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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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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执罪立案程序怎么走?

ask****331 河南-焦作 刑事立案咨询 2025.01.06 03:20:18 491人阅读

拒执罪立案程序怎么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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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提出控告,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则会立案。也可由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证据很关键,要收集好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的相关证据。

2025-01-16 17:11: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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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7613375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河南-郑州 咨询解答:9239条

你好,具体什么情况呢?

2025-01-06 11:39: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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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河南-郑州 咨询解答:23474条

?拒执罪立案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交控告?:申请执行人需向法院提交正式控告,法院会对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符合立案条件,法院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侦查?
1


?公安机关受理和审查?:公安机关受理受害人的报案材料后,会对材料进行审查。如果发现有犯罪事实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会进行立案审查;如果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不构成刑事责任,则不予立案?
2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在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会进行立案侦查。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会对嫌疑人采取必要的调查措施,收集证据?
1
2


?证据收集?:证据收集是关键环节,包括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查看资金流向、收集房产、车辆等财产的登记信息及变更情况、获取证人证言等。证据必须合法、关联且真实,能够有力证明被执行人的拒执行为?
1


?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公安机关在证据确凿后会将案件移送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检察院会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决定是否向法院提起公诉?
1


?法院审理和判决?:如果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会进行审理。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法院会作出判决。如果被告人被认定有罪,法院会根据情节轻重判处相应的刑罚?

2025-01-06 09:53: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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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河南-郑州 咨询解答:112003条

你好根据情况电话沟通吧

2025-01-06 08:58:31 回复


1、必须先有人报案(当事人,或者旁人)。
  
2、只有刑事案件予以立案,民事纠纷,治安案件一般都只是留个案底。
  
3、不予收费,公安机关处理事情是不收费的。
  
4、当案件侦查,审理完毕,或者案件不需要继续侦查审理等其他情况,公安机关将予以撤销立案。
  二、法院的立案程序:
  
1、起诉的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中自然人应提交身份证明(如系军人军属身份的,要注明);法人应提交当年度经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部门、编委等其他登记部门出具的法人资格证明;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或其核准登记部门出具的资格证明。同时,原告应确认自己的受人和送达详细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并承担送达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
  
(2)有明确的被告。有关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的要求同上,同时应提供被告明确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详细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原告应提供与争议事实有关的证据材料并填写证据清单,注明证据名称、份数及提交时间。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法院受理。根据法律规定,本院在接到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后,将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七日内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3、预交诉讼费。原告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否则,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在接到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涉外案件的被告为三十日)内提交答辩状,并确认自己的受送达人和送达详细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被告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被告不确认受送达人和送达地址的,承担送达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
  
4、举证,原、被告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八、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九、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十、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一、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一、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二、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依照本法第三章规定办理。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三、 划拨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决定,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划拨存款、汇款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划拨。
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划拨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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