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启动前,没有明确固定的时间点界定转移财产。但债务产生后,明知可能担债却故意转移、隐匿财产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可能被认定为恶意转移财产。例如,法院判决生效前短期内,将大额财产无偿转让或低价卖给他人,这种行为很可能被认定为转移财产。
执行程序启动之前,啥时候算转移财产,这可没个明确固定的时间点来界定。就这么说,要是有了债务之后,心里清楚可能得承担这个债务,还故意把财产转移了或者藏起来,结果影响了债权人要回钱的,这就很可能被当成恶意转移财产。举个例子,法院判决生效之前的一小段时间里,要是把大笔财产白白送给别人,或者低价卖给别人,这种行为,大概率就会被看作是转移财产。
关于转移财产这件事儿,要是在债务产生之后,明知道自己可能得承担债务,还故意去转移或者隐匿财产,搞得债权人的债权都难以实现了,这就很可能被判定是恶意转移财产。这可没有一个在执行程序启动之前就明确固定的时间点来界定是不是转移财产的。举个例子,在法院判决生效之前的一小段时间里,把大笔的财产无偿地转给别人,或者低价卖给别人,这种行为,那是非常有可能被认定为转移财产的。
解析:
在程序启动之前,并无明确且固定的时间点用以界定财产转移行为。
然而,于债务产生之后,若明知可能需承担债务,却故意对财产进行转移、隐匿,从而对债权人实现债权造成影响的,均有被认定为恶意转移财产的可能性。例如,在法院判决生效之前的较短期间内,将数额较大的财产无偿转让或者以低价售予他人,此等行为极有可能被认定为财产转移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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