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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名股东未实际出资是否承担责任

张** 广西-防城港 股权咨询 2024.12.15 08:34:46 448人阅读

挂名股东未实际出资是否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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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名义上的股东而非实际上的出资人,您可能需要为相应的责任承担法律后果。参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所有公司的股东均应依照公司的章程,按照规定的金额和方式履行出资责任。即便身为名义上的股东,倘若被确认为该身份,那么在公司资金不足以偿还债务或者遭遇其他特殊情况时,您可能会被要求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性的赔偿责任。举例来说,若公司的债权人向法院申诉,请求其在未支付的本金以及利息的范围内,对于公司无法偿付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性的赔偿责任,那么法院很有可能予以支持这项诉讼请求。然而,如果名义上的股东能够依法证明自身仅仅只是一个虚设的头衔,并没有参与到公司的日常运作中去、也没有享受到作为股东所拥有的权益等情况,那么这也许可以为他们免除部分的责任。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举证责任的压力相对较大。总的来说,作为名义上的股东而非实际上的出资人,您可能会面临一定程度的法律风险。

2024-12-15 13:21: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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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名股东未实际出资可能会遭受法律责任。根据法规,股东需要按公司章程规定出资。无论是否挂名股东,如被确认具股东资格,在公司大额负债或特殊情况下,可能要为公司债务承担补偿责任。例如,债权人要求股东承担未出资本息范围内的公司债务无法偿还部分的补偿责任时,法院可能予以支持。但如果挂名股东能够证明自己只是挂名,没有参与公司运营和分享股东权益,则可能减轻责任。然而,举证责任重大。总的来说,挂名股东未实际出资存在一定法律风险。

2024-12-15 12:54: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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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要看看那啥,你是不是真的把钱投进去了。其实我们国家法律上说的很清楚,股东得按公司章程里写的那样,把该出的那份钱给交出来。就算你只是个挂名股东,只要人家认你是股东,那么万一公司欠了一屁股债或者遇到别的什么特殊情况,你就得承担起对公司债务的补充赔偿责任。比如说有些公司债权人会找上门来,说他们在没出资本息的范围内,对公司还不起的债务部分也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种时候,法院说不定就会站在他们那边。但是如果你能拿出证据,证明你只是挂个名字,根本没有参与过公司的任何事情,也没有享受到股东应该有的那些权利和利益,也许就能逃掉一些责任。不过说实话,这个举证责任可是挺重的。所以挂名股东要是没真金白银地往公司里砸钱,那可是有很大的法律风险的。

2024-12-15 11:41: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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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你是个挂名股东,但是没有真的掏钱出来投资的话,那你可能得承担点责任。根据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股东们都要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来履行他们的出资义务。就算你只是挂名股东,只要被认定为真正的股东了,那么在公司资金不够用或者出现其他特殊情况时,你就有可能需要替公司还债,甚至可能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比如说,如果公司的债权人要求你在没掏钱的那部分利息和本金范围内,对公司还不起的债务负责补充赔偿,那法院很可能会同意这个请求。不过,如果你能够证明自己只是挂名股东,没有参与过公司的任何经营活动,也没有享受到股东应该有的权益等等,也许可以避免承担一些责任。但是,要想证明这一切可是挺难的。总的来说挂名股东如果没有实际出资,那可是有很大的法律风险的。

2024-12-15 09:59:59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一、未足额出资股东负有下列义务:1、对公司应承担补足出资义务。《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如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可由公司直接要求其履行义务,当股东拒绝时,公司有权将其到。在股东出资过程中,如发现股东以实物出资时,实行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评估价格或公司单程所定的价格,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公司有权要求该股东补足差额。2、对足额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是由全体股东相约共同出资,作为合同的任何一方必须无条件地履行。当股东违反章程、未履行出资义务,致使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时,足额出资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向,要求未出资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并赔偿公司相应的损失,同时可一并要求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3、对公司债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解释的提出改变了以往司法实践中,要求出资瑕疵股东在瑕疵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做法。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性质是“补充责任”、“有限责任”和“一次性责任”。所谓“补充责任”是指债权人只有在公司不能清偿其债权时,就不能清偿的部分请求上述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债权人在没有向公司主张债权之前是不能先向出资瑕疵股东主张债权的。而如果公司有能力清偿,也不会存在出资瑕疵股东向债权人偿还债务的问题;所谓“有限责任”是指上述责任主体向全体债权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以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本金及利息范围为限;所谓“一次性责任”是指上述责任主体已经赔偿的总金额达到责任限额时,其他债权人不得再以相同事由向该责任主体提出赔偿请求。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未实际出资股东对公司债务是否承担责任一、未足额出资股东负有下列义务:1、对公司应承担补足出资义务。《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如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可由公司直接要求其履行义务,当股东拒绝时,公司有权将其到。在股东出资过程中,如发现股东以实物出资时,实行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评估价格或公司单程所定的价格,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公司有权要求该股东补足差额。2、对足额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是由全体股东相约共同出资,作为合同的任何一方必须无条件地履行。当股东违反章程、未履行出资义务,致使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时,足额出资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向,要求未出资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并赔偿公司相应的损失,同时可一并要求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3、对公司债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解释的提出改变了以往司法实践中,要求出资瑕疵股东在瑕疵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做法。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性质是“补充责任”、“有限责任”和“一次性责任”。所谓“补充责任”是指债权人只有在公司不能清偿其债权时,就不能清偿的部分请求上述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债权人在没有向公司主张债权之前是不能先向出资瑕疵股东主张债权的。而如果公司有能力清偿,也不会存在出资瑕疵股东向债权人偿还债务的问题;所谓“有限责任”是指上述责任主体向全体债权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以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本金及利息范围为限;所谓“一次性责任”是指上述责任主体已经赔偿的总金额达到责任限额时,其他债权人不得再以相同事由向该责任主体提出赔偿请求。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一、未足额出资股东负有下列义务:1、对公司应承担补足出资义务。《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如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可由公司直接要求其履行义务,当股东拒绝时,公司有权将其到。在股东出资过程中,如发现股东以实物出资时,实行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评估价格或公司单程所定的价格,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公司有权要求该股东补足差额。2、对足额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是由全体股东相约共同出资,作为合同的任何一方必须无条件地履行。当股东违反章程、未履行出资义务,致使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时,足额出资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向,要求未出资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并赔偿公司相应的损失,同时可一并要求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3、对公司债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解释的提出改变了以往司法实践中,要求出资瑕疵股东在瑕疵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做法。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性质是“补充责任”、“有限责任”和“一次性责任”。所谓“补充责任”是指债权人只有在公司不能清偿其债权时,就不能清偿的部分请求上述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债权人在没有向公司主张债权之前是不能先向出资瑕疵股东主张债权的。而如果公司有能力清偿,也不会存在出资瑕疵股东向债权人偿还债务的问题;所谓“有限责任”是指上述责任主体向全体债权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以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本金及利息范围为限;所谓“一次性责任”是指上述责任主体已经赔偿的总金额达到责任限额时,其他债权人不得再以相同事由向该责任主体提出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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