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遇到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且该变化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受不利影响方可先与对方重新协商,若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
(二)双方经协商一致,并且变更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能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三)变更合同内容时,要采用书面形式记录,明确变更条款及生效时间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招标合同签订后通常可以变更内容,但有条件约束。招标合同签订后需依约履行,随意变更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过,当出现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且不属于商业风险,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时,受不利影响方可先与对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此外,双方协商一致,且变更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时,也能变更合同。
为规范合同变更,建议如下:
1.出现重大变化时,受不利影响方应及时与对方协商,保留沟通记录。
2.双方协商变更合同,要确保变更内容合法合规,不损害相关利益。
3.变更合同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变更条款和生效时间等关键信息。
结论:
招标合同签订后一般能变更内容,但有条件限制。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招标合同签订后当事人需依约履行,随意变更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过,当出现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客观情况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时,受不利影响方可先与对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此外,若双方协商一致,且变更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能变更合同内容。变更合同时,需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变更条款及生效时间等。总之,招标合同虽可变更,但需满足特定条件。若遇到招标合同变更的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1.招标合同签订后通常能变更内容,但有限制。按法律,签合同后应依约履行,随意变更违背诚信原则。
2.若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非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出现,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受不利影响方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
3.双方协商一致,且变更不违法、不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也能变更合同。变更需书面记录,明确条款和生效时间。
法律分析:
(1)招标合同签订后应遵循约定履行,随意变更合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因为招标合同是双方经过法定程序达成的合意,随意更改破坏了合同的稳定性和严肃性。
(2)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变更,若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且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出现,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受不利影响方可先与对方重新协商,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
(3)双方协商一致,且变更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能变更合同。同时变更需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变更条款及生效时间。
提醒:变更招标合同要谨慎,严格遵守法定条件和程序。情况复杂时,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专业解答在公司名称变更或法人代表更换时,无需重新签署合同或购买职工工龄。这些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效果,因为合同的有效性取决于签署时的双方意愿和条件,而非后续的公司名称或法人代表变更。因此,企业在这些情况下无需采取额外措施。
专业解答招标投标结束后,合同主体变更若符合法定条件则有效。确认合同变更效力需满足:行为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遵守法律其他特殊规定。
专业解答合同主体名称的变更,并不影响其法律效力和履约义务,因此无需重新签订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以名称变更或人员变动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然而,如果各方出于某种原因希望重新签订合同,这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此,名称变更并不会导致合同失效,各方仍需按照原合同条款履行相应义务。
专业解答公司更名后,无需与员工重新签订合同。因为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等变更不影响已签合同的实质内容。法律上,更名前后的公司视为同一民事主体,即仍为同一家公司。因此,无需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专业解答公司更迭未签劳动合同时,员工可依据《劳动合同法》要求赔偿。虽无直接关联,但雇佣方未签合同已违法。员工可向所在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即使公司未依约履行,员工仍可维权。
律师解析 有必要的,合同内容变更大家可以选择签订新的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协议,以此保障自身权益。 变更条件: 可变更合同在我国《民法典》里称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可变更事由有以下: 1、欺诈。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2、胁迫。 3、乘人之危; 4、重大误解。对合同性质的误解(如将保管作务赠与);对合同当事人的误解;对合同标准的的误解。 5、显失公平的、可撤销合同。 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律师解析 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口头更改的,可以变更合同,变更的部分有效。 如主合同约定变更应采取书面形式的,应遵循主合同约定采用书面的形式订立变更补充协议,如果未作出明确的变更形式约定,口头变更也是有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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