犯罪并不是完全一致的。首先,从教唆人教唆内容的针对性程度出发,我们暂且区别出确定性教唆和非确定性的教唆。确定性教唆系教唆人有其明确目的、唆使他人实施某一具体的犯罪行为。这种教唆在教唆前教唆人已有达到自己某种特定目的的计划,被教唆人只是教唆人实现自己目的的工具。非确定性教唆系教唆人出于对社会的不满而唆使他人从事某种类型的犯罪。这种教唆在教唆前教唆人只有危害社会的广泛的犯罪目的,没有个人具体的目的而形成泛意教唆。其次,从教唆犯的主观故意内容出发亦可分为直接故意教唆和间接故意教唆。直接故意的教唆是指教唆人不仅认识到自己的教唆行为会使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意图并且希望被教唆人按其指明的犯罪意图去实施犯罪行为。直接故意的教唆直接和确定性教唆相连接。如某甲与乙妻有染,为达长期占有之目的,多次杀乙而未得逞。后甲得知丙与乙素有不睦,遂加以利用,常在丙面前挑拨,致使丙对乙仇恨加剧,最终将乙杀死在家中。此类情况下,教唆人有其的犯罪构成,即使被教唆人未实施被教唆之罪,对教唆人仍应追究刑事责任。间接故意教唆是指教唆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教唆行为会使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意图,但是放任被教唆人实施犯罪行为。间接故意的教唆和非确定性的教唆相联系。如怂恿某些好逸恶劳并挥霍无度的人进行盗窃,引起其实施盗窃犯罪的意图。间接故意的教唆没有的犯罪构成,只有结合被教唆人的行为才能对教唆人的刑事责任进行认定。被教唆人未实施被教唆之罪,教唆人不负刑事责任。根据教唆犯的主观故意进行的分类,其实就是对教唆犯的犯罪构成问题进行的分类。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理论,教唆犯是指故意引起他人犯罪意图的人,既然是故意引起,就应当有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分。在直接故意的场合,被教唆人实施了被教唆的罪的,构成共同犯罪,教唆人实现了自己的目的,是行为的既遂,被教唆人没有实施所教唆的罪的,没有构成共同犯罪,教唆人没有实现预期的目的,是行为的未遂。其犯罪构成在实施教唆行为时就已完成。在间接故意的场合,由于行为人没有其所追求的犯罪目的,不可能存在犯罪未得逞的状态,这就意味着在间接故意的场合,只有发生了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也就意味着在间接故意的场合,如果被教唆人没有实施被教唆的罪教唆人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其犯罪构成依赖于被教唆人是否实施被教唆的罪。其次,对于刑法规定的“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如果教唆人存在直接故意,根据其的犯罪构成,也可以依未遂犯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教唆人存在间接故意,行为人无的犯罪构成,也就谈不上如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问题。第三,对于某些刑法规定为本身就构成对社会的严重危害且构成犯罪的教唆行为,应依刑法分则的规定直接定罪量刑。在问题上,我国刑法分则有一些专门性规定:1、刑法分则规定的性行为。如我国刑法第103条第二款罪,第278条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等条款。在这些犯罪中,教唆人的教唆行为刑法明文规定为犯罪,但同时刑法的规定是的具体的罪名而没有将其规定为共犯行为,不存在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的问题。一方面即使被教唆人未实行被教唆之罪对教唆人也应当以既遂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即使被教唆人实施了被教唆的罪,也应当适用刑法分则条文的有关规定,而不适用共同犯罪。2、刑法分则有明文规定的引诱性行为。如刑法第306规定的妨害作证罪中,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情况。在引诱性中,一方面被教唆人没有实施被教唆之罪丝毫不影响教唆人的犯罪构成。另一方面,被教唆人实施了被教唆的罪,教唆人构成妨害作证罪,而被教唆人构成伪证罪,也不能适用共同犯罪。另外,我国刑法分则第295条规定的传授犯罪方法罪则是一种、具体的犯罪,对它应当单独适用,不以共同犯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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