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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被告侵权怎么抗辩的

左** 天津-蓟州区 公司经营纠纷咨询 2025.03.09 02:17:27 325人阅读

个体户被告侵权怎么抗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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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审查原告主体资格是关键一步。若原告本身不具备提起侵权之诉的权利,那么其诉讼便缺乏合理基础,个体户可据此要求驳回起诉,从根源上解决纠纷。

(2)针对侵权行为,积极主张不构成侵权。在商标侵权纠纷中,通过专业比对,表明所使用标识与原告商标差异明显,不会让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专利侵权案里,精准阐述所涉产品或技术未触及原告专利权利保护范围,以此来否定侵权指控。

(3)若能证明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提供进货凭证和供货方信息等,表明自己不知销售产品侵权且进货渠道正规,便能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减少经济损失。

(4)关注诉讼时效。若原告长期未主张自己的权利,已过法定时效,个体户提出时效抗辩,有望让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提醒:
个体户面对侵权指控不要慌,仔细从上述几方面审查判断,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确定合适抗辩策略 。

2025-03-09 08:27: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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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查原告主体资格:仔细查看原告是否真的有权利发起这个侵权诉讼,如果发现主体不合适,就向法院提出驳回起诉的要求。

(二)主张不构成侵权:商标侵权案中,尽力证明自己用的标识和原告商标差别明显,不会让大众弄混;专利侵权案里,说明所涉产品或技术不在原告专利保护范围内。

(三)证明有合法来源:要是能拿出侵权产品的进货凭证、供货方信息等,证实自己不知道卖的是侵权产品且进货渠道正规,就能争取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四)考量诉讼时效:看看原告是不是很长时间没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已过法定时效,就提出时效抗辩,让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2025-03-09 08:11: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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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体户被诉侵权,先查原告有没有资格打官司。要是主体不合适,能要求法院驳回起诉。我曾遇到类似情况,主体不对案子直接就没了下文。
   对于侵权行为,可力争不构成侵权。像商标案,证明标识不近似;专利案,说明产品技术没在保护范围内。
   要是有合法来源,比如有进货凭证和供货方信息,证明不知情且渠道正规,能少赔或不赔。
   看看是否过了诉讼时效,过了就提抗辩,驳回原告请求,不过得依实际选策略 。

2025-03-09 07:05: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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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个体户被告侵权时,可从审查原告主体资格、主张不构成侵权、证明合法来源、考量诉讼时效等方面进行抗辩。
法律解析:
审查原告主体资格,若其无权提起侵权之诉,主体不适格,个体户可要求驳回起诉。在侵权行为认定上,商标侵权案里能证明使用标识与原告商标不近似、不会造成公众混淆,专利侵权案中说明产品或技术未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就可主张不构成侵权。有合法来源,像提供进货凭证和供货方信息,证明不知是侵权产品且进货渠道合法,能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而诉讼时效方面,若原告未在法定时效内主张自己的权利,个体户可提出时效抗辩驳回其诉求。总之,要依据具体案件情况选合适策略。如果个体户在面对侵权指控时,对这些抗辩要点有疑惑或不知如何运用,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3-09 05:51: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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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被告侵权时,有多种可行抗辩途径。

1. 审查原告主体资格十分关键。若原告不具备提起侵权之诉的权利,即主体不适格,个体户可要求驳回起诉,从根源上解决纠纷。
   解决措施:仔细研究相关法律规定及案件事实,判断原告是否符合主体要求。

2. 针对侵权行为主张不构成侵权。在商标侵权案中,尽力证明使用的标识与原告商标不近似,不会造成公众混淆;专利侵权案里,说明产品或技术未落入原告专利保护范围。
   解决措施:收集专业的鉴定意见、市场调查数据等作为证据。

3. 若有合法来源,如提供侵权产品的进货凭证、供货方信息,证明自己不知销售的是侵权产品且进货渠道合法,可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解决措施:平时注重保护好各类进货相关凭证,确保信息完整准确。

4. 考量诉讼时效。若原告长时间未主张自己的权利,已过法定时效,可提出抗辩要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解决措施:通过查阅通信记录、交易记录等确定时效情况,结合案件实际选择恰当抗辩策略 。

2025-03-09 04:02:55 回复

你好,对于您提出的商标侵权在先使用抗辩权力,在商标侵权中使用在先使用抗辩权需具备以下三个要素:  一、商标申请日前已实际使用  该要素需结合时间方面进行比对,要求被控侵权方实际使用的时间点在涉案商标申请日之前,而非商标公告日或授权日。  二、继续不间断使用  要求被控方连续不间断的持续使用,如果两年前使用了一段时间,两年后又重新使用则存在间断的问题,有可能达不到在先使用的要求(若两年后重新使用时仍在商标申请日前则另当别论)。  三、具有一定影响力  是一种基于持续使用行为而产生的法律效果,是指已经使用了一定的时间、因一定的销售量、广告宣传等而在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中具有知名度:  1、使用了一定的时间,只有在一段时间范围内持续使用方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偶尔一次或几次的使用尚无法达到该效果;  2、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商标申请日之前的经销合同及发票、审计报告等能反应经销区域、产量、销售量或销售收入的相关证据材料;说明其产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同行业中位居前列,具有较广泛的销售区域;  3、广告宣传及推广方面:包括各种报纸、广播/电视台等媒体、各种宣传册、杂志等出版物。  综上,商标侵权在先使用抗辩要求在商标申请日之前,被控方因有着一定的连续不间断的使用时间及较高的使用频率而具有较强的识别力,在相关行业中已经与被控方形成密不可分的联系,拥有一定的市场规模、获得了一定荣誉、产生了一定的商誉和价值,在行业及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其形成的在先权益方能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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