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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对象分手他要跳河和我有责任吗?
一般来说,你没有法律上的责任。但如果他跳河时你在场且有能力阻止却未阻止,可能会承担一定责任。这种情况要尽量安抚对方情绪,避免刺激他,同时可寻求他人帮助,如共同的朋友或他的家人,一起劝导和开导他,让他不要采取极端行为。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你与对象分手后对方采取极端行为(如跳河),你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具体是否需负部分责任,需结合实际情况判断。
通常没有 具体什么情况
这个要看分手原因和你的先行行为
学生在学校出走想不开跳水死亡,学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r《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r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r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r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r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r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一、聚众打架逼人被迫跳河溺亡张某与黄某等人因生活琐事谢某发生争执。谢某回到自己工作的单位告诉同在该单位的自己同学马某,马某约张某与黄某等人见面谈解决问题的事宜,当晚双方各自纠集大约20人带凶器见面,张某与黄某看到谢某的人多就逃跑,谢某等人紧追不放,张某被迫跳入路边池塘,谢某等人向池塘仍石子打张某。张某不会游泳导致溺死。二、行为人是否构成故意罪有意见认为,被害人在聚众斗殴中遭到追赶、殴打后,跳入池塘中逃生,其跳水行为系主动选择的结果,且系造成溺死的直接原因;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溺死死亡结果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不应对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应定聚众斗殴罪。本文认为,被告人积极参加聚众斗殴,追赶被害人及向被迫跳入池塘的被害人仍石子,其行为与被害人溺死的结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人对该结果在主管上具有放任的间接故意。对被告人应定故意罪。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规律性地引起某种危害结果地的在联系。它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一样都具有客观性,相对性,时间序列性,复杂性,多样性等特征。但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又具有其特殊性,具体到本案中;首先,被告人积极参加了聚众斗殴,并且持有凶器追赶被害人,在追赶使其跳入池塘后,又用石子朝池塘中的被害人投掷。其次,被告人的前述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本案定性产生争议的关键在于,如何看待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包括偶然因果关系和必然因果关系。在偶然因果关系的认定中,应当对介入因素是否足以中断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判断。在介入因素是被害人的行为的时候,应当看该被害人的行为是被迫的行为,还是其在能够选择的情况下的主动行为。如果在行为人的先前行为下,被害人不得已而选择躲避方式,引起危害后果,且该躲避方式并非超出常理、为普通人所不能预见的,并不中断该因果关系。本案中,被害人跳入池塘是被迫的行为,并且是普通人所能预见的,没有超出常理,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溺死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最后,被告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持放任的主观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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