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表哥,最近回家过年了,我昨天刚见到他,他就特别开心,给我说他在外面工作的事,还问我知道建设工程合同及合同管理的概念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依照施工合同,承包方应完成一定的建筑、安装工程任务,发包方应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
施工合同管理包括:施工合同的概念、施工合同的特点、施工合同的订立、施工合同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施工合同的质量控制条款、施工合同的进度控制条款、施工合同有关合同价款的约定、施工中涉及的其它费用和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
关于建设工程合同及合同管理的概念国家规定如下:
合同又称契约,合同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泛指发生一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的合同专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关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依法订立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的主要义务是进行工程建设,权利是得到工程价款;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工程价款,权利是得到完整、符合约定的建筑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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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是指承包方完成工程建筑安装工作,发包方验收后接受该工程并支付价款的合同。施工合同主要包括建筑和安装两方面内容。其中,建筑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营造的行为,安装主要是指与建筑物、构筑物有关的线路、管道、设备等设施的装配。
合同管理就是对合同的编制、签订、履行、变更、转让、解除、终止以及计划、评审、监督、控制、协调等一些系列行为的总称。其中编制、签订、履行、变更、转让、解除、终止等是合同管的内容;计划、评审、监督、控制、协调等是合同管理的手段。合同管理是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项目管理中其他活动的基础和前提。
建设工程合同根据承包的内容不同,可分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合同联系结构不同,可分为总承包合同与分别承包合同,还可分为总包合同与分包合同。
合同管理的特点
1)工程持续时间长,合同管理必须同步。
2)合同管理对工程经济效益影响巨大,工程价值量大,合同价格高,使得合同管理对工程经济效益影响很大。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好,可使承包商避免亏本,赢得利润,否则承包商要蒙受较大的经济损失,在现代工程中,由于竞争激烈,合同价格中包括的利润减少,合同管理中稍有失误即会导致工程亏本。
3)合同管理工作极为复杂、繁琐,是高度准确、严密和精细的管理工作。
目前我国建设市场管理尚不完善,建设交易行为尚不规范,使得建设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诸多问题。如:合同双方法律意识淡薄,少数合同有失公正,合同文本不规范,建设施工合同履约程度低,违约现象严重,合同索赔工作难以实现, 违法签订转包、分包合同情况普遍存在;不重视合同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缺乏有效的监控制度和控制风险的对策;专业人才的缺乏;合同管理信息化程度低等等。
通过在建设工程监理课上学习沙特轻轨项目和中海外承担波兰公路项目以及深圳山体滑坡等按例,我们可以进一步发现这些问题在具体项目中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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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外承担波兰公路项目,最终于2011年6月初,总公司最终决定放弃该工程,因为如果坚持做完,中海外联合体可能因此亏损3.94亿美元(约合25.45亿人民币)。最终波兰业主给联合体开出了7.41亿兹罗提(约合17.51亿元人民币)的赔偿要求和罚单,外加三年内禁止其在波兰市场参与招标。联合体中的波兰合作合办德科玛公司也可能在业主的强硬追索下破产。仔细分析我们会发现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
首先工程体积庞大,结构复杂,技术标准、质量标准高,要求相应的合同实施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高。而联合体对其工程量和施工环境施工条件没能做的正确评估。
其次工程合同条件复杂,这不仅表现在合同条款多,所属的合同文件多,还表现在与主合同相关的其他合同多。例如在工程承包合同范围内可能有许多分包、供应、劳务、租赁、保险合同,它们之间存在极为复杂的关系,形成一个严密的合同网络。复杂的合同条件和合同关系要求高水平的项目管理,特别是合同管理与支配,否则合同条件没有实用性,而联合体在于波兰业主方签署合同时对其合同条款没能做的准确精准翻译,也就是其管理方面存在严重缺陷,造成合同变成不公平合同,所有对联合体有利的FIDIC条款全部删除,除此还添加了许多额外对业主有利的条款。
再次合同实施过程复杂,从购买标书到合同结束必须经历许多过程。签约前要求完成许多手续和工作,签约后进行工程实施,要完整地履行一个承包合同,必须完成几百个甚至几千个相关的合同事件,从局部完成到全部完成。在整个过程中,稍有疏忽就会导致前功尽弃,导致经济损失。而联合体因为在不平等条款的基础上,所以后续很多条款也是于事无补了,最终只得违约放弃。
在我国现实建设中一些承包商为了获得建设项目承包资格,不惜以低价中标。在中标之后又将工程肢解后以更低价格非法转包给一些没有资质的小的施工队伍。这些承包商缺乏对承包工程的基本控制步骤和监督手段,进而对工程进度、质量造成严重影响。 甚至造成严重的工程事故。深圳山体滑坡事故就是惨重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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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市光明新区凤凰社区恒泰裕工业园发生山体滑坡,此次灾害滑坡覆盖面积约38万平方米,造成33栋建筑物被掩埋或不同程度受损,截至12月21日6时,灾害造成的失联人员总数已经上升至91人,其中男性59人,女性32人
深圳山体滑坡事件也给我们的教训是深痛的。总承包合同与分别承包合同,还有分总包合同与分包合同都均为我国法律所承认和保护。但对于建设工程的肢解承包、转包以及再分包这几种承包方式,均为我国法律所禁止。深圳山体滑坡就属于非法转包。因此对合同履行情况不能进行监督检查。不能发现问题,发现问题不能及时协调解决。最终造成了大灾难的发生。
最后,通过工程监理课程的学习和对具体案例的学习 ,我明白了建筑施工合同在建筑施工中发挥的重大作用,它是缔约双方明确法律关系和一切权利及责任关系的基础,是合同当事双方实施合同中的一切活动的主要依据。我们必须及时适应国际市场规则,特别是对FIDIC条款的认识要引起足够重视。否则将造成我国的建筑企业丧失大量参与国际竞争的机会。同时,我们的工程发包商也要认识到遵守规则的重要性,吸取联合体波兰项目的教训。
同时承发包双方应尽快树立国际化意识,遵循市场规则和国际惯例,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范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并自觉履行条款内容,杜绝转包,
随着我国建筑业的不断发展,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研究工作将会越来越被重视和普及。 合同管理对项目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进行监督检查,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进行处理,以确保合同依法订立和全面履行。合同管理贯穿于合同签订、履行、终结直至归档的全过程。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是我国经济社会建设的必要求。使用合同来引导和管理建筑市场,顺应了政府转变职能用法律、法规和经济手段调节和管理市场的大趋势。
专业解答概念是: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基于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判行为或法律规定,不改变合同主体而使合同内容发生变化的现象。特征是:1、合同的变更必须是非要素变更。2、合同的主体不变,内容改变。
专业解答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是什么呢及如何进行处理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专业解答在实际的生活中,我们的工作、学习过程中都可能会遇到很多的法律问题,因此就需要学习更多的法律知识了。如果您现在正在面临着合同法保证金的概念及分类的法律问题,需要通过法律的武器来帮助您的话,可以了解本篇文章中的法律知识来解决。
专业解答劳动合同的概念及特征主要就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的一种协议,其特征主要就是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特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存在管理关系的,在一定条件下享受的物质帮助权等特征。
专业解答建筑工程合同的违约概念为:如果出现了违约,总承包单位需要承担连带的责任,并且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如果违背了合同中的条款,可能要负责返修以及返工,偿付违约金也是非常有可能的。
律师解析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经过补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予补正则视为无效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包括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和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 一、我国法律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某些与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二、无权代理指欠缺代理权的代理,主要有四种情况: 1、根本无代理权。 2、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 3、超越代理权范围进行的代理。 4、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关于无代理权人所订立之合同,民法典明确将其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无权代理行为可能由于行为完成后发生的某种法律事实而完全不产生代理的法律后果。 三、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不再属于效力待定。 在合同法中将无权处分纳入效力待定,但随着理论与实践的变化,明确了债法与物权二分法则,不再以物权是否发生转移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实践中一房二卖较为常见,肯定有人是无法取得房屋的物权的,不能取得物权的人,法律保护此人与出卖人的合同权利,享有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即使未取得物权人追认,但如果受让人是善意的,那么合同就是有效的,标的物发生交付后受让人就可取得财产所有权,体现在《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善意取得。
律师解析 合同债务人为清偿而实施的行为,不外乎三种: 1、一是事实行为,如劳务的提供; 2、二是法律行为,如代购代销; 3、三是不作为。 债务人履行债务需要债权人协助时,债权人不为协助,成立受领迟延,仅发生受领迟延的效果,不能消灭债的关系。 因而债务人的履行行为未达其目的时,尚非清偿。 清偿当事人的概念清偿当事人包括清偿人和清偿受领人。 为清偿行为者,称为清偿人。 受领清偿利益的人,称为清偿受领人。 清偿一般应由合同义务一方为之,但也不以此为限。 在债法理论上,清偿人可分为须为清偿之人与可为清偿之人。 债务人为须为清偿及可为清偿之人。 归纳起来,清偿人有下列几种人: 1、债务人合同债务人负有清偿义务,必须为清偿。 连带债务人、保证债务人亦同。 债务履行行为如系法律行为,债务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时,应取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破产财产丧失管理与处分权,因而不得为有效的清偿。 2、债务人的代理人除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性质上须由债务人本人履行的债务外,债务的清偿可由债务人的代理人为之。 但代理唯于履行行为系法律行为时才可适用。 清偿由代理人为之时,代理人可以同时代理债权人与债务人为债务履行的法律行为。 此时代理制度上关于双方代理的禁止性规定不适用。 3、第三人债务本应由债务人清偿。 但债务的清偿,无非在于使债权人满足其利益要求。 如第三人的履行能使债权人满足,同时又对债务人没有不利时,原则上第三人的清偿应为有效。 此种情形即债法或民法典理论中的第三人清偿制度,包括合同成立时约定或法定由第三人清偿以及合同成立后第三人的代为清偿。 债权人对于第三人为清偿的履行行为,如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时,发生受领迟延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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