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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事故认定书必须双方签字吗

何** 内蒙古-鄂尔多斯 交通事故责任咨询 2025.01.06 05:41:44 487人阅读

简易程序事故认定书必须双方签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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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事故认定书一般无需双方签字,无异议时无需签,有异议可申请复核时可能需签。
解决措施及建议:
若双方对事故认定无异议,交警部门送达后无需签字,直接按照认定书处理后续事宜。若一方有异议,应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核,在复核过程中可能需要双方签字确认相关材料,此时双方应配合签字。总之,要明确自身对事故认定的态度,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签字,如有疑问可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指导。

2025-01-06 11:00: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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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简易程序事故认定书在双方对事故认定无异议时无需签字,若一方有异议可申请复核且可能需签字确认相关材料。这是根据简易程序的特点及处理流程规定的,旨在保障各方权益和处理的公正性。
提醒:
使用简易程序处理事故时,要明确自身对事故认定的态度,无异议则无需签字,有异议要及时申请复核,避免后续纠纷。同时,如有疑问应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保障。

2025-01-06 10:45: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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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事故认定书通常不用双方签字。这是交警处理简易事故时出的文书,能记录事故基本和责任认定等。要是双方对认定没意见,交警就会把认定书给双方,那时候就不用签字。可要是一方觉得认定有问题,能在规定时间申请复核,复核时可能就得双方签字确认些材料。总之,签不签字就看双方对事故认定的态度和后续处理的要求。有疑问找专业律师就行。

2025-01-06 09:33: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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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简易程序事故认定书在双方对事故认定无异议时,交警部门送达后无需签字,这是为了提高处理事故的效率,避免不必要的手续。例如,在一些轻微的刮擦事故中,双方都能快速确认责任,就无需签字确认认定书。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2. 若一方对事故认定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核,此时可能需要双方签字确认相关材料。这是为了保证复核程序的公正性和严肃性,确保双方都知晓并参与到复核过程中。比如,一方对责任划分不满,申请复核时,需要双方对提交的复核材料进行签字确认。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025-01-06 08:40: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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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简易程序事故认定书一般不需要双方签字,若双方无异议则无需签,有异议可申请复核时可能需签。
法律解析: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于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当双方对事故认定无异议时,交警部门只需将事故认定书送达双方即可,无需双方签字确认。这是为了提高处理事故的效率,避免不必要的繁琐程序。然而,如果一方对事故认定有异议,就需要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核。在复核过程中,可能需要双方签字确认相关材料,以确保复核的公正性和准确性。例如,双方需要签字确认复核申请的提交、复核过程中的调查笔录等。所以,简易程序事故认定书的签字与否并非绝对,而是取决于双方对事故认定的态度和后续处理程序的要求。如有关于简易程序事故认定书签字或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可咨询专业律师,他们将根据具体情况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01-06 06:55:59 回复

【法律意见】  民事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仍应开庭审理。  因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在审判人员组成、通知送达、开庭程序等方面都存在不同的规定,所以在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仍应进行开庭审理。  并且,在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应该重新确定双方当事人的举证期限,当事人可以在新的举证期限内进行补充举证。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已经在简易程序审理中所举证的证据、确认的事实,在普通程序审理时可不再重复进行的,主要是针对双方存在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及双方新提供的证据进行进一步审理。【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第一百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一百三十八条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第一百六十条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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