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意银行是否按时足额发放贷款。 银行是借款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银行作为贷款人,其义务是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发放贷款。在实际操作中,银行存在着迟延发放贷款和不足额发放贷款的现象。尤其是在先签合同后审批的情况下更容易出现此类问题。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这些都属于违约行为,借款人有权追究银行的责任。
(二)要注意银行是否事先扣除利息 在发放贷款时,如果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借款利息,将剩余款项作为本金支付给借款人。实际上借款人只是贷了一部分的本金,却是按照全部的本金来收取利息。按照《合同法》规定,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借款人要注意银行借贷合同中的相关约定。
(三)注意银行有权中止合同但要满足一定条件 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后,在未发放贷款或发放了部分贷款时,发现借款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丧失偿还债务能力的情形时,银行可行使不安抗辩权,在对方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暂停向借款人放款。 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当注意,必须要取得相应的证据,才能停止借款合同的履行,否则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银行停止发放贷款应当履行两项义务:一是通知义务,即将停止发放贷款的事实、理由及时告诉借款人二是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即继续按约发放贷款。银行停止发放贷款后,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银行可以解除借款合同。
前期物业管理的法律关系主体与一般意义的物业管理不同。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由于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无法由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公司,但由于已有部分业主入住,不能没有物业管理和服务,所以只能由开发商选聘物业管理公司,或由开发商直接从事物管理工作。因此,一般意义的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主体只有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而前期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主体却包括了开发商、业主及物业管理公司三方。
物业承接查验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验收是前期物业服务活动的重要环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验收内容、标准、责任等作出明确的约定。而对业主自有物业专有部分的承接验收则属于业主与发展商之间的问题,无需在合同中约定。
服务的费用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涉及的费用种类多,情况复杂,支付主体及责任容易混淆,易造成矛盾,必须在合同中予以列明。例如,应当由建设单位支付的费用不能转嫁给业主;对于由业主支付的费用部分,则应当注意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应当在物业销售前予以明示或约定。
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或终止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受业主入住状况及房屋工程质量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合同的期限具有不确定性,当此类因素致使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无法全面履行时,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提前解除合同或要求补偿的方式规避风险。因此,有必要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对解除合同的条件作出明确约定。
在实际操作中,曾有物业公司为了省事,直接以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定物业管理合同为依据对小区进行管理的情况发生,而开发商在与住宅买受人签订住宅转让合同时,也未将该物业管理合同转让给买受人,最终导致发生矛盾后,该物业管理合同由于主体资格问题而被法院不予认定。由此可见,物业公司在签定合同时,应首先考虑合同的相对方是否有权签定该合同,是否有权承诺合同中的某些条款,决不要想当然地去做一些事情。有时候,咨询一下律师可能会为你避免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1.签订采购合同的要点
企业在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时,应注意以下点:
(1)项目相等
物料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价、交货日期及地点,须与请购单及决策单所列相符。
(2)付款办法
按照买卖双方约定的条件付款,一般付款的方式可以分为下列两种:
① 一次性付款。约定供应商将物料运抵企业,经企业人员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
② 分期付款。依金额大小及供应期间的长短分为几期,例如:
第一期为预订期(订金),于签订合约并办理保证经认可后给付,其数额以不超过采购总价30%为限。
第二期款,依供应进度至一半或物料运抵企业时付40%。
第三期款(即尾款),地物料运抵企业经验收合格后给付;但末期款应不少于工程部价的10%为宜。
(3)延期罚款
于合同书中约定,供应商须配合企业生产进度,物料最迟在几月几日以前,全部送达交验。除因天灾及不抗力的事故外,倘逾期,每天供应商应赔偿企业采购金额千分之几的违约金。
(4)解约办法
于合同书中约定,供应商不能保持进度或不能符合规格要求时的解约办法,以保障企业的权益。
(5)验收与保修
末合同书中约定,供应商物料送交企业后,须另立保修书,自验收日起保修一年(或几年)。在保修期间内如有因劣质物料而致损坏者,供应商在于15日内无偿修复;否则企业得另请修理,其所有费用概由供应商负责偿付。
(6)保证责任
于合同书中的约定,供应商应找实力雄厚的企业担保供应商履行本合同所订明的一切规定,保证期间包含物料运抵企业经验收至保修期满为止。保证人应负责赔偿企业因供应商违约所蒙受的损失。
(7)其他附加条款
视物料的性质与需要而增列。
例如:订制马克、继电器及变压器等类的物料,须于合同中约定,出厂前供应商应会同企业技术人员实施各项性能试验,合格后方可交货。
2.签订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
采购合同的条款其实就是采购合同正文的内容。具体如下:
(1)数量条款
数量条款的主要内容是:
① 交料数量;
② 单位;
③ 计量方式;
必要时还应说明误差范围。
(2)价格条款
价格条款的主要内容有价格术语的选用、结算币种、单价、总价等。具体如下:
① 价格金额;
② 货币类型;
③ 交料地点;
④ 国际贸易术语;
⑤ 物料定价方式等;
(3)品质条款
① 技术规范;
② 质量标准;
③ 规格;
④ 品牌名称等;
在采购作业中,须以最明确均扩式去界定物料可接受的质量标准。一般有三种方式来表达物料的质量,第一种是用图纸或技术文件来界定物料的质量标准;第二种是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界定物料的质量标准,当用文字或图示难以表达时常用样品来表示,样品也可以作为物料的辅助规格,与图纸或技术文件结合使用。
(4)支付条款
① 支付手段有:货币或汇票,一般是汇票。
② 付款方式;
银行提供信用方式(如信用证);
银行不提供信用但可作为代理(如直接付款和托收)方式。
③ 支付时间:
预付款;
即期付款;
延期付款。
④ 支付地点:付款人和指定银行所在地。
(5)检验条款
在一般的买卖交易过程中,物品的检验是指按照合同条件对交货进行检查和验收,涉及数量、质量、包装等条款。主要包括检验时间、检验工具、检验标准及方法等。
(6)包装条款
包装条款的主要内容有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包装费用和运输标志等。具体如下:
① 标识;
② 包装方式;
③ 材料要求;
④ 环保要求;
⑤ 规格;
⑥ 成本;
⑦ 分拣运输标志等。
(7)装运条款
装运条款的主要内容有:
① 运输方式;
② 装运时间;
③ 装运地与目的地;
④ 装运方式(分批、转运);
⑤ 装运通知等。
(8)保险条款
保险是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并交纳保险费。物料在运输过程受到损失时,保险公司向企业提供经济上的补偿。
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保险类别及其保险金额,指明投保人并支付保险费。
(9)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是指买卖双方自愿将其争议事项提交第三方进行裁决。
仲裁协议的主要内容有:
① 仲裁机构;
② 适用的仲裁程序;
③ 适用地点;
④ 裁决效力等。
(10)不可抗力条款
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不能预见的、人力难以控制的意外事故,如战争、洪水、风暴、台风、地震等,致使合同执行过程被迫中断。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可因此免除合同责任。
不可抗力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 不可抗力的含义;
② 适用范围;
③ 法律后果;
④ 双方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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