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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仲裁裁决失败后的救济途径包括哪些

兰** 上海-杨浦区 仲裁咨询 2025.04.01 01:36:12 388人阅读

撤销仲裁裁决失败后的救济途径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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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仲裁裁决失利后,仍存些救济之法。
其一,能向法院申请不执行仲裁裁决。法院会核查是否有法定不予执行之情形,像仲裁协议无效等情况。
其二,倘若发现新证据或有其他能影响公正裁决的事由,可借助审判监督程序来获取救济。比如向法院申请再审,让案件得以重新审理。
其三,在特定情形下,可依据国际商事仲裁相关公约或规则,去寻求国际仲裁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的协助与救济。不过需满足相应条件与程序。总之,失败后可依具体情形选合适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4-01 07:27: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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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仲裁裁决失败后,还是有一些能帮助我们的办法。
一是向法院申请不执行仲裁裁决,法院会去查看是否有法定的不能执行的情况,像仲裁协议无效之类的。
二是要是发现了新的证据,或者有其他能影响公正裁决的事由,就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寻求救济,比如向法院申请再审,让案件重新审理。
三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以依据国际商事仲裁的相关公约或规则,去寻求国际仲裁机构或者其他相关机构的协助和救济,但要满足相应的条件和程序。
总之,撤销仲裁裁决失败后,我们要根据实际情况挑选合适的救济途径,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5-04-01 06:42: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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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撤销仲裁裁决遭遇失败后,依然存在着一些可供选择的救济途径。

其一,能够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法院将会仔细审查是否存在诸如仲裁协议无效等法定不予执行的情形。这就像是在对仲裁裁决的合法性进行再次把关,确保其符合法律规定。

其二,如果发现了新的证据,或者存在其他能够对公正裁决产生重大影响的事由,便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寻求救济。比如,向法院申请再审,让案件能够重新进入审理程序,以保障公正裁决的实现。

其三,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依据国际商事仲裁相关的公约或规则,去寻求国际仲裁机构或者其他相关机构的协助与救济。不过,这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和遵循特定的程序,就如同在国际舞台上寻找合适的“援手”。

总之,撤销仲裁裁决失败后,应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谨慎地选择合适的救济途径,从而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025-04-01 05:13: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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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仲裁裁决失败后仍有多种救济途径,包括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寻求救济以及在特定情况下寻求国际仲裁机构或相关机构的协助或救济。
当撤销仲裁裁决失败后,若符合法定不予执行情形,应及时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法院会进行严格审查。发现新证据或其他影响公正裁决事由时,要迅速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以争取案件的重新审理。对于寻求国际仲裁机构或相关机构的协助,需仔细了解并满足相应条件和程序,确保救济途径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总之,要根据具体情况灵活选择合适的救济途径,以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4-01 03:34:30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仲裁裁决后的救济途径有哪些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中的一方或双方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劳动法仲裁细节流程如下:一、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裁明下列事项:1、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二、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被诉人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三、仲裁庭于开庭的4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和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副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据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以缺席工资裁决。四、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五、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制作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决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可以向人民,期满不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六、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国家机关与其公务员之间、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与其正式在编员工之间发生争议属人事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因而不属劳动仲裁诉讼的受案范围。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其工勤人员及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之间的争议符合所列上述情况的属劳动争议。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组织与其员工之间的争议符合所列上述情况的,也属劳动争议。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仲裁裁决后的救济途径有哪些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中的一方或双方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劳动法仲裁细节流程如下:一、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裁明下列事项:1、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二、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被诉人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三、仲裁庭于开庭的4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和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副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据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以缺席工资裁决。四、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五、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制作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决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可以向人民,期满不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六、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国家机关与其公务员之间、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与其正式在编员工之间发生争议属人事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因而不属劳动仲裁诉讼的受案范围。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其工勤人员及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之间的争议符合所列上述情况的属劳动争议。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组织与其员工之间的争议符合所列上述情况的,也属劳动争议。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仲裁裁决后的救济途径有哪些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中的一方或双方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劳动法仲裁细节流程如下:一、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裁明下列事项:1、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二、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被诉人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三、仲裁庭于开庭的4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和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副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据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以缺席工资裁决。四、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五、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制作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决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可以向人民,期满不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六、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国家机关与其公务员之间、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与其正式在编员工之间发生争议属人事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因而不属劳动仲裁诉讼的受案范围。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其工勤人员及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之间的争议符合所列上述情况的属劳动争议。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组织与其员工之间的争议符合所列上述情况的,也属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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