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宅基地使用权人健在时,补偿一般归其所有。宅基地使用权是法定赋予的用益物权,补偿是对其权益丧失的补偿。
(2)使用权人去世且地上有房屋等附着物,依据“地随房走”原则,继承人继承房屋后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益,补偿归继承人。但房屋灭失时,集体经济组织可收回宅基地,补偿归集体经济组织。
(3)在租赁等流转情况下,有约定按约定处理;无约定时,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归原使用权人,地上添附物补偿归添附人。
提醒:
处理宅基地使用权补偿问题时,应明确权属及相关约定。情况复杂时,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明确补偿归属原则。当宅基地使用权人健在,补偿归其所有,因为这是对其用益物权丧失的补偿。
(二)处理使用权人去世情况。若地上有房屋,继承人基于“地随房走”继承房屋从而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益,补偿归继承人;若房屋灭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补偿归集体经济组织。
(三)应对流转情形。租赁等流转时有约定按约定执行;无约定时,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归原使用权人,地上添附物补偿归添附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此条表明宅基地使用权人有相应权益,其补偿归属也应遵循权益主体等相关规则。
1. 宅基地使用权人健在时,补偿一般归其本人。宅基地使用权是法定赋予的权益,补偿是对权益丧失的弥补。
2. 使用权人去世且地上有房屋,继承人因“地随房走”继承房屋获得使用权益,补偿归继承人;房屋灭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补偿归集体。
3. 租赁等流转情况,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宅基地补偿归原使用权人,地上添附物补偿归添附人。
结论:
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归属需分情况确定,使用权人健在时补偿归其所有;使用权人去世且地上有房,补偿归继承人,房屋灭失则归集体经济组织;流转情形下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时宅基地补偿归原使用权人,地上添附物补偿归添附人。
法律解析:
宅基地使用权是经法定程序赋予使用权人的用益物权,当使用权人健在,补偿是对其权益丧失的弥补,所以补偿归其所有。若使用权人去世,根据“地随房走”原则,继承人因继承房屋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益,补偿归继承人;若房屋灭失,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收回宅基地,补偿归集体经济组织。在租赁等流转情况中,遵循意思自治原则,有约定按约定分配补偿;无约定时,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归原使用权人,地上添附物补偿归添附人。如果您在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归属方面还有疑问或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专业解答我国法律明确,城市土地归政府所有,农村土地则由政府和村民集体共有。住宅用地上的建筑物所有权归使用权持有者,但土地本身集体所有。村民获取使用权后,仅限于基本居住,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建房,否则可能面临强制拆迁。
专业解答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上建筑及其附属设施补偿归所有权人。因征用耕地产生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金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赔偿款,其中土地补偿款以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到10倍计算支付。
专业解答农村宅基地是村民构建住房的土地,归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闲置或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复工修复的宅基地,不再标定使用权,需集体组织报请政府批准注销并回收。非农业户口公民在农村的宅基地,若房屋产权未变更,可认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房屋拆除后未经批准重建,土地使用权将被集体收回。
专业解答农村宅基地归农民集体所有,除法律规定属国家所有外,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也归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也属集体所有。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可依法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他们需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将遵循不动产登记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专业解答农村宅基地归农民集体所有,除法律规定属国家所有外,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也归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也属集体所有。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可依法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他们需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将遵循不动产登记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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