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江苏法律咨询 > 连云港法律咨询 > 连云港刑事犯罪辩护法律咨询 >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客体是什么
孙海东律师

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18631629906

林春成律师

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15210882063

师瑞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15711292699

找律师

18万律师在线服务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客体是什么

张** 江苏-连云港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4.11.21 04:55:22 433人阅读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客体是什么

其他人都在看:
连云港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连云港刑事辩护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解析:
拐卖妇女儿童行为所侵害的对象主要是受害者的人身自由以及人格尊严这两项重要权益。拐卖的过程中,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受到了极大的限制,他们被迫处于被他人掌控、支配的境地,这无疑对他们作为人类个体的基本权利和尊严构成了严重的侵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2024-11-21 09:15:01 回复
咨询我

这个叫作“人口贩卖”的罪行,主要欺负的就是女孩子和小孩子们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这些坏蛋把女孩子和小孩子们的自由给剥夺了,让他们失去了自主权,变成了别人手里的棋子,这可是对他们作为人最基本的权利和尊严的严重侵犯。

2024-11-21 07:15:50 回复
咨询我

拐卖妇女儿童这个事,侵犯的其实就是那些受害者们的人身自由以及他们的自尊心。你想被拐卖的孩子和女人,他们的人身自由都被剥夺了,就象是被别人控制住了一样,这对他们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和尊严可是个很大的伤害。

2024-11-21 05:20:40 回复

您好,关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主体与客体?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本罪的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妇女、儿童的职务活动和国家机关的信誉。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应认真负责地履行自己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职责,如果其拒不履行其职责,不但使国家工作人员解救妇女、儿童的职务活动不能进行或难以进行,还会使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亲属和群众对国家机关不信任和不满,损害国家机关的信誉。被拐卖的妇女与儿童,是指为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所控制、出卖的妇女与儿童,包括出于出卖目的,而为犯罪分子所绑架的妇女、儿童及所偷盗的婴幼儿。被拐卖的妇女与儿童如已被他人收买的,也应属于被拐卖的妇女与儿童,从而可以成为本罪对象。被绑架的妇女与儿童,是指实施绑架的犯罪分子所控制的妇女与儿童,如出于勒索财物的目的而绑架的妇女、儿童以及除出卖目的之外的其他目的而进行绑架并把被绑架人作为人质的妇女与儿童。不属上述的妇女与儿童,即使为犯罪分子所控制如进行非法剥夺人身自由、、强制猥亵妇女、猥亵儿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所暂时或较长时间控制的妇女及儿童,也不可能成为本罪对象。对于后者这种妇女与儿童,置之不顾,不进行解救的,不可能构成本罪。本罪的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行为人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职责,并接到“解救要求”或“举报”。这是履行解救义务的前提条件。必须具有不进行解救的行为,即行为人接到解救要求或者举报后,不履行解救职责。所谓不进行解救,是指接到解救要求或者举报后,不采取任何解救措施,或者推诱、拖延解救工作。这是一种的犯罪。如不向主管负责解救的部门汇报情况;不制定解救方案、计划;不安排布置解救行动等。必须是因为不解救而造成严重后果。虽有不解救的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所谓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造成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等后果以及引起其他犯罪案件发生,等等。根据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因不进行解救,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亲属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2)因不进行解救,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被转移、隐匿、转卖,不能及时解救的;(3)3次以上或者对3名以上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的;(4)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本罪的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是非常宽泛的,但只有那些负有特定的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虽然本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其如果不负有特定的解救职责,便不能构成本罪。这里的“解救职责”,是指在职务范围内或责任范围内具有“解救”的内容。在我国,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包括各级人民政府中主管解救工作的工作人员、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会同公安机关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检察、司法、民政甚至妇联部门等的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虽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不负有解救职责的,不能构成本罪。本罪的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明知是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需要进行解救而不进行解救。对于因不解救而造成严重的后果而言,则可能属于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至于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有的是怕麻烦,有的是怕报复,有的是为了私情等,其动机如何,则不影响本罪成立。

您好,针对您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主体与客体?问题解答如下,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人格尊严权和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所谓人格尊严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尊严密切相关的以精神性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实际上是将妇女、儿童当作商品买回,将人作为商品购买,就侵犯了被害人的人格尊严权,同时在人贩子和收买人之间的卖与买的交易中,被害人被当作“物”而没有决定自己去向的权利,故意侵犯了被害人的身体自由权。本罪犯罪对象为十四周岁以上的妇女和十四周岁以下的男、女童,而且必须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如被收买的妇女是与人贩子合谋“放飞鸽”进行诈骗的妇女,则不构成此罪。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收买,是指行为人以货币或其他财物换取他人拐卖的妇女、儿童。收买的方式多种多样,有的是直接从前来“出售”的犯罪分子手中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有的是由他人牵线后从犯罪分子手中收买。只有当行为人与第三者经过讨价还价,约定成交并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后,才构成本罪既遂。如果试图购买因价格未达成一致而造成交易未果或因被害妇女、儿童的不满而放弃收买,一般应视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但虽只有收买行为,而无收买结果,对于情节严重的,亦可以以未遂论处。行为人如果收买妇女、儿童后,不对其进行控制,不阻碍其回家或主动、积极地为被害人寻找亲属的,对被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可以不追究,并不意味着一定不追究,是否耍追究则应根据收买后的态度、收买的动机等具体案情而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接着拐卖的行为进行的,但二者没有行为上的实质联系,即收买者没有参与任何拐卖活动。如果收买人参与了拐卖妇女、儿童的活动,则其行为不能认定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而是已经直接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行为人一方面明知自己所收买的妇女、儿童是被他人拐卖的妇女、儿童,另一方面也明知自已的收买行为侵犯了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与人格尊严,但行为人仍然决意收买。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主观上不能有出卖的目的,否则不构成本罪,而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不仅如此,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产生出卖的意图并出卖妇女、儿童的,也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只要不是为了出卖,不管行为人出于什么动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例如,收买妇女是为了使妇女成为自己妻子,为了给自己生育子女,为了供自己奸淫,为了让妇女给自己提供其他各种服务;收买儿童是为了传宗接代,为了对其进行。如此等等,都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知识科普 律师解析
  • 拐卖儿童罪侵犯客体的认定

    专业解答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会侵犯儿童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这是很严重的问题。人贩子会绑架儿童,让他们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原本平静和谐的家庭氛围和稳定快乐的生活也会消失,他们无法在正常的环境中成长。所以,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受到了极大的伤害,他们作为独立个体的人格尊严也受到了极大的伤害。

    2024.10.14 1611阅读
  • 拐卖妇女儿童罪主体是谁

    专业解答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在司法实践中,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主体不仅包括直接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还包括参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策划者、组织者和教唆者等。需要注意的是,无论犯罪分子是单独实施拐卖行为,还是与他人共同实施拐卖行为,都可能构成该罪。

    2024.09.29 1593阅读
  • 拐卖妇女儿童罪侵犯客体有哪些

    专业解答拐卖妇女儿童是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其所侵犯的权益主要集中在妇女和未成年人身上,涉及范围广泛。 人身自由权意味着受害者可以根据自身意愿,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支配自己的身体活动。而人格尊严权则是指受害者作为独立个体,应当享有被尊重和免受侮辱歧视的基本权利。

    2024.09.27 1212阅读
  • 拐卖妇女儿童罪客观要件是什么

    专业解答拐卖妇女、儿童罪涉及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等行为。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就构成犯罪,而不论其实施了多少种行为。例如,通过欺骗、诱拐、暴力绑架或明知故买等手段拐卖妇女、儿童,都属于该罪的范畴。

    2024.09.25 1258阅读
  •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具体条件是什么

    专业解答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刑事犯罪,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庭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其特征包括: 1.主观上直接故意,明知行为可能导致拐卖且期望或放任。 2.行动上触犯拐骗、绑架等相关犯罪。 3.侵害客体为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及人格尊严。 因此,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序良俗的重要任务,也是保障人权和尊严的必然要求。

    2024.09.25 1950阅读
  •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主体是指什么人?

    律师解析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系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指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机关、司法机关、民政机关、妇联组织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接受临时指定负责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工作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025.05.21 955阅读
  • 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律师解析 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具体应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2025.05.19 1369阅读
  • 法院对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量刑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律师解析 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25.02.13 1061阅读
  •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判刑标准具体是

    律师解析 专业律师行为人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2024.10.24 1420阅读
  •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量刑标准具体是

    2024.10.23 1317阅读
热门专题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