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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不包括在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形内

张* 江苏-常州 合同违约咨询 2025.03.27 10:51:42 476人阅读

哪些情形不包括在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形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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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交易中,若遇到对方违约情况,首先要判断违约行为是否对合同目的实现影响极小,像交付货物有点小瑕疵但不影响正常使用,这大概率不构成根本违约。
(二)接着看违约方有无在合理期限内弥补损失的可能,要是能及时弥补且没给自身造成重大损害,比如延迟交付但很快补上且损失不大,通常也不算根本违约。
(三)最后分析自身能否通过其他合理办法实现合同主要目的,若可以,同样不构成根本违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从反面理解,若未达到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一般不构成根本违约。

2025-03-27 14:51: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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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本违约就是一方违约让合同目的没法达成。
轻微违约不算根本违约,像交货有点小毛病但不影响用,合同目的没受大影响。

2.可补救违约也不算。违约方在合理时间能弥补损失,没给对方造成实质损害,比如晚交货但及时补上且没带来大损失。

3.即便一方违约,要是对方能通过别的办法实现合同主要目的,也不构成根本违约。判断时得综合多方面,按实际案子认定。

2025-03-27 13:25: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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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并非所有违约行为都构成根本违约,存在多种不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形,判断是否构成需综合多方面因素依实际案件认定。
法律解析:
根本违约强调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轻微违约对合同目的实现影响微弱,像交付货物有少量瑕疵却不影响整体使用,不会让合同目的无法达成,所以不构成根本违约。可补救违约中,违约方在合理时间内能够弥补损失且不给非违约方带来实质损害,如延迟交付但及时补上且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也不构成根本违约。即便一方违约,若另一方仍能通过合理途径实现合同主要目的,同样不构成根本违约。在实际生活和司法实践里,合同情况复杂多样。要是遇到合同违约方面的困扰,不确定某种违约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可以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3-27 12:36: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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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违约是因一方违约使得合同目的无法达成,而存在一些不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况。
1.轻微违约方面,违约行为对合同目的实现影响微弱。像交付货物仅有少量瑕疵,却不影响整体使用功能,不会让合同目的无法达成。这种情况下,受损方不能以根本违约主张解除合同。
2.可补救违约的情形,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有能力采取措施弥补损失,且不对非违约方造成实质损害。例如延迟交付后及时交付,未给对方带来重大经济损失,合同目的依然可以实现。
3.即便一方存在违约行为,但另一方仍能通过其他合理途径实现合同主要目的,也不构成根本违约。

判断是否构成根本违约,要综合考虑合同性质、违约程度、对合同目的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实际案件中,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准确认定,以合理界定双方权利义务。

2025-03-27 12:25: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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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根本违约的判定核心在于一方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达成。例如,若一方签订购买特定设备用于紧急生产的合同,而对方未按时交付设备,致使生产计划瘫痪,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这就构成根本违约。
(2)轻微违约不构成根本违约,像交付产品存在细微外观瑕疵,但不影响正常使用性能,不阻碍合同目的达成。
(3)可补救违约同样不属于根本违约,比如延迟交货不过能及时补上,且未给对方带来严重经济损失。
(4)即便一方有违约行为,只要另一方仍能通过合理方式实现合同主要目的,就不算根本违约。

提醒:
判断是否根本违约较为复杂,不同合同情况各异,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03-27 11:37:26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罪的基本形式都有哪些从罪的客观行为来看,有两种具体表现形式:(一)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索贿是人以公开或暗示的方法,主动向行贿人索取贿赂,有的甚至是公然以要挟的方式,迫使当事人行贿。鉴于索贿情况突出,主观恶性更严重,情节更恶劣,社会危害性相对于更为严重。因此,本法明确规定,索贿的从重处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罪。(二)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一般是行贿人以各种方式主动进行收买腐蚀,人一般是被动接受他人财物或者是接受他人允诺给予财物,而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如何认定利用职务之便利用职务之便是罪客观方面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利用职务之便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作出一定行为的资格,是权力的特殊表现形式。具体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也即利用本人在职务上直接处理某项事务的权利。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他人财物,是典型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罪是利用职权的便利条件构成的。例如,负责掌管物资调拨、分配、销售、采购的人,利用其调拨权、分配权、销售采购权,满足行贿人的愿望,而收受财物。(二)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即不是直接利用职权,而是利用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存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实践中,利用第三者职务上的便利,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亲属关系,二是私人关系,三是职务关系。至于前两种情况,利用的主要是血缘与感情的关系,与本人职务无关。对于单纯利用亲友关系,为请托人办事,从中收受财物的,不应以论处。在第三种情况下,则与本人职务有一定关联。人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其一,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必须以自己的职务为基础或者利用了与本人职务活动有紧密联系的身份便利。其二,是人从中周旋使他人获得利益。根据司法实践,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一般发生在职务上存在制约或者相互影响关系的场合。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包括哪些情形,具体内容是怎样的医疗事故中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几种情况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表明医疗损害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只在本条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即医务人员有违规治疗行为或者隐匿、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才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患者有损害,因本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并非当然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也就是说,医疗机构可以提出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地,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条第一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是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表面证据,并且是一种很强的表面证据,因此,本条规定这种情形下推定存在过错。但医务人员有过错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的规定毕竟不是等同的概念。例如,遇有抢救危急患者等特殊情况,医务人员可能采取不太合规范的行为,但如果证明在当时情况下该行为是合理的,就可以认定医疗机构没有过错。可以直接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1)医疗机构举证不能,如病历丢失,被证明病历虚假,超过举证期限不举证等;2)医疗机构对重要的医疗风险不履行告知义务;患者复印病历的时候,一定要严格检查在医院所有签字的东西都要复印,律师要严格审查,这个方面经常是律师进攻的最后绝招。3)医疗机构医务人员非法行医,如无上级医师指导的实习医师诊治病人造成损害后果;4)提供不合格的药品或医疗器械;5)医疗过错非常明显的,如超药典剂量用药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做药物过敏实验而未做的,护理人员打错针或发错药的,开错手术部位的等;6)其他。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包括哪些情形,具体内容是怎样的医疗事故中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几种情况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表明医疗损害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只在本条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即医务人员有违规治疗行为或者隐匿、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才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患者有损害,因本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并非当然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也就是说,医疗机构可以提出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地,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条第一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是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表面证据,并且是一种很强的表面证据,因此,本条规定这种情形下推定存在过错。但医务人员有过错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的规定毕竟不是等同的概念。例如,遇有抢救危急患者等特殊情况,医务人员可能采取不太合规范的行为,但如果证明在当时情况下该行为是合理的,就可以认定医疗机构没有过错。可以直接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1)医疗机构举证不能,如病历丢失,被证明病历虚假,超过举证期限不举证等;2)医疗机构对重要的医疗风险不履行告知义务;患者复印病历的时候,一定要严格检查在医院所有签字的东西都要复印,律师要严格审查,这个方面经常是律师进攻的最后绝招。3)医疗机构医务人员非法行医,如无上级医师指导的实习医师诊治病人造成损害后果;4)提供不合格的药品或医疗器械;5)医疗过错非常明显的,如超药典剂量用药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做药物过敏实验而未做的,护理人员打错针或发错药的,开错手术部位的等;6)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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