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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50岁被辞退能否申请劳动仲裁

贾* 四川-达州 劳动仲裁咨询 2025.03.20 16:09:24 386人阅读

超过50岁被辞退能否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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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对于女性员工,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此时与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被辞退一般不能申请劳动仲裁,不过可以依据劳务合同的约定来维护自身权益。
(2)若女性员工未达到退休年龄,或者虽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当被辞退时,如果认为单位的辞退行为违法,或者辞退引发了工资、经济补偿等方面的争议,那么可以在规定的仲裁时效内,收集相关证据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提醒:
员工需注意明确自身劳动关系状态及退休情况,不同情形处理方式不同,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分析。

2025-03-20 20:54: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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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性员工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且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形成劳务关系,不能申请劳动仲裁,可按劳务合同约定和对方协商,若协商不成,可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维权。
(二)未达退休年龄或虽达退休年龄却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存在劳动关系,认为单位辞退违法或有工资、经济补偿等争议,在规定仲裁时效内收集劳动合同、工资条、工作证、辞退通知等证据,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025-03-20 20:53: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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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超过50岁被辞退能否申请劳动仲裁,要分情况。
  2.  女性员工若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且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单位是劳务关系,被辞退一般不能申请劳动仲裁,可按劳务合同约定维权。
  3.  未达退休年龄,或达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和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被辞退时认为单位违法,或因辞退有工资、经济补偿等争议,可在仲裁时效内收集证据申请仲裁维权。

2025-03-20 19:26: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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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超过50岁被辞退能否申请劳动仲裁要分情况,女性达法定退休年龄且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辞退一般不能申请劳动仲裁;未达退休年龄或达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且存在劳动关系,因辞退产生争议可在时效内申请仲裁。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对于超过50岁的女性员工,若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且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此时与单位是劳务关系,辞退纠纷不适用劳动仲裁程序,可依据劳务合同约定处理。而未达退休年龄或达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和单位是劳动关系,若认为单位辞退违法,或在辞退中出现工资、经济补偿等争议,在规定仲裁时效内收集证据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是合法的维权途径。如果您在超过50岁被辞退时遇到此类情况,对相关法律问题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权益。

2025-03-20 17:47: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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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超过50岁被辞退能否申请劳动仲裁要视情况而定。女性员工若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且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单位是劳务关系,被辞退一般不能申请劳动仲裁,不过可按劳务合同约定维权。
  
2. 若未达退休年龄,或者虽达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和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在被辞退时,若认为单位辞退违法,或者因辞退产生工资、经济补偿等争议,可在规定仲裁时效内,收集证据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来维护权益。

建议遇到此类情况,先确认自身与单位的关系及退休和养老待遇情况。若符合仲裁条件,及时收集如劳动合同、工资条、工作记录等相关证据,尽快申请劳动仲裁。

2025-03-20 16:56:09 回复

你好:劳动仲裁的程序: 一、案件受理  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辖属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书,经审查,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立案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诉人和被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同时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被诉人应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被诉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劳动者一方在三十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应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用通知书或布告形式通知当事人。  如双方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的,还需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  二、调查取证  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证,或针对双方当事人的申诉和答辩中存在的疑点,仲裁委员会依职权可向有关单位、知情人了解情况和收集证据,遇有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交由法定部门勘验或鉴定;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委员会委托有关部门勘验或鉴定。  三、仲裁调解  在查明争议事实的基础上,由仲裁庭或仲裁员主持,对劳动争议案件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仲裁委制作《仲裁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及时仲裁。  四、仲裁裁决  仲裁庭开庭裁决,应当在开庭的4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开庭审理时,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由仲裁庭进行当庭调查、主持辨论,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并再行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或不愿接受调解的,经仲裁庭作出裁决,并制作《仲裁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期满不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后的60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30日。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可延长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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