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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厅顾客在门外摔伤谁负责

罗** 湖南-湘潭 公共安全咨询 2025.03.17 12:01:23 476人阅读

餐厅顾客在门外摔伤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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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餐厅若在管理范围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如未处理地面湿滑、未清理障碍物、拖地不设警示标志等,应承担侵权责任,要及时救助顾客并赔偿合理损失。
(二)门外是公共区域,出现问题应联系相关管理部门,由其承担相应责任。
(三)因第三人过错导致顾客摔伤,向第三人索赔。
(四)顾客自身重大过失导致摔倒,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025-03-17 15:51: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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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若摔伤处为餐厅管理范围,像门前台阶、走廊等,餐厅有保障安全的义务。若因地面湿滑、有障碍物等没尽到义务,致顾客摔伤,餐厅担责,如拖地未设警示标志。

2. 若属公共区域,如市政道路,由相关管理部门负责。

3. 因第三人过错致顾客摔伤,由第三人担责,如他人乱扔杂物。

4. 顾客自身有重大过失,如醉酒摔倒,需自担部分责任。

2025-03-17 15:14: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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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餐厅顾客在门外摔伤,责任承担要根据门外区域性质、餐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存在第三人过错及顾客自身情况来判定。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宾馆、商场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餐厅门外属于其管理范围,像门前台阶、走廊,因餐厅未做好安全防护,如地面湿滑没设警示标志,造成顾客摔伤,餐厅需担责。要是门外是公共区域,由对应管理部门负责,例如市政道路归市政管理部门管。若因第三人过错致使顾客摔倒,第三人承担责任。而顾客自身有重大过失,如醉酒摔倒,也要承担部分责任。如果遇到此类责任划分不清晰的情况,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明确各方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3-17 15:08: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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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厅顾客在门外摔伤,责任承担需根据不同情形判定。若门外属餐厅管理范围,像门前台阶、走廊等,餐厅有安全保障义务,因地面湿滑、有障碍物等未尽该义务致顾客摔伤,餐厅要担侵权责任,如拖地未设警示标志致顾客滑倒。

解决措施与建议如下:
1. 餐厅应对管理范围内区域做好安全维护,及时清理障碍物、保持地面干燥,进行清洁作业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2. 若是公共区域,相关管理部门应履行好管理职责,加强日常巡查和维护。
3. 因第三人过错致顾客受伤,受害者可要求第三人赔偿。
4. 顾客自身也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避免因自身重大过失导致受伤。

2025-03-17 13:20: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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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餐厅门外属于餐厅管理范围,像门前台阶、走廊,餐厅对其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若因地面湿滑、有障碍物等情况,且餐厅未尽到该义务致使顾客摔伤,餐厅要承担侵权责任,例如拖地未设警示标志致顾客滑倒。

(2)若门外是公共区域,相关管理部门负责,如市政道路由市政管理部门管理。

(3)因第三人过错,如他人乱扔杂物使顾客绊倒,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4)若顾客自身有重大过失,如醉酒后行走不稳摔倒,顾客需承担部分责任。

提醒:
餐厅应做好管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并设置警示;顾客自身也要注意安全,减少自身过失。案情不同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3-17 13:07:32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不管是顾客自己摔倒,或者餐厅的原因导致顾客的摔倒,餐厅都要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如果因不能合理妥善的解决,双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进行解决,由给出公正的判决。具体如下所述: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归责原则:一、过错责任人身损害赔偿的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确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时,以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为依据来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其包括如下内容:1、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要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时,其构成要求四个条件,即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有违法行为、有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这四个要件缺一不可。2、主观上有过错是确定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必备要件。如果行为人的主观上没有过错,就不能构成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即缺少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要件,即使行为人造成了损害事实,并且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也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3、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应当把过错作为行为人承担人身伤害赔偿责任的根据。过错责任的举证责任由原告一方承担,即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诉讼中原告要对自己的主张承担全部的举证责任,举证不足或者举证不能,将依法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过错推定过错推定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加害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并据此确定行为人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其包括如下内容:1、过错推定原则仅适用于法律规定的一部分特殊侵权行为:(1)国家赔偿责任;(2)用人者的责任;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致害责任、雇主责任和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3)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4)物件致害责任;(5)医疗事故责任;(6)学生伤害事故责任以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人身损害的情形。2、过错推定责任构成要件。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时,其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仍须具备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这四个要件,只不过主观过错适用推定确定。但被告也可举证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从而免除承担赔偿责任。3、过错推定责任的举证。原告在时只需证明:一有违法行为,二有损害事实,三是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可。这三个要件的举证责任完成之后,法官直接推定被告有过错,不要求原告提供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主观过错的证据,而是从损害事实的客观要件以及它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中,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从损害事实中推定行为人的过错,可以使受害人免除了部份举证责任而处于有利的地位,因而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行为人也可以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诉讼中,被告如果证明不足或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则推定过错成立,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只要有损害事实的发生,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就要承担责任的原则。《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里规定的就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其包括如下内容:1、适用范围。无过错责任原则有明显的惩戒和预防作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加重行为人的责任,使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更容易实现,受到损害的权利及时得到救济。无过失责任原则只适用于一部分特殊侵权行为:(1)产品侵权损害赔偿;(2)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损害赔偿;(3)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损害赔偿;(4)动物致害责任;(5)工伤事故责任。2、责任构成要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损害赔偿构成要件有三个,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以及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3、举证责任。诉讼中原告应当举证证明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三个要件。在原告完成上述证明责任以后,被告除非能够举证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引起的,方能免除赔偿责任。如果举证不足或者举证不能,损害赔偿即告成立,被告应承担损害赔偿。4、公平责任公平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和受害人双方都没有过错,但由于损害事实已经发生,以社会公平观念作为损害赔偿的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这是我国民法通则对公平原则在法律上的确认。在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时,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承受能力。经济状况好的一方当事人可适当多承担一些,同时还要考虑社会效果,避免产生新的“不公平”现象。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维权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对于老人和孩子的情况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二、由于餐厅方面过失造成伤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餐厅保护措施未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维权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对于老人和孩子的情况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二、由于餐厅方面过失造成伤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餐厅保护措施未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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