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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双方继续还房贷可以吗

黄** 内蒙古-呼和浩特 财产分割咨询 2025.02.28 11:57:37 320人阅读

离婚后双方继续还房贷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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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双方能够继续共同还房贷。从法律层面,即便夫妻关系解除,离婚前的共同债务如共同房贷,双方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协商一致继续共同还贷在操作上也具备可行性。

为更好保障权益,有以下建议:
1. 签订书面协议,清晰界定各自还款份额,可根据双方经济状况确定,比如一方经济条件好承担大部分还款。确定之后,在
后另起一段。
2. 明确具体还款方式,例如是每月固定日期转账还款,还是通过共同账户还款等。确定之后,在
后另起一段。
3. 详细规划房产权益分配,避免日后因房产增值等问题产生争议。确定之后,在
后另起一段。

若一方中途不愿还款,另一方独自承担剩余房贷后,要及时依据协议和法律规定,向对方追偿超出自己份额的已支付款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2025-02-28 20:24: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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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离婚后,基于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前所产生的共同债务,像共同房贷,即便婚姻关系解除,双方依然负有连带清偿责任。所以从法律层面讲,双方继续共同还房贷有其依据。
(2)操作上,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共同偿还房贷具备可行性。但缺乏明确约定易引发隐患。
(3)签订书面协议意义重大。明确还款份额、方式,能让双方清楚各自责任;确定房产权益分配,可保障双方对房产的权益预期;约定违约责任,则能对不按时还款等违约行为形成约束。
(4)若一方中途不愿还款,另一方独自承担房贷后,依法可就超出自身份额的支付进行追偿。

提醒:
离婚后共同还房贷务必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各项关键内容 ,防患未然。  

2025-02-28 18:36: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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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先,要重视书面协议的签订。在协议里清晰写清各自还款份额,像一方承担 60%,另一方承担 40% 。明确还款方式,是每月固定日期转账还是现金支付等。

(二)对于房产权益分配也得详细约定。比如按照还款比例确定未来房产增值部分的分配比例。

(三)在违约责任方面,要明确若一方未按时还款应承担的后果,如支付违约金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这就确保了双方签订的关于共同还房贷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都要按约定履行。  

2025-02-28 16:43: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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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后能一起还房贷。法律规定,即便夫妻关系解除,离婚前的共同债务,像房贷,双方有连带清偿责任。只要协商好,一起还房贷在操作上没问题。

    为防纠纷,最好签书面协议。要把各自还款份额、方式,还有房产权益分配等说清楚。比如约定好谁多还,谁按比例定期给。还要写明不按时还款咋处理。

    要是一方不愿还了,另一方可能得独自承担剩余房贷。这时,按协议或法律,多还的部分能找对方要回来 。

2025-02-28 15:28: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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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后双方能继续共同还房贷,同时建议签书面协议防纠纷。
法律解析:
离婚只是解除了夫妻关系,但对于离婚前的共同债务,像夫妻共同房贷,双方依旧负有连带清偿责任。所以从法律角度,双方协商一致继续共同偿还房贷是被允许的。不过现实中情况多变,为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麻烦,签订书面协议十分必要。协议里可以清晰界定各自的还款份额、还款方式以及房产权益分配等内容。这样一旦出现一方不愿继续还款的情况,另一方按照协议和法律规定,就能就超出自己份额的已支付款项向对方追偿。要是大家在这方面存在疑问,或者面临类似复杂情况,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

2025-02-28 13:55:58 回复

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这种情况是自动续合同,是属于未签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属于劳动合同终止,双方没有继续签订劳动合同,属于单位违法,超过一个月,单位需要承担违法责任。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法律并没有就工伤和交通事故竞合时是否双赔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做法,一种是采取补差原则,即因交通事故赔偿过的,在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时将已赔付的部分扣除;另一种是双赔原则,除了医疗费及误工费外,交通事故和工伤可以双赔。目前,司法实践中的主要观点倾向于第二种,即可以要求双赔偿。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2、《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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