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才能够女方追索抚育费的复函》( 1992年)指出这种情况在离婚后支付的抚养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欺骗方支付的抚养费是否应当返还,由于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尚需进一步研究。 浙江高院民 一庭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七条规定请求返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一般可予支持。
迷径指向
有侵害才有赔偿,对于欺诈性抚养诉讼纠纷中,欺诈方侵害了被欺诈方的财产权,即支付的抚育费、教育费等,被欺诈方要求返还,最高院的《复函》中已经有明确的规定,是否在离婚后支付的抚养费,浙江省高院的解答也没有界定,但从解答的文义来看,应当包括全部抚养期间。 在确定抚养费返还数额时,男方应对抚养费支出情况进行举证。确实无法举证证明的,根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经济收入、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和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等情况酌情确定。尤其指出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 7 条子女抚养费数额的规定处理,该个规定对认为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所以,吴先生在盛女士拒绝返还抚养费和教育费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法院来保证相应的权益。
你好,要想知道欺诈性抚养费返还标准,首先你得知道欺诈性抚养的定义,欺诈性抚养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乃至离婚以后,妻明知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系非婚生子,而采取欺诈手段,称其为婚生子女,使夫承担该子女的抚养义务的,可称之为欺诈性抚养关系。面对这样的事情,相信当事人都会很愤怒,但是我想在当事人翻看法律的时候会发现婚姻法没有规定这个要怎么办。但是这种欺诈性抚养关系真的没有法律规定吗?很遗憾的告诉各位目前是真的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只是在司法实践安中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1991)民他字第63号《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育费的复函》,该复函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育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欺骗方支出的抚育费用应否返还,因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尚需进一步研究,就你院请示所述具体案件而言,因双方在离婚时,其共同财产已由男方一人分得,故可不予返还。”
抚养关系是基于亲属之间的身份关系,通常是依靠血缘关系维系的,或者是没有血缘关系但是有当事人的主观认可。行为人侵害受害人的抚养权,受害人财产上的损失只是其在侵害受害人的抚养利益这一人身权益时的附带结果,对于受害人而言,往往这种身份利益的损害更难以令人接受,这也是受害人最为希望法律对其作出公平的法律救济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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