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土地征收基于公共利益,是国家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合法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法定程序公告并实施。
(2)土地征收后所有权性质改变,从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原建立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随之消灭,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丧失,发包方需依法收回承包地。
(3)承包方有权获得相应补偿,涵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
提醒:
土地征收时,承包方要留意征地程序合法性,及时关注补偿标准和发放情况,若遇问题可咨询专业人士分析解决。
(一)确认征地合法性。承包方要查看征地是否有合法审批手续,可要求政府部门公开相关文件,避免遭遇违法征地。
(二)了解补偿标准。主动向当地政府部门咨询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确保自身权益。
(三)签订补偿协议。与相关部门签订详细的补偿协议,明确补偿金额、支付方式、时间等内容,保障补偿落实。
(四)配合收回土地。在获得合理补偿后,按规定配合发包方收回承包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而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1.土地征收指国家为公共利益,把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征收依法获批后,由县级以上政府公告并实施。
2.土地征收后,所有权从集体变为国家。基于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也会随之消灭,自征地公告发布,承包方丧失该权利,发包方收回承包地。
3.承包方有权获补偿,涵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等。
结论:
土地征收后,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会终止。
法律解析:
国家为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即土地征收。征收土地需经法定程序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公告并组织实施。土地被依法征收后,所有权性质从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基于集体土地所有权设立的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然消灭,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丧失,发包方应依法收回承包地。不过,承包方有权获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相应补偿。如果大家在土地征收及承包经营权方面遇到任何法律问题,可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专业解答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土地征收后原承包经营权自动终止吗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专业解答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终止,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律师解析 承包的土地被征收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终止,但承包人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土地被征收,属于不可抗力,合同的履行就不可能,既然不可能,就只能解除合同,也只能解除合同。但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该积极赔偿。 土地承包合同的无效情形有: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但是如果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爱、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违反了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律师解析 承包的土地被征收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终止,但承包人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土地被征收,属于不可抗力,合同的履行就不可能,既然不可能,就只能解除合同,也只能解除合同。但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该积极赔偿。 土地承包合同的无效情形有: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但是如果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爱、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违反了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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