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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数额是如何计算的

蒋** 北京-怀柔区 贪污受贿辩护咨询 2025.03.20 05:17:34 443人阅读

贪污罪数额是如何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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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贪污罪数额计算有多种规则,以实际取得数额算,不动产按实际价值,多次贪污累计数额,有有效价格证明按证明认定,无则委托估价,孳息不计入但要追缴,准确认定对定罪量刑关键。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贪污罪数额认定规则严谨。实际取得的公款公物按数额算,不动产以实际价值计,确保了数额认定的客观性。多次贪污累计处罚,体现法律对持续违法的严惩。有有效价格证明按其认定,无证明或不合理则委托估价,保证数额认定的准确性。孳息不计入贪污数额却依法追缴,平衡了惩处与财物处理。准确的贪污数额认定,能精准衡量贪污行为的危害程度,进而适用恰当刑罚。如果您在贪污罪数额认定方面存在疑问,或者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3-20 09:18: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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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贪污数额认定:贪污公款公物,按实际取得算;若为不动产,按实际价值算。
  2. 多次贪污处理:多次贪污未处理,累计数额处罚,将每次贪污额相加。
  3. 物品价格确定:有有效价格证明,按证明认定;无证明或不合理,委托估价机构。
  4. 孳息处理:贪污财物孳息不计入数额,但依法追缴。
准确认定贪污数额对定罪量刑很重要,是判断严重程度与适用刑罚的依据。

2025-03-20 07:40: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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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贪污罪数额计算规则严谨且重要。实际取得的公款公物按数额算,不动产按实际价值算;多次贪污未处理的累计数额处罚;有有效价格证明的物品按证明认定,无证明或不合理的委托估价;财物孳息不计入贪污数额但要追缴。准确认定贪污数额是定罪量刑关键,能判断行为严重程度和适用刑罚。
2. 为确保贪污数额计算准确,司法机关应严格审查证据,对有疑问的价格证明及时核实或委托估价。对于多次贪污案件,仔细梳理每次行为,准确累计数额。同时,加强对孳息追缴的执行力度,保障法律的公正实施。

2025-03-20 07:19: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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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对于贪污的财物,以实际取得数额计算,不动产按实际价值算,这能确保对贪污行为的精准衡量,避免模糊不清。
(2)多次贪污未处理按累计数额处罚,把每次数额相加,体现了法律对多次实施贪污行为的严惩,防止违法者以多次小额贪污逃避重罚。
(3)有有效价格证明按其认定,无有效证明或认定不合理则委托估价机构估价,保证了对贪污物品价值认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4)贪污财物产生的孳息虽不计入贪污数额,但要依法追缴,既明确了定罪量刑的范围,又保障了国家财产的完整。

提醒:
准确计算贪污数额是定罪量刑关键,不同情况计算方式有别。面临相关案情,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3-20 06:3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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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想要准确计算贪污罪数额的人,首先要明确实际取得的财物情况。若是公款公物,按实际拿到手的数额算;若是不动产,就按其实际价值来算。
(二)若存在多次贪污且未经处理的情况,需将每次贪污涉及的数额累计相加。
(三)当涉及贪污物品时,有有效价格证明的,依据该证明认定数额;没有有效价格证明或按证明认定数额不合理的,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四)对于贪污财物产生的孳息,虽不计入贪污数额,但要依法追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这为多次贪污累计数额计算提供了法律依据。

2025-03-20 06:05:23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1、个人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所谓个人数额,在单独犯罪中是指个人实际的数额;在共同犯罪中,对组织、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而言,是指犯罪集团的总数额,对其他共同犯罪的分子而言,则是指某个人实际参与的数额。所谓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指重大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犯罪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后果特别严重的,或者后订立攻守同盟、毁灭罪证、证人、拒不退赃,情节特别恶劣的,等等。只有在同时具备个人数额在10万元以上和情节特别严重两方面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判处死刑,并处没收则产。只具备其中一项的,不能处死刑。2、个人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3、个人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据此,如果个人数额为1万元以上的,即使行为人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也不得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有其他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除外)。4、个人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多次未经处理,是指两次以上的行为,既没有受过刑事处罚,也没有受过行政处理。累计数额应按本法有关追诉时效的规定执行。在追诉时效期限内的数额应累计计算,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数额不予计算。本条第3款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根据共犯理论,对2人以上共同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处罚。对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的总数额处罚。对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的总数额处罚。对于共同尚未分赃的案件,处罚时应根据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并参照总数额和共犯成员间的平均数额,确定犯罪分子个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对于共同个人所得数额虽末达到5000示但共同数额超过5000元的,主要责任者都应给予处罚,其中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司法机关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时,还应当依法并处没收财产,或者判令退赔。处理案件时,还要积极追赃,不使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到便宜。追缴的公共财物,应退回原单位;依法不应退回原单位的,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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