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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案件,土地纠纷
土地纠纷先协商,协商不成可起诉。要准备好相关证据,如土地权属证明等。法院会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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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LFJ,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县×××镇×××村×××村民组。被上诉人:××县××乡×××村×××村民组负责人:×××,该组组长上诉人因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案,不服××县人民法院(200×)×立初字第01号民事裁定书,现提起上诉。请求事项:1、依法撤销(200×)×立初字第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于1983年按照国家实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承包了××县×××镇(当时为×××乡)×××村××ד南斗半”丘0.3945亩稻田。1998年,被上诉人按照国家实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及集体实际情况,继续将“南斗半”丘稻田发包给上诉人,承包期为30年。2007年5月26日,被上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在未经上诉人同意,亦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作出“×××小组关于土地平整以后稻田调动的决议和几项制度”,将上诉人所依法承包的土地进行了个别调整,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在多次要求相关部门解决未果的情况下,遂诉至××县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未向法院提供书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故上诉人不能被认为已经取得“南斗半”丘0.3945亩稻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且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遵循法定原则和程序发包,上诉人应依法向乡(镇)人民政府寻求解决,故本案不具有民事纠纷的可诉性,不属于人民法院的范围,裁定不予立案。上诉人认为该裁定认定错误,具体理由如下:一、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未取得“南斗半”丘0.3945亩稻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错误的。上诉人是“南斗半”丘0.3945亩稻田的合法的承包经营权人。自1983年至今,上诉人一直持续在“南斗半”丘稻田上耕种。1998年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发包时也没有任何变动,当地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因上诉人所在乡进行拆并乡镇而遗失,导致包括上诉人在内的当地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均未能发放。为证明上述事实,上诉人向法院提供了×××村委及×××镇经管站出具的书面材料。上诉人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不顾现实的客观情况,仅以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为由,完全否认上诉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资格,系错误的认定本案事实。二、原审人民法院以没有书面的承包经营合同为依据为由不予受理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案当中,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但自1983年以后包括1998年土地第二轮承包以来,上诉人一直作为“南斗半”丘稻田的承包人在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发包人也一直是接受的。为此,承包人向原审人民法院提供了履行义务的证明。上诉人认为,没有订立书面合同并不能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立。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在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因为政府的原因导致当地都没有实际拿到,如果说原审法院的理由成立,那么将导致当地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都无法得到司法救济,这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目前的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就是“南斗半”丘0.3945亩稻田的合法的承包经营权人。同时需要说明的是,合同要求的书面形式仅只是一个证据效力问题。没有书面合同只能是表明可能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合同关系是否成立或者合同的内容,使得证据效力受到影响,但是并不意味着合同关系不存在。最终是否可以认定双方的承包经营合同关系应由法院在进行审理后认定,而不是在起诉时审查。三、原审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不具有可诉性是错误的。所谓可诉性,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法律关系的主体在自身法益受到损害时,可以通过法院诉讼来寻求救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因此,上诉人依法有权就土地承包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综上所述,被上诉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擅自改变土地承包经营权,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而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存在明显错误,剥夺了上诉人通过诉讼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纵容了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上诉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村民组土地纠纷诉讼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07)×立初字第01号民事裁定书,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此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年月日
专业解答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这是永久性的权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然而,对于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等方面的纠纷,诉讼时效原则上为三年。这意味着,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并且义务人明确之日起,三年内必须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样的规定有助于确保权益维护的时效性。
专业解答关于土地争议案件的诉讼期限,通常是从当事人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以及责任方是谁的时候开始计算的,一般是三年。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果对方同意履行责任、对履行请求作出回应,或者遇到了法定的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事由,那么诉讼时效可能会有所调整。
专业解答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法律时效,能够适用中断规则。比如,时效内要是出现了履行请求、义务方同意履行、诉讼或仲裁申请这些法定事由,就会让原来的时效失效,然后重新开始计算。这些情况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中,能够有效地中断诉讼时效。
专业解答土地权属争端不应受诉讼时效限制,因为此类争议属于物权纠纷,司法解释已明确规定其不适用诉讼时效。土地权属的确立关系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非常重要。所以,我们认为不应该让它受到诉讼时效的束缚,这样才能维护各方的权益。
专业解答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诉讼时效通常是三年。如果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以及责任方是谁,那么诉讼时效就会从那个时候开始计算。这些纠纷和农村土地的使用、收益等核心利益有关,所以当事人要赶紧采取法律行动,这样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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