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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林木能否构成盗窃罪行为

杨** 重庆-涪陵区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4.11.24 10:11:16 391人阅读

盗伐林木能否构成盗窃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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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别小瞧了这盗伐林木和盗窃罪。就好比有个员工,他看着那片茂密的森林,心里就起了歪念头。
那盗伐林木罪,就像是这个员工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擅自把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给砍了。他完全不顾森林法以及其他保护森林的法规,就这么偷偷地砍,那目的就是非法占有这些林木。
再看看盗窃罪,就好像这个员工发现了别人家院子里有一堆很值钱的木材,他就趁着没人注意,偷偷地把这些木材给运走了,而且他的目的就是要把这些木材占为己有。
要是这个员工盗伐的林木数量和价值,还没达到盗伐林木罪的立案标准,但是却符合盗窃罪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那他就倒霉,就构成盗窃罪。
所以,这可不能含糊,得综合考虑盗伐的数量到底有多少,价值是多少,用的是什么手段,最终的目的又是啥,这些因素都得好好考量清楚,才能确定到底构成哪种罪。就像法官在断案的时候,那可是得仔仔细细地分析这些情况,可不能马虎。

2024-11-24 13:42: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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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林木与盗窃罪看似不同,实则在某些情况下存在关联。盗伐林木罪聚焦于对森林及林木的非法占有砍伐,违反森林法规。而盗窃罪主要针对公私财物,强调秘密窃取。
举例来说,若有人偷偷砍伐了少量集体所有的林木,其价值未达盗伐林木罪的立案标准,但若这一价值达到了盗窃罪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那么就应按盗窃罪来定罪。这就凸显了综合考量的重要性,不能单纯依据行为表面来判断罪与非罪。需全面考虑盗伐的数量,像只是零星砍伐几棵树可能不够罪,但如果数量较多且价值达标,就可能构成盗伐林木罪;价值方面,达到特定数额标准才可能构成盗窃罪;手段上,秘密窃取的特性在盗窃罪中较为关键;目的更是核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盗伐行为才可能构成犯罪。总之,要多因素综合,准确认定具体构成何罪。

2024-11-24 12:35: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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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的范畴内,盗伐林木这一行为,存在着两种可能的定罪情况,既可能构成盗窃罪,也可能构成盗伐林木罪。
盗伐林木罪专门针对那些违反森林法以及其他相关保护森林法规的行为。其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对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他人所有的森林以及其他林木进行砍伐。
而盗窃罪,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获取公私财物,且当盗窃的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存在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等情形时,就构成盗窃罪。
倘若盗伐林木的行为,尚未达到盗伐林木罪的立案标准,然而却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例如盗伐林木的价值达到了盗窃罪所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那么此时就可能构成盗窃罪。
总而言之,对于盗伐林木这一行为,需要全面、综合地考量盗伐的数量、价值、所采用的手段以及行为人的目的等诸多因素,以此来确定具体构成何种罪行。只有这样,才能在法律的框架下,对盗伐林木的行为做出准确且恰当的判定。

2024-11-24 12:31: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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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林木这种行为,那可是挺复杂的,它有可能会构成盗窃罪,也有可能会构成盗伐林木罪。
盗伐林木罪,专门是针对那些违反森林法以及其他保护森林的法规的行为。就是那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随随便便就把国家的、集体的,或者是他人所有的森林,还有其他的林木给砍了的行为。
而盗窃罪,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偷偷摸摸地把公私财物给偷走,要是偷的东西数额比较大,或者是多次偷,又或者是进入人家家里偷,带着凶器偷,还有在公共场所扒人家东西偷,这些行为都属于盗窃罪。
要是盗伐林木的行为,没有达到盗伐林木罪的立案标准,但是却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比如说盗伐的林木价值达到了盗窃罪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那这时候就有可能构成盗窃罪。
总之,我们得把盗伐的数量、价值、手段、目的之类的这些因素都综合起来考虑一下,这样才能确定到底是构成了什么罪。可不能简简单单地就说它是哪种罪,得全面地去分析和判断才行。

2024-11-24 10:50:32 回复

解答如下,  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一)盗伐林木罪的客体要件  盗伐林木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和林木的所有权。犯罪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的森林及其他林木,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不属于《森林法》调整范围的个人房前屋后种植的零星树木,不属于盗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承包后种植的树木归承包个人所有,但这些林木已构成国家林业资源的组成部分,这些林木同样可作为盗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此外,被盗伐的林木,必须是正在生长着,如果将他人已经砍伐下来的树木偷走,应以盗窃罪定。  (二)盗伐林木罪的客观要件  盗伐林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护森林法规,盗伐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及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的林木的;擅自砍伐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集体所有的林木的;擅自砍伐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林木的;违反林业行政主管都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核发的采伐许可证的规定,采伐国家、集体及他人自留山上的或他人经营管理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擅自采伐其他单位管理或所有的林木的;集体组织擅自采伐国家或其他集体组织所有的林木,数额巨大的。根据司法解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哄抢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上述林木,情节严重的,也应以盗伐林木罪惩处。决定盗伐的性质,不仅在于非经合法批准而秘密砍伐,而且还在于,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了国家、集体或个人对林木的所有权。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权属,分别根据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惩处。  只有被盗伐的林木数量较大的,才能构成犯罪,根据1987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数量较大”的起点,在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2立方米一5立方米或幼树100一25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1立方米一2·5立方米或幼树50一125株;关于数额的起点数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在两高规定的数量幅度以内掌握,也可以参照上述数量,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认定本地区盗伐林木罪数量的适当标准。盗伐林木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量,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上述规定的标准定罪量刑:(1)为首组织、筹划、盗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较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2)盗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3)一贯盗伐或屡教不改的;(4)盗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5)其他盗窃,情节严重的。  (三)盗伐林木罪的主体要件  盗伐林木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盗伐林木罪的主体。根据本法第346条之规定,单位可成为盗伐林木罪主体。  (四)盗伐林木罪的主观要件  盗伐林木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林木不归本人或者本单位所有,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盗伐。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四十五条第四款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2法释〔2000〕36号)第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第七条对于一年内多次盗伐、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滥伐林木的数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条盗伐、滥伐珍贵树木,同时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十七条本解释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本解释所称“幼树”,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滥伐林木的数量,应在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第十八条盗伐、滥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的定罪量刑问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可以参照上述规定的精神,规定本地区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备案。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解释第四条、第六条规定的数量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量标准,并报最高人民备案。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四款)。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盗伐林木罪和盗窃罪的区别1、侵犯的法益不同,前者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后者是国家对森林和林木的管理制度和林木的所有权。2、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后者由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3、对象不同:前者是普通财物,后者是正在生长的林木。(1)盗伐林木罪属于盗窃罪中一种犯罪类型,属于盗窃特定物品,按专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2)盗伐林木的犯罪性质。违反保护森林法规,秘密地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因为本法分则另有规定,构成盗伐林木罪,不以盗窃罪论处;如果不是盗伐生长中的林木,而是盗窃已经采伐下来的木料的,或者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上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则应构成盗窃罪。盗伐林木与盗窃的区别这个问题,要看盗伐林木的数量,若数量较大则构成犯罪,盗伐林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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