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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被告需要在举证期吗

董* 重庆-南川区 证据调查咨询 2025.02.27 17:49:26 457人阅读

追加被告需要在举证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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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追加被告并非必定得在举证期进行。它只是诉讼程序里的一个部分,主要作用是让所有与案件有关的当事人都能参与到诉讼中,这样能更好地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2.通常在诉讼进程里,当事人能够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追加被告的请求。法院会依据具体情形来审查和处理。要是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就会准许追加被告,并且通知被追加的被告参加诉讼。
3.不过要留意,不同的诉讼程序以及法律规定或许会有差别。在具体的案件中,最好去咨询专业的律师,这样能确保追加被告的程序是合法合规的。

2025-02-27 22:33: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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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被告通常没必要在举证期进行。这只是诉讼程序里的一个环节,主要是为了让所有跟案件有关的当事人都能参与到诉讼中,这样能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通常情况下,在诉讼进程中,当事人能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追加被告的申请。
然后法院会依据具体情形去审查和处理。要是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就会准许追加被告,并且还会通知被追加的被告来参加诉讼。
不过得注意,不同的诉讼程序以及法律规定可能会不太一样。在具体的案件里,最好去咨询专业的律师,这样能确保追加被告的程序是合法合规的。

2025-02-27 20:39: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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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被告通常无需在举证期进行。
追加被告属于诉讼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其目的在于确保所有与案件相关的当事人都能被纳入诉讼体系,从而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在诉讼进程中,当事人能够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追加被告的申请。法院会依据具体情形进行细致的审查与妥善处理。倘若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条件,法院便会准许追加被告,并及时通知被追加的被告参与诉讼。
然而,需留意的是,不同的诉讼程序以及法律规定或许会存在差异。在具体的案件中,为了确保追加被告的程序合法合规,最为妥当的做法是咨询专业的律师,借助其专业知识和经验来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2025-02-27 19:14: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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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回答:追加被告通常在诉讼过程中可于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申请,法院依具体情况审查处理,符合规定则准许并通知其参加诉讼,且不同诉讼程序和法律规定可能有差异,需咨询专业律师确保程序合法合规。
阐述:
1.追加被告的时间节点通常为法庭辩论终结前,这是诉讼程序中的规定,旨在保障诉讼的全面性和公正性,使所有相关当事人都能参与到诉讼过程中。
2.法院会对追加被告的申请进行审查,判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符合,会准许并通知被追加的被告参加诉讼,以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3.由于不同的诉讼程序和法律规定存在差异,具体的追加被告程序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在具体案件中,咨询专业律师是非常必要的,他们能够根据具体情况提供准确的法律建议和指导,确保追加被告的程序合法合规。

2025-02-27 18:30:48 回复

解答如下,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提讼,引讼程序发生的人,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因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平等性,法律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最大限度地满足当事人处分个人权利的意愿,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社会道德,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当事人当然包括被告,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申请追加。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如果原告表示愿意追加被告,则让其出具书面的追加被告申请书,让被告撤回申请;如果原告表示反对追加被告,方可受理案件。但是在实践中会出现这样一类问题。所谓不告不理是指在受理阶段在民事诉讼中被告能否申请追加被告有两种不同的主张。一种观点认为被告有权申请追加被告,被告有权申请追加被告。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无权申请追加被告,在同一诉讼中一个主体即是被告又是原告。从民事基本原理来看。笔者认为对于此类问题,应当采用变通的方式来解决“被告能否申请追加被告”问题。被告申请追加被告后,征求原告意见。而被告是指被诉称侵犯原告的民事权益或者与原告发生民事权益争议,被人民传唤应诉的人。”谁,则被告不得再申请追加被告。如果该案是必要共同诉讼,在建议原告追加被告的情况下,原告仍然不追加被告的,笔者认为在民事诉讼中被告不得申请追加被告。若是允许被告申请追加被告混乱了原被告之间的概念。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是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或者受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申请无理的,此时被告又成为了原告,身份上发生了重合。其理由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不告不理,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有权选择自己诉讼的被告,既然原告没有或者追加某人为被告,那么被告也无权申请追加被告。至于依职权追加被告的问题,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不侵犯国家。其理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例如交通事故案件,原告仅肇事司机,而未将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列为被告,那是审判权对原告处分权的限制罢了,与被告无关。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被告申请追加被告违背了民事诉讼当事人自由处分原则或者说不告不理的基本原理。民法作为私法,人民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导致肇事司机拒赔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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