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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初审公告后是不是没问题了

唐** 甘肃-临夏 商标咨询 2025.03.26 09:59:33 320人阅读

商标初审公告后是不是没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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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初审公告不代表万事大吉。商标局经形式和实质审查,觉得符合要求就初步审定并公告。

初审公告期内,谁都能对商标提异议。若异议合理,商标局受理审查,依结果决定是否准予注册。

三个月期满无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商标才会注册,发注册证并公告。初审公告是重要阶段,要留意有无异议。

2025-03-26 14:54: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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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商标初审公告不代表商标注册没问题,仍有变数。
法律解析:
商标初审公告是商标注册流程中的一个阶段,商标局经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认为符合规定便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然而在初审公告期的三个月内,任何人都能对该商标提出异议。一旦有人提出合理异议,商标局会受理审查并依结果决定是否准予注册。只有期满无人异议,或异议经裁定不成立,商标才会正式注册发证并公告。这就表明初审公告只是重要节点,并非终点。商标所有者在此期间不能掉以轻心,要密切留意是否有异议情况。如果对商标注册流程、异议处理等方面有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商标权益。

2025-03-26 13:45: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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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初审公告确实不代表商标就毫无问题。初审公告是商标局审查流程中的一个阶段性成果,即便通过形式与实质审查初步审定并公告,仍存在变数。

为应对初审公告后的潜在风险,可采取以下措施:
1.密切关注初审公告期动态。企业应安排专人或委托专业机构,留意是否有针对自身商标的异议提出。若有异常,能及时知晓。
2.提前做好应对异议准备。在申请商标前就应充分做好商标查询和分析,确保商标具有显著性且不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万一出现异议,有足够证据支撑商标注册的合理性。
3.及时处理异议。一旦有异议提出,要积极配合商标局,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和说明,据理力争,维护自身商标权益。

2025-03-26 11:58: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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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商标初审公告是商标局初步认可商标申请符合规定的一个阶段性标志,经过形式与实质审查后进行公示。
这期间商标并非稳拿在手,而是处于开放接受监督的状态。

(2)初审公告期赋予公众提出异议的权利。这一规定旨在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确保商标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若存在他人对商标的正当质疑,商标局会介入审查。

(3)商标要成功注册,要么三个月公告期无人异议,要么异议被裁定不成立。只有满足这些条件,商标注册才最终确定。

提醒:
商标初审公告后不能掉以轻心,密切关注公告期内有无异议情况。有需要可提前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做好应对准备。

2025-03-26 10:52: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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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密切关注初审公告期动态,可定期查看商标局官网相关信息,了解是否有人对自己的商标提出异议。
(二)若收到异议通知,要认真对待,准备充分的材料来回应异议,材料要能证明商标符合注册规定,比如商标的独特性、使用情况等。
(三)咨询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或律师,他们经验丰富,能提供专业的应对策略和建议,帮助更好地处理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2025-03-26 10:18:53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第一、商标被异议后,请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商标异议答辩商标局受理商标异议后,将向商标申请人发出《异议答辩通知书》,要求商标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就商标被异议情况陈述事实和理由,提供书面的异议答辩材料。对商标申请人来讲,收到通知书后可以选择提供材料也可以选择不提供相关材料,这并不影响异议程序的进行。但从异议实践的情况来看,商标申请人如能针对异议理由,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材料,对于商标局做出异议裁定是有一定帮助的。虽然不一定能影响最终的裁定结论,但是申请人至少已经尽到职责。第二、多方面考虑商标异议裁定,是否提出异议复审根据新《商标法》规定,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的异议裁定,被异议商标就可以注册了,异议人不能再提复审,商标申请人就可以拿到商标注册证。如果做出不予注册的裁定,商标申请人(被异议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异议复审申请。此处规定与旧《商标法》规定区别较大。在旧《商标法》施行期间,大量的异议复审是由异议人因异议不成向商评委提出的,也有部分复审是异议成立由被异议人(商标申请人)提出的。在新《商标法》实施后,异议不成后该商标已经获得注册权,异议人不能再提异议复审,而只能对该商标向商评委提出争议。因此,新法实施后,异议复审的数量应该有一个比较大的减少。商标申请人在异议成立的情况下,需要谨慎应对,考虑具体情况再决定是否启动异议复审程序。第三、接受复审结果或启动司法程序新法废除了行政终局裁定的做法在保留异议复审程序的基础上,增加了司法救济程序,即根据新法第33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异议复审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人民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虽然对于商标复审案件采用行政诉讼模式的合理性值得商榷,但毕竟为当事人提供了作为权利的最终救济方式——司法救济。由此造成的结果是,商标异议案件实行行政二审、司法二审的四级审理终审制,即商标局异议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异议复审裁定、一审作出一审判决、二审作出终审判决。此种结果与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职能分配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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