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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保在先使用
要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之前,就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且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比如在某商标注册申请前,就已经在相关商品上持续使用特定标识并有了一定知名度。
(二)保证使用连续性
在先使用人要持续在原有范围使用该商标,这里的原有范围包括商品或服务、地域、规模等。不能随意扩大使用范围。
(三)做到善意使用
使用人主观上是善意的,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他人已经申请注册商标。
当商标注册人要求停止使用时,满足上述条件的在先使用人可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不过使用时要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2025-03-17 16:18: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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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中,在先使用抗辩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在先使用: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前,他人已在同类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且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2. 使用连续:在先使用人要在原有商品、地域、规模等范围内持续使用该商标。
3. 善意使用:使用人不知且不应知他人已申请注册商标。满足条件后,可在原范围继续使用,加适当区别标识,不构成侵权。
2025-03-17 14:52: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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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商标侵权中满足在先使用、使用具有连续性、善意使用三个条件,在先使用人可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商标,不构成侵权,但需附加区别标识。
法律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商标侵权的在先使用抗辩需符合特定条件。首先是在先使用,即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前,他人已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先于其使用相同或近似且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其次是使用具有连续性,在先使用人要持续在原有涵盖商品或服务、地域、规模等因素的范围内使用该商标。最后是善意使用,使用人主观上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他人已申请注册商标。满足这些条件,面对商标注册人停止使用要求,在先使用人能在原有范围继续使用且不构成侵权,不过要附加适当区别标识。若你在商标使用方面存在疑惑,或不确定是否满足在先使用抗辩条件,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3-17 13:43: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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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中在先使用抗辩需满足特定条件方可成立。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先于其使用相同或近似且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此为在先使用;在先使用人要持续在原有范围包括商品或服务、地域、规模等方面使用该商标,保证使用具有连续性;使用人主观应是善意的,不知且不应知他人已申请注册商标。
若满足这些条件,商标注册人要求停止使用时,在先使用人可在原有范围继续使用不构成侵权,但要附加适当区别标识。为避免纠纷,在先使用人应保留好商标使用的证据,如销售记录、广告宣传资料等;同时在经营中持续关注商标注册动态,一旦发生纠纷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2025-03-17 13:38: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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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先使用是基础条件,要求在商标注册人申请注册前,他人已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先于其使用相同或近似且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意味着先使用者有更早进入市场的事实。
(2)使用具有连续性很关键,先使用人要持续在原有范围使用商标,包括商品或服务、地域、规模等方面。若随意扩大范围,可能就无法适用该抗辩。
(3)善意使用体现主观状态,使用人不知且不应知他人已申请注册商标。若明知却继续使用,则不符合条件。当满足上述条件,商标注册人要求停止使用时,先使用人可在原有范围继续使用,不过要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提醒:企业使用商标时要注意留存在先使用且有一定影响的证据,确保自身使用具有连续性和善意,遇到纠纷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3-17 11:47:5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