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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加班费最长追讨期是多久

徐** 上海-长宁区 工资福利咨询 2025.03.30 09:23:20 309人阅读

法律上加班费最长追讨期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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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为一年,从知晓或应知晓权利受侵害起算。比如正常离职后发现加班费未足额支付,从离职时知晓起算一年时效。在此期间,若劳动者向单位主张加班费、向劳动监察等部门投诉,或者单位同意支付,时效就会中断重新计算。

(2)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含加班费在内的劳动报酬发生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时效限制。不过,一旦劳动关系终止,就必须在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追讨加班费的申请。

提醒:
追讨加班费要留意时效,及时收集考勤记录、工资条等相关证据申请仲裁。情况复杂时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2025-03-30 16:21: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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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追讨确实存在不同时效情况。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一般为一年,自当事人知晓或应知晓权利受侵害起算。这一年时效可因主张自己的权利、请求救济、对方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中断后时效重新计算。这体现了对劳动者及时维权的督促,也保障其权利在合理期限内得以主张。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含加班费)引发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时效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需在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是考虑到劳动关系存续时劳动者相对弱势,给予更充分保护,而终止后则需及时行使权利。

为更好追讨加班费,劳动者要留意时效。日常留意加班记录,收集考勤表、加班通知等证据。一旦发现加班费被拖欠,及时通过合法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必要时申请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3-30 14:42: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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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追讨加班费有不同时效规定,要留意时效并及时维权。
法律解析: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一般为一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算。不过这个时效会因主张自己的权利、请求救济、对方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中断后时效重新计算。而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包括加班费在内的劳动报酬发生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时效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需在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比如小李在公司工作多年,一直被拖欠加班费,在职时随时可申请仲裁;若他离职了,就必须在离职一年内申请。总之,时效问题关系到能否成功追讨加班费。如果大家在加班费追讨方面有疑惑,或者不确定自己的情况该如何处理,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3-30 13:12: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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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了解时效规定很关键。清楚一年普通仲裁时效,从知道权利被侵害起算,还要留意时效中断情形,中断后重新计算。
(二)重视特殊情况。若劳动关系存续,追讨加班费不受一年时效限制,但终止后要在一年内提出。
(三)及时收集证据。像考勤记录、加班通知等,为申请仲裁做准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自己的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025-03-30 12:18: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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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讨加班费有两种时效情况。一种是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从知道权益受损算起。要是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找有关部门维权或对方同意履行义务,时效就中断,重新计算。

另一种,要是劳动关系存续时因拖欠报酬含加班费起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时效限制。不过,劳动关系结束的话,要在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追讨加班费得留意时效,尽早收集证据维权。

2025-03-30 10:29:38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第三十六条国家工时制度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40小时)第三十八条休息日最低保障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三十九条工休办法替代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举证责任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备注:用人单位不提供的,这里的“不提供”是指用人单位主观上“不提供”,而不是客观上的“不能提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特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或者劳动者直系亲属对于是否构成工伤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第三十六条国家工时制度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40小时)第三十八条休息日最低保障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三十九条工休办法替代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举证责任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备注:用人单位不提供的,这里的“不提供”是指用人单位主观上“不提供”,而不是客观上的“不能提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特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或者劳动者直系亲属对于是否构成工伤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第三十六条国家工时制度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40小时)第三十八条休息日最低保障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三十九条工休办法替代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举证责任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备注:用人单位不提供的,这里的“不提供”是指用人单位主观上“不提供”,而不是客观上的“不能提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特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或者劳动者直系亲属对于是否构成工伤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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