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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继续存在,婚姻存在期间可以分割财产吗

罗* 青海-西宁 财产分割咨询 2018.02.21 15:30:12 14人阅读

我二姐和二姐夫一起十年了,现在二姐要去治病,二姐夫不愿意给钱,婚姻存在期间可以分割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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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比如,把夫妻共同财产从银行取出自己保存,不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行为;
二、如果一方负有法定的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的。
三、对于重大疾病的理解:
1、是严重危机生命安全,即不治疗或不及时治疗可能会产生危机生命,的后果,比如糖尿病、恶性肿瘤等;
2、虽不至于危机生命,但是严重影响将来生活质量或劳动能力,比如股骨头坏死等;
3、疾病需要长期治疗,并且费用较高。

2018-02-21 15:37: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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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就您婚姻存在期间可以分割财产吗的问题,做出如下解释:
  根据传统民法理论,由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典型的共同共有关系,是一个整体,只要夫妻关系存续,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就无法划分各自的份额,只有夫妻关系终止时,才得以划分份额。因此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当事人不得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婚姻法》给予夫妻双方的财产保护就只能是在离婚时通过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来维护不直接控制财产一方的利益。而现实中,许多夫妻的情感状态很复杂,双方发生了重大矛盾冲突或一方发现另一方有婚外情时,出于各种原因,并不一定会立刻离婚。可能经过一段长时间的沟通、挣扎、冲突、纠缠,最终才会不得不离婚,然而此时,不直接控制财产的一方很可能如本文案例中的刘艺一样,财产已经受到侵害,甚至会持续被侵害直至转移一空。而这种一味地只能通过要求诉讼离婚来处理财产的方式,显然不利于对婚姻关系中弱者的保护。
  2007年《物权法》的出台,突破了传统民法理论,为婚内分割共同财产,保护弱势一方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物权法》第99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双方约定不得分割共同财产,一方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也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一方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份割。于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又创造性地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伤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的。此条规定,旨在平衡某些特殊情况下,对家庭共同财产不能够支配、不实际占有的一方的利益,这个立法本意导致中国的法院系统对于婚内分割财产是持审慎而非支持鼓励态度的,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判尺度都遵守“从严”规则。版权归作者所有,任何形式转载请联系作者。
 
1、法条中规定的“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实践中其实并不好把握。“挥霍”一词不是一个法律术语,很难给普罗大众一个可执行可评判的统一标准。另外,什么程度才叫“严重”?至今并无相关的司法解释或意见,导致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严重损害”,说明至少一方有明显故意,其行为侵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并达到严重程度,而且这个行为不一定是已经结束,有可能还在进行中,是一个持续状态。比如本案赵君的行为,其将家庭财产的三分之一转移给案外女性,且此行为在长达几年的时间中一直持续,可谓严重之极,当然刘艺是可以提起婚内财产分割之诉的。
  
2、法条中提到的“重大病情”及“相关医疗费”,其实法律上也没有明确的界定。深圳离婚律师根据理论界及团队实践经验总结,如果一方病情严重危及生命,或者即使不危及生命,也会在较长时间内影响生活,再或者该病情需要很高昂的医疗费用,都可以算“重大病情”。而“相关医疗费”,则参照审判实践中其它类似费用的支付标准,以合理、基本、必需的费用为标准为宜。
  由于实践中法院的从严、审慎态度,导致一些法院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的一方给予了严苛的举证责任,致许多当事人的主张无法得到支持甚至不能立案。深圳离婚律师认为过分加重当事人的举证义务,这是一种矫枉过正的做法,会使弱势一方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尤其是立案环节,弱势一方根本对家庭财产了解有限,否则也不会让另一方有可乘之机实施财产转移行为。

2018-02-21 15:31: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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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在夫妻结婚登记前,公房使用权已在一方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注意,这里一方取得的时间是在婚前,如果一方是在婚后取得的,不论时间长短,另一方均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公房,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也就是说,虽然夫妻双方结婚不到五年,但调到同一个单位的,另一方也可以要求分割公房权益。  (3)一方婚前借钱投资建房并取得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虽然公房所购时间为婚前,但由于婚后双方共同还款,另一方也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当然,这里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如婚后共同偿还了多少钱,另一方才有权提出该要求,是一部分还是全部,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实践中由根据案情酌情处理。  (4)婚后一方或双方取得公房承租权的,无论谁是承租人,另一方均有权分割公房权益。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被拆迁而重新取得房屋承租权的,虽然房子是婚前一方承租的,但只要婚后遇到拆迁又换了公房,新公房的使用权益就是两个人共有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  (7)夫妻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公房,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公房的,也就是说,婚后调换的公房,使用权也是双方共有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公房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这是个弹性条款,有自由裁量权,当认为将公房承租权仅判给一方显失公平,或有其他严重不妥的后果时,就可以根据该条酌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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